本书是京华通览丛书的一个分册,书稿是在《北京志·建置志》《北京志·地震志》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梳理而成。本书简洁、通俗、明了地介绍了北京市域内有史以来的政区变化、建置沿革情况。本书的出版于今人了解北京地情、了解历史、辅政资治,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概述 行政建置是国家制度之一端,是社会管理之基础和手段,是 一地历史发展之主脉,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故自古撰修方志者, 无不于首卷专记一方之建置,稽察本始,明晰分野,条缕沿革, 以观兴废。 北京之建置,周初始趋明朗,演变至今,已历三千余年。其间, 或因朝代更替,或因时势变幻,沿革纷繁,错综复杂,诸如名称 更改、郡县置废、级别升降、治所迁移、隶属变化、边界调整等, 代有发生,不绝于史。 北京地处华北大平原北端,右拥太行,左环沧海,北枕居庸, 南襟河济,地理位置重要,山川形胜优越。 夏,地属冀州。商、周,地属幽州。周武王克商,封黄帝(一 说帝尧)之后于蓟,继封召公奭于燕,今北京地区始为蓟、燕二 诸侯国之地。后蓟微燕盛,燕并蓟。其间,今北京之前身蓟城先 后为蓟、燕二封国之都。 2/北京建置概说 秦统一六国后,为强化中央集权,废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今北京地区分属广阳、上谷、渔阳三郡。 西汉实行郡县与分封王国侯国并行制。今北京地区分属上谷、 渔阳二郡和燕国(后改广阳国)。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州刺史部, 幽州为其一。但西汉之州为监察区,州刺史无固定治所。至东汉, 州始为一级政区,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建置。延至北朝,基本 未变。其间,今北京地区主要有幽州和燕郡(国),郡(国)下领 县若干。东魏时,塞外州郡县内徙,使今北京地区行政建置复杂化。 隋唐五代,行政建置主要为州、县或郡、县二级制。在少数 州(郡)置总管府,如幽州。唐代初分全国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 道的性质与职能如同西汉之十三州刺史部。幽州属河北道。唐前 期有大批羁縻州县侨治幽州境内。 辽代升幽州为南京,亦称燕京,建为陪都。秦汉至隋唐间北 方重镇蓟城或幽州城的名称消失,但城市政治地位开始抬升。辽 代实行道、府、州、县四级行政建置。今北京地区主要是南京道 和析津府,下领州县若干。析津、宛平二县依郭。 金海陵王迁都燕京,改名中都,是今北京正式建都之始,时 在1153年。金代实行路、府、州、县四级行政建置。今北京地 区主要为中都路和大兴府,下领州县若干。大兴、宛平依郭,直 至清代不变。 元代改中都为大都,建新城,今北京始成为全国统一政权之 首都,历明、清至民国前期不变。元代实行省(行省)、路、府、州、 县五级行政建置。今北京地区属中书省(腹里)、大都路和大兴府, 概述/3 路、府下领州县若干。 明代实行布政使司(省)、府、州、县四级行政建置。今北 京地区属京师(又称北直隶)、顺天府,府下领州、县,州下亦领县。 清代行政建置基本同明,分省、府(厅)、直隶州(厅)、州、 县五级制。今北京地区属直隶省、顺天府、宣化府。直隶州领县, 一般州不领县。清顺天府下又设东、西、南、北四路同知,亦称 四路厅,非一级行政区。清末,北京城内始有警巡区的划分。 民国前期,北洋政府仍以北京为都。初,废顺天府,改置京 兆特别区,又废州称县。1928年国都南迁,南京国民政府令改 北京为北平,置北平特别市。这是北京正式建市之始。北平特别 市只辖城区和近郊,范围同清代城属。原京兆特别区亦废,属县 改隶河北省(直隶省改名)。1930年北平特别市降为北平市,属 河北省,直至北平和平解放。北平特别市和北平市划分为若干区, 为市、区二级行政建置。 1949年10月1日始,北京成为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 都,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北京市为中央直辖市。后不 断调整行政区划,19561958年间,将河北省昌平、良乡、房 山、大兴、通县、顺义、平谷、密云、怀柔、延庆等县划归北京市, 形成今北京市行政区域。 现行北京市行政建置为市、区二级行政建制,共有16个区。 纵观今北京市行政区域所在范围的历代行政建置,虽复杂多 变,但脉络清楚,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 |
尹钧科19651968年、19781981年两届北京大学地理系研究生毕业,师从侯仁之先生攻读历史地理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北京历史地理和地名研究。1994年晋升研究员。1999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3年评为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现任中国古都学会名誉会长,北京文史馆馆员。
目录contents 夏、商、西周至春秋、 战国时期 秦与两汉时期 魏晋、十六国、北朝 时期 概述/1 夏、商、西周/5 春秋、战国/10 秦/13 西汉/14 新莽/17 东汉/18 魏/23 西晋/25 隋、唐、五代时期 辽、宋、金时期 元、明、清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十六国/28 北魏/33 东魏/37 北齐/43 北周/47 隋/50 唐/53 五代(梁与唐)/63 辽/69 北宋/75 金/78 元/90 明/101 清/118 中华民国/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157 后记/1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