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学》以土地行政管理职能为主线,介绍了各管理职能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教材设计了导入案例、讨论、学习任务、知识内容、基本知识练习、延伸阅读等模块。其基本思路是以与社会生活相关的案例引入章节,讨论对相关知识点的初步理解;然后,通过基本知识和理论阐述以及相关知识练习加深对知识点的认识;最后,通过延伸阅读增强读者对文中提出的概念和工作有直观或深入的了解。教材编写过程中在突出应用型特点的基础上,也注重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
《土地管理学》可供普通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土地管理、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可供土地管理人员、土地科技从业人员作为自学或参考书使用。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是各国政府的共同议题。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是输送专业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土地管理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是介于土地科学与管理科学的交叉学科,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土地管理学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管理政策、土地管理行政体系密切相关,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近年来,国家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更新了《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行业标准,编制了新一轮国土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在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和制度不断创新、国土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土地管理教材的更新也变得迫切。2015年,辽宁省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试点工作启动,本科教育提出了新思路,《土地管理学》的现有教材难以适应新的教学要求。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本集新概念、新技术、新规范的应用型《土地管理学》教材。
本教材以土地行政管理职能为主线,介绍了各管理职能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教材设计了导入案例、讨论、学习任务、知识内容、基本知识练习、延伸阅读等模块。其基本思路是以与社会生活相关的案例引入章节,讨论对相关知识点的初步理解;然后,通过基本知识和理论阐述以及相关知识练习加深对知识点的认识;最后,通过延伸阅读增强读者对文中提出的概念和工作有直观或深入的了解。教材编写过程中在突出应用型特点的基础上,也注重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本书可供普通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土地管理、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可供土地管理人员、土地科技从业人员作为自学或参考书使用。
全书共分9章,各章编写分工如下:第1章,绪论(王碉);第2章,土地权属管理(王玥,田珅);第3章,地籍管理(王玥,袁晓静);第4章,不动产登记(王玥,田坤);第5章,规划管理(王国申,石水莲);第6章,耕地保护管理(李洪兴,石水莲);第7章,土地利用管理(王国申,王思琢);第8章,土地市场管理(田珅,李洪兴);第9章,土地法制管理(王玥,王思琢)。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除参考引用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规范和政策等外,还参阅了大量专业教材、著作和论文,在此向所有作者表示深深的谢意!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纰漏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和同行赐教指正。
《土地管理学》:
2.2.1 土地有偿使用及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及管理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土地使用权出租
即国家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也称作土地使用年租制。年租制的出租年限一般较短,每年缴纳的租金较少,承租人承受能力较强,容易被承租人接受。
4.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国家股,国家通过股权收益实现产权收益,也是一种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向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大多见于大型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
5.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
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6.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按照国家规定,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以此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实现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2.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以往对城市国有土地统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应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对此已作了相关修改。例如,国土资源部已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修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概念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叫土地批租,因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改革主要是借鉴我国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实行的。所谓土地批租,就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所有者不直接使用经营土地,而把土地使用经营权有偿、有年期地租让给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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