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实施,并陆续在中央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施行,从而实现了大中型企业使用准则的趋同,揭开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趋同的步伐。2010年,为完善小企业会计核算,我国财政部印发《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着手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
新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旨在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共10章,90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分为总则、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及附则等10个部分。
在总则中,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作了明确规定。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为帮助广大小企业会计及财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迅速提高实务操作能力,我们特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和编写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一书。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原文;第二部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解读,分为十六章,向广大财会人员介绍小企业会计各类业务的主要账务处理,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两种准则间的不同作了比较,有利于广大财会人员迅速全面掌握小企业创立及经营发展过程中各类业务的处理。本书是在前版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如还有纰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