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搞“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一套理论指导思想、理论体系。怎么样完整清楚地说明它,还有很多思想理论上的困惑、含糊不清的东西,需要进一步说明,使之成为科学的、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个工作中央已经提出了。如果能把构建这个理论体系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的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工程,不仅对国家、社会来讲意义重大,而且对我们自己来讲,也同样意义重大。这项重大任务,如果真正举全校之力来做,我们法大没有哪个学科、哪个院可以做旁观者,都有可参与、可投入的领域,都有事可做。关键就是能不能形成共识,以推进“法治”为目标,携手发挥我们的力量。
我个人不是学法学的。“法学”、“法律”、“法制”、“法治”这四个词儿里面,前面三个词儿和我都不沾边。我未学过法学,也不懂法律,更不是在司法体制(法制)之内工作的人。但我认为第四个词儿——“法治”,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权利和责任,我们搞文史哲的人,也有份儿,而且每个公民都有份儿,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权利和责任。
如果用“屋里屋外”的比喻,我觉得很恰当。有些活儿要屋里面的人干,但有些事情屋外的人也管用。比如“拉拉队”。“拉拉队”不仅能够振奋士气,有时候还和对方的“拉拉队”有一拼。有一次,我和几位法学界的大腕在一块儿开会,他们就聊到这种感觉:搞法的人总说法治重要,有时候有点儿像王婆卖瓜,不大好意思。这时候,法学、法律、司法圈子以外的人出来挺法治,担当起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对于法治建设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而这种工作,正好是我们“法治文化”研究范围内的事。所以我说,向法治内部研究越深越细,越是法学界的事;但是往外说,越开放越广阔,越是我们其他学科该做的事。
比方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来源,即它的思想根源是什么,这是一个很大的理论问题。过去有些人认为法治就是西方来的,所以法治理论体系就是学习、消化、吸收西方的东西,所以觉得法治化就是“西化”。但是,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搞“法治中国”建设,不能总以西方的理论为根据。怎么办?于是有人就转向另一边,探讨中国本土的法治、中国化的法制。但如果只是去找中国的古代的,把这个当作唯一的根基,却又成了复古倒退!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来源究竟是什么?我认为,从哲学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来源,是三家,即中、西、马的融合。中国传统法文化作为土壤、根基;学习吸收西方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和教训,让它们适合中国;而最重要的来源,当然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过去苏联的“维辛斯基法学”。而维辛斯基法学理论的核心,就是认为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本质上只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是国家专政的暴力手段。按照这样的理论,就导致了像苏联和中国“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无法无天”。以为法只是国家和政府用来治老百姓的工具,这样的体系,结果就把社会主义搞垮了。因为它违背历史规律、违背人民意志,违背人情、人性,败坏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名声和形象。
我们中国要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支撑是不成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是什么,需要澄清。我现在只澄清一点:维辛斯基法学是错误的,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
维辛斯基的法学错在哪里呢?它人为地把“国家”和“法”的两个定义混为一谈了。马克思主义在讲政治国家的时候,说它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就是政府、文职官员体系、军队、警察、监狱等等,这些代表政治国家。这些东西组成的国家,当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但是,把对国家的定义直接搬到“法”上,以为法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暴力统治的工具,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了。因为实际上,从马克思、恩格斯直到毛泽东、邓小平,我都没有见到讲过这种意思。
马克思讲,法是人类生活规律的一种体现、是一般生活规律的体现。可见不是有了阶级和阶级斗争,才有法。事实上,在有阶级和阶级斗争之前,人类的生活就形成了它的规则、准则、法律体系;在阶级和国家消灭之后,将来进入共产主义——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了,社会还是要有法的。所以不能将法和政治国家、阶级斗争捆在一起。法是代表人类生活基本规律、规则、规范体系的必要的层次,必要的方式。
所以说,如果站在马克思原有的思想高度上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应该与时俱进地探讨人类社会生活,回答法的问题的。这就有一个从理论上拨乱反正的问题。但是现在法学界还有人一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阶级斗争为纲,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工具。总是在这个范围里谈法,我们法治建设的很多内容就格格不入,就没办法讨论了。
比如法和民主的关系,民主和法治的关系。现在中央的文件里已经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那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依法治国是什么关系?在西方有一些说法,尤其像哈耶克那样的极右自由主义看来,民主和法治是两回事儿,甚至是互相冲突的;要民主就甭讲法治,要法治就甭讲民主。说到 最后,他们认为法治和民主都是工具、都是手段,目的只是为了保证个人的自由。自由主义说是自由至上,如果违背自由,法治不应该要,民主也不该要,这就走向了极端的片面性。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现在应该认识到民主与法治不可分,不要把民主、法治只看成手段和形式,而且互不搭界。我们要搞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的,人民民主的法治。“人民主体”说的是主体定位,是以全体人民为主体。人民主体的政治形式,就是民主。
民主是什么?现在很多人对民主的认识,还停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状态。民主这个概念最初形成,意思就叫“多数决定”。在一个共同体内,作重大决策的时候,各种意见纷杂,最后怎么办?投票表决,多数人支持什么,就做什么,这是民主最初的含义。按照这个最初的含义,后来的两千多年里,不断发生“多数人暴政的情况”。早期的民主雅典把苏格拉底逼死了。最近的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搞的“多数人暴政”,发展成法西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以联合国决议的名义作出了一个规定,给民主增加了一条新的原则:“保护少数”。共同体内的事情,多数人决定了就按照他们的意见去办,但少数人有反对意见怎么办,你不能迫害少数人,要保护少数人。随着实践证明,如果少数人错了,少数人会改变,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对了,那么多数人会改变意见,过去的少数就变成了多数。历史进步就是这么不断走来的。“保护少数”这条原则已经确立了半个多世纪了,但是很多人谈论民主的得失时,却还是只说“多数人暴政”,用来论证“民主不一定都对,民主是会犯错误的”。民主当然也会犯错误,但是只有民主才能改正它。“保护少数”这条民主的新基本原则,就是这样来的。如果因为民主会犯错误就否定民主,那么你就会犯更大的错误,这种觉悟不能没有。
同时,民主还有最重要的第三条原则:“程序化原则”。就是你怎么让多数决定,怎样保护少数?比如什么叫多数、怎么保证多数、怎么保护少数,遇到发生冲突时,怎么既坚持多数决定又保护少数,等等,有些很细致的环节,都要一一落实为程序。像“罗伯特议事规则”那样非常非常细:什么人主持会、发言时间多长、怎样投票、怎么计票,等等。这些非常非常细致的东西,必须都公开化、程序化,变成规则、变成程序,这也就是法治。所以民主的第三原则就是法治原则。
可见民主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健全的法治,一定是以民主为实质和核心的法治。离开了民主的法治,就真是暴力统治的工具,就是残暴的工具。动不动就动用警察、监狱来解决社会问题,就真是一种专制、暴力。如果依法治国,警察、监狱、司法都是真正以人民的利益为主,按照民主的原则多数决定、保护少数,把它程序化拿来执行,是维护民主的,这样的法治,就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的社会主义法治。所以,我们要强调民主与法治不可分。
很多类似的问题,都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前提性、基础性和外围“保护带”的话题,真正需要我们来研究,来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德顺
“法治中国”理论与实践
论民主与法治不可分
??——“法治中国”的几个基本理念之辩 李德顺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几个问题 常绍舜
“法治中国”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展开? 王?旭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刘?峥
“乡土社会”的生活传统与法治的实践基因? 辛?锋
实现共同善的良法善治:工具主义法治观新探? 郑玉双
关系社会的秩序原理及其治理变革? 蒋余浩
法治思维与法律语言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辨? 刘叶深
从“法律”的统治到“法律人”的统治
??——“法律人”观念一个检讨? 吴?彦
从权利推定到权利演绎
??——一种个体与共同体相互协调的权利理论? 黄?涛
德里达:法律正是通过解构才走向正义? 文?兵
法律语言学是“‘法律语言’学”还是“法律‘语言学’”?
抑或“‘法律与语言’学”?
??——兼论法律语言学学科内涵及定位? 邹玉华
规范冲突问题的逻辑研究? 孔?红
法律常用词语应用研究之探索? 崔玉珍
起诉书起诉理由部分的罪状概述规范? 张?彦?徐?玮
原型理论下法律文书范畴及其立法规范研究? 张?文
法文化史
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启蒙运动的平等观? 强乃社
唐律的立法成就:价值理念与立法技术的统一? 张?生
需要“实质性内容”的公法学
??——赫尔曼·黑勒公法学思想论析? 李哲罕
天人之际:中国公案文学的历史语境与法律想象? 崔蕴华
天人合一与环境保护? 杨?源
从正派社会到法治社会
??——读玛格利特《正派社会》? 王金霞
后?记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汕头研讨会综述
丁?宁 ?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