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卢梭《社会契约论》经典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18世纪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其《人权宣言》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美国的独立战争同样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的文本,更不必说其他国家。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如法国大革命的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来说明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政治思想家无不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鉴于这方面的论述与介绍,实在是多如牛毛,
《社会契约论》 (Du Contrat Social)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十八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重译《社会契约论》需要勇气、素养和能力
莫于川
龙年春节过后,我到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给研究生讲课期间,抽空出差去深圳,见到了已数年未见的书峰小弟,叙旧聊天起来十分亲切,这时才得知他重译了《社会契约论》,这让我大吃一惊,又觉得合乎情理。吃惊的是我知道他非常忙:他是一位非常敬业的基层检察官,近年又在攻读博士学位,还有许多的学术钻研兴趣和社会服务工作,一直过着白加黑、五加二、最好能有星期八的忙碌生活,怎么就翻译出来这个大部头?不感意外的是我知道他的性格和素养,是敢于承担和能够完成这一宏大法治工程的。记得二十年前在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读研三年做同学的时候,书峰的学习精神和钻研劲头就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他不但学习非常勤奋努力,而且有很强的问题意识;敢于挑战权威、针砭时弊,经常就现实热点问题和前沿学术问题提出尖锐问题和批判意见;还喜欢与同学、与老师进行热烈讨论乃至大声争论,表现出对我国法治发展的极大热情和责任感。因此,当他提出要我为这个重译本作序时,我稍微犹豫之后就应承了下来。
18世纪的法国,是出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和思想家的岁月和国度。有了让·雅克·卢梭先生的《社会契约论》,这可谓法国的光荣和人类的幸运。卢梭先生虽然只活了三分之二个世纪(在那时恐怕也是高寿了吧),但他所提出的社会政治法律思想,犹如一个特殊的人文保健因素,为后世指出了一条有助于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路径。也因此,《社会契约论》具有解决启蒙性、根本性、方向性问题的巨大功用,成为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当然还包括其他学科)的学子必读和应读的经典,特别是对法律人发挥着巨大的思想影响,是形成正确的法治观的重要思想营养,可见这本经典著作具有巨大和长久的影响力。
敢于重译《社会契约论》,是需要勇气、素养和能力的。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八万字正文、二万字注释的《社会契约论》重译版本,共有四章,我用当下中国内地的法律话语系统把它简单地描述如下:第一章是源流与公约论,第二章是主权与权利论,第三章是政府与行政论,第四章是监督与救济论,它们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卢梭运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了这个体系,要深刻理解并信、雅、达地表达出来,让读者走进这个思想宝库汲取营养,绝非易事,书峰经过巨大的努力达到了他为自己设定的目标,让人敬佩,值得信赖。我相信,作为新的法律文化成果的这个重译本,能够为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做出特殊的贡献。
我有一句座右铭:学习是一种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从书峰翻译《社会契约论》的过程看,他算是一位模范的践行者,我要特别感谢他。
谨以为序。郑重推荐。感谢书峰。
莫于川
龙年三月谨识于北京世纪城绿园
重译经典《社会契约论》的理由
钟书峰
我心中设定了经典重译的“三不”原则,即不超越、不重译、不出版,并为此而推却了许多可有可无的应酬,少喝了许多价格不菲的假酒。
——题记
收到委托翻译出版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的合同书后,迟迟没有签下自己的名字,等了许久的对方在两个月后通过电子邮件催促我尽快签合同。迟迟未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一直无事找事地苦苦追问:何谓经典?它是不是经典?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值不值得重译?
何谓经典?
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告诉我们:“经”的其中一个含义,即指“经典”。“典”,指“典范性书籍”。“经典”,作为名词,既可以“指传统的具有权威性的著作”,也可以“泛指各宗教宣传教义的根本性著作”;作为形容词,或者指“著作具有权威性的”,或者指“事物具有典型性而影响较大的”。这太啰唆,不如网络词典的解释来得简洁:经典,“指具有典范性、权威性的著作”。按照上述解释,中国古代的四书五经毫无疑问是经典,至于近代、现代乃至当代的哪些中外作品属于经典,或许会有一些争议。
鉴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早于西方称为经典,因此,作为略懂外语的穷书生,不能免俗而从外语中寻根找据。英语的“classic”(经典),源自“class”(课堂),最初指学校课堂上所使用的书本。在西方,数个世纪以来,古罗马、古希腊作品都是其学校课堂的基本用书,因此,“经典”后来就引申为荷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典作家的著作。在文艺复兴后,该词又指受古代政治法律文学艺术等方面作品的风格、思想的影响或者启发而创作的作品。再到后来,“经典”指任何伟大作品。从以上所述可见,“经典”与“classic”的互译,简直是绝配。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究竟是不是经典?
虽然《社会契约论》不是创作于古代,但是,古希腊、古罗马的著作对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深远影响,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就这个意义上而言,《社会契约论》可以称为经典。但是,若仅以此为据,认定其属于经典,显然既荒唐又滑稽。
经典,必定是文风与构思值得后人学习的作品。虽然我早已拜读过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但只是作为政治法律书籍进行阅读而已,因此,当听说出版社是把它作为文艺作品而策划翻译出版时,让我大跌眼镜。坦白说,当时心里不免很小看组织策划出版《社会契约论》的有关人员。但是,随后为翻译此书而逐渐展开的资料收集过程所反馈的信息,再次让我大跌眼镜,不过这次是对自己大跌眼镜:西方一直都有相当多的学者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视为法国文学作品进行研究,认为该著作用词精炼、行文简洁、文笔优美、构思精当。例如,有西方学者就撰文指出,该著作中的名句“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法文:L’homme est né libre, et partout il est dans les fers,英文: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就是卢梭反复琢磨修改的结果。其最初的法文是“L’homme est né libre, et cependant partout il est dans les fers”;译为对等的英文是“Man is born free; and yet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或者是“Man is born free; and nevertheless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译为对等的中文是“人人生而自由,然而却无处不在枷锁中”,或者是“人人生而自由,但是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这显然不够简洁。只要有心把通称为《日内瓦手稿》的《社会契约论》初稿,与其定稿出版物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出,在长达十多年的创作中,卢梭是如何字斟句酌的;只要读一读《社会契约论》,就知道它是多么适合作为大声朗读的读物的;只要不是附庸风雅地阅读《社会契约论》,就可以体会到其环环相扣的谋篇布局耗费了卢梭多少心血。
经典,必定是具有巨大历史影响的作品。这种影响,具体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18世纪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其《人权宣言》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美国的独立战争同样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的文本,更不必说其他国家。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如法国大革命的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来说明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政治思想家无不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鉴于这方面的论述与介绍,实在是多如牛毛,拙文不再具体赘述。
经典,必定是思想与观念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一名著改造了当时的人们所使用的“权利”“自由”“政府”“主权”“公民”“法律”等诸多基本概念,赋予其全新的更为准确的含义,让我们如今的政治法律论述更为精确妥当。值得注意的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公共意志”(法文volonté générate,英文general will),因其原创性而让后人把它等同于卢梭的名字本身,提到“公共意志”就会想起卢梭本人,提到卢梭就会想起“公共意志”一词。诸如此类的基础性概念很多,限于篇幅,也不再一一赘述。其实,卢梭名著《社会契约论》的贡献,更主要的不在于概念,而在于思想,其提出的社会契约思想,不但改造了社会契约这一概念,而且发展了社会契约这一思想。由于它不同于在此之前的古希腊古罗马的社会契约思想,也不同于在此之前的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英国社会契约思想,所以,卢梭的社会契约从概念到思想,都具有原创性。此外,卢梭对“人性是什么”“历史是什么”等划分政治思想派别的基本问题,也作出了令人瞩目的回答,从而使其思想自成体系。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到底值不值得重译?
窃以为,一切经典都是当代经典,正如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历史一样。
倘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于中国,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建设,没有任何借鉴意义,至少在中国就不能称其为经典,因而不值得重译,不值得出版社浪费纸张出版,更不值得中国读者阅读。中国的政治、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建设,一直是一个令人心情沉重的话题,也一直是一个令人充满期许的话题。《宪法》第2条第1款白纸黑字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没有考究,这一规定究竟直接源于何处,但我知道,它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人民主权理论,简直是一模一样,而且我们都知道,文本上的宪法规定不等于现实中的宪法规定。只要愿意,任何人都可以举出无数的实例证明这一点,因此,拙文在这一点上完全不必多言,我只是心中有一个期盼: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曾经推动了近现代中国走向进步,但愿拙译的《社会契约论》仍然可以推动当代中国走向进步。
据学者考证,最早知道卢梭并阅读《社会契约论》的中国人,可能是清政府出使英、法两国的大臣郭嵩焘。在1878年即光绪四年的4月3日,郭嵩焘在《伦敦与巴黎日记》中第一次提到“乐苏”(即卢梭)的名字,认为他和“华尔得尔”(即伏尔泰)“著书驳斥教士”。稍后,先哲黄遵宪在与梁启超的通信中也谈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黄遵宪知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能源于日本人中江兆民于1882年所译的名为《民约通义》的首个中译本《社会契约论》。自该译本问世后至今,已经有很多中译本,但学界均普遍认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何兆武译本是最权威的译本。不瞒诸位,早在20世纪90年代于西南政法学院求学时,我在当时藏书最丰富的政法院校图书馆拿起何译,看了几眼就根本无法看下去,原因无他,感觉伟大的哲人卢梭怎么写得像他的名字的谐音一样啰啰嗦嗦,甚至语句都不通顺呢?后来,充满传奇色彩的邓又天老师,带我到据说当时只有院领导或者教授或者其他什么特别的人才可以进入的一个外文书库,以邓老的名义借阅了外文版的《社会契约论》后,才知道不能怪卢梭,而要怪何译。虽然拙译对何译以及其他译本持强烈批评的态度,但是,拙译从何译以及其他译本中学到了不少东西,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何译等译本对拙译具有借鉴作用;二是何译等译本对拙译具有启示作用;三是何译等译本对拙译具有警示作用。因此,衷心感谢何译等译本的译者。
出版社方面是让我把英文版的《社会契约论》译为中文出版的。但是,在收集了几乎所有的中译本和从国外邮购了能找到的英译本以后,我发现,几乎所有的英译本都存在诸多像何译一样不可靠的地方。因此,下定决心,学习法语,并又从国外邮购了几种法文版的《社会契约论》。上述邮购过程,让我对人民币在国外并未大幅升值而在国内却大幅贬值有了实打实的感受,让囊中羞涩的我备感荷包瘪瘪,但更痛苦的是翻译期间的艰辛付出,此处就不摆了,只想请诸位贤达看看以“Frontispice de l’édition de 1762”为源语版本并参考了其他法文版和以G.D.H.Cole英译本为主的众多英文版以及以何译为主的众多中文版的拙译,究竟有没有超越何译,并诚恳邀请诸位贤达斧正拙译,以便今后有机会再版的拙译所存在的败译、误译、漏译、硬译之处会更少一些。
当然,我心中是设定了经典重译的“三不”原则的,即不超越、不重译、不出版,并为此而推却了许多可有可无的应酬,少喝了许多价格不菲的假酒。虽然自信拙译并没有辜负上述信念,但是,不断发生的法治缺位的事件,令人痛心,作为法学博士的自己,不对,是作为人的自己,竟然未吭一声,不禁怀疑自己是否真的没有辜负上述信念。
2011年1月30日下午草于南粤鹏城
2011年2月4日傍晚改于南粤海城
2012年4月4日晚上改于江西龙南
前言
这篇小论文,取自我多年前不自量力撰写却早已弃写的一长篇论著。 在已写就的可以抽出独立成篇的章节中,它最有分量, 而且窃以为最值得公之于众。其余部分已不复存在。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 ~1778,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钟书峰,生于1969年5月,江西省龙南县人,法学博士,资深翻译家,资深检察官,深圳大学法硕导师,翻译出版了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泰戈尔《萨达那: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若干。
目录
重译《社会契约论》需要勇气、素养和能力
重译经典《社会契约论》的理由
前言
第一章
第一节论第一章主旨
第二节论最初的社会
第三节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节论奴隶制
第五节论始终要追溯至最初的约定
第六节论社会公约
第七节论主权者
第八节论文明状态
第九节论财产权
第二章
第一节论主权是不可让渡的
第二节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节论公共意志会否犯错
第四节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节论生死权
第六节论法律
第七节论立法者
第八节论人民
第九节论人民(续一)
第十节论人民(续二)
第十一节论诸种立法体系
第十二节论法之分类
第三章
第一节政府概论
第二节论不同形式政府的创建原则
第三节论政府的分类
第四节论民主制
第五节论贵族制
第六节论君主制
第七节论混合制政府
第八节论没有普适的政府形式
第九节论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节论政府滥权及其蜕化趋势
第十一节论政治体的灭亡
第十二节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
第十三节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续一)
第十四节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续二)
第十五节论议员或者代表
第十六节论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签订契约
第十七节论政府的创建
第十八节论如何防止政府篡权
第四章
第一节论公共意志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节论投票选举
第三节论推选
第四节论罗马平民大会
第五节论保民官职位
第六节论独裁官职位
第七节论监察官职位
第八节论公民宗教
第九节结语
附录
卢梭年谱表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一览表
再版译者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