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海运公约体系和国际海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然而,无论是国内外的海商法教材还是专著,鲜有将其集中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述。
《国际海运公约》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为对象,结合国际航运的发展、制定各相关公约的背景和过程,以及这些公约的主要内容等,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从历史、行业、公约调整对象及其利益的角度,对各公约及其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试图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这一公约体系中各相关公约的结构特征和内容实质、条文规定及内涵,以及它们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作用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本书除了论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在海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以业已生效的国际公约为重点,逐一研究考查和分析这些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以这些公约为主线,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的发展脉络和趋势进行了分析讨论。同时,系统考查和介绍了其他几个尚未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在国际海运实践中较具影响力的几个民间规则。本书还综合当前学界和业界开展的研究,概要介绍了各方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价和观点。
前言
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在国际海运领域反映得突出而充分,具体表现为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的多元共存。
不同的国际海运公约,共同参与构建了当今世界海上运输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核心内容。研究和了解这些国际公约,是学习海商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对于已经开放和走出去的中国各相关业界,也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迄今为止,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无论是国内外的海商法教材还是专著,基本上都只是在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相关章节中做些简略的介绍,而鲜有将其集中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述。
本书专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为对象,通过对该公约体系进行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力图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这一公约体系中各相关公约的结构特征和内容实质;通过对比和分析各公约的核心内容及特点,深入理解各公约条文的规定及其内涵,以及它们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作用和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本书将结合国际航运的发展、制定各相关国际海运公约的背景和过程,以及这些公约的主要内容等,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从历史、行业、公约的调整对象和利益的角度,对各公约及其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
本书除了论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在海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之外,另以业已生效的三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为重点,逐一研究考查和分析这些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为主线,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的发展脉络和趋势进行了分析讨论。同时,还系统考查和介绍其他几个尚未生效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几个在国际海运实践中较具影响力的民间规则。并且综合当前学界和业界开展的研究,概要介绍了各方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价和观点。
本书希望能够引起业界和学界同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重视和研究兴趣,并对建立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总体概念,以及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有所启迪。
一、货物运输公约是海运公约中的主体
国际海上运输,包括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两个部分。如今,在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方面,除了一些短途的海上旅客运输或岛际之间的海峡渡轮旅客运输,以及纯粹以旅游为目的的国际豪华游轮的客运项目外,国际的海上旅客运输基本上已经被跨洋飞行的航空运输所取代。而海上的国际货物运输,如今则仍然承担着世界贸易中约90%的货运量,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替代的主要运输方式。由此可见,在现代国际交通运输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中,基本形成了这样的运输格局,即国际旅客运输以空运为主,国际货物运输以海运为主。
目前,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和各国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法律规定,对于海上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通常都是分别单独规定的,对这两种运输所实行的是两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因此,与之相对应,按照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国际海上运输公约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及关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公约。
迄今为止,世界上关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公约数量比较有限,其体系结构单一,即主要是由《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和分别修订《1974年雅典公约》的1976年、1990年和2002年的议定书所组成的“雅典公约体系”。
随着国际海上旅游业的发展,近年来,国际海上豪华客轮旅游成为一个越来越热门的行业。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已经成为国际海商法学者们关心和研究的一个重点。
相比之下,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数量则较多,比如,现在已经生效的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尚未生效的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规则》《鹿特丹规则》;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属于民间性质的规则等。所以无论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体系,还是围绕这些公约所形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比较复杂。同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于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国际贸易,以及银行、保险等其他相关行业的业务流程、交易习惯、法律规定等亦有重要的相互影响。
因此,无论是数量还是其实际的影响,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都是国际海运公约的主体部分。
二、研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意义
研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单从学习研究和掌握运用海商法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以下作用和意义:
调整船货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法律关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海商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被誉为海商法体系的基础。海商法中的其他各种制度多是围绕货物运输活动的开展而形成的。这些制度多以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为基础,或与之相衔接,或受之影响,从而服务和服从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如船舶碰撞责任、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赔偿责任限制……
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直接涉及海商法体系基础中最核心的内容。因此,研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海商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同时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相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其他法律渊源,如相关的国内立法、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国际惯例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影响更大、更广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所规定的内容调整的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关系,涉及的则是国际社会寻求统一世界各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从学习和研究相关的国际海运公约入手,是学习国际货物运输法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和必要的途径。
世界上现存的每一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都是国际社会为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历史性成果,对世界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有重要的影响和示范效应。尤其是其中那些已经生了效的国际公约,这种作用更加明显。由于这些国际海运公约在历史沿革中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或内在联系,而且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基本都是在某一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框架结构内或基础上,选择或采用了某一公约中的规定或其中的某些规定、原则甚至具体内容,因此,作为一种对照的标准和参照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也是学习和了解别国相关法律制度的钥匙和捷径。
经过各国的司法实践、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等的长期积累,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的一些措辞、用语和相关规定等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并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达成了共识,已经成为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相关的各业界、法律界和学界之间进行相互沟通、交流的共通语言。这些公约中的不少定义、用语等都被赋予了确定的内涵,代表着特定的意思;不少制度和条款都被固化为统一格式化的表达方式,并被作出相同或相似的解释或被同样地适用,如承运人、托运人、船舶、货物、海上风险、管货的各个环节、适航条件、免责事项中的各项内容……因此,在具体实践和应用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的规定便成为相关各界沟通和交流的共同语言。
研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也是从事国际贸易和运输实务交流的需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很强的非常广泛的国际性。因此,无论是学习、研究海上货物运输法还是从事具体实务,不但应该学习和了解本国的相关法律和本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还应该了解本国没有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特别是其中涉及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因为在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的业务交往及具体的运输和贸易实践中,有时可能会涉及对不同国际公约的适用。
同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所代表的法律制度与同海运相关业界的相互作用明显。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国际银行结算、国际海上保险等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很强,联系密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所规定的法律制度,与调整那些国际海运相关行业关系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影响明显而深刻。在这些联系密切的各相关行业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及其发展和变化,对其他各行业中的法律制度、业务流程、交易实践等的影响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另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具有深刻影响。在有海运参与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海运通常都是整个运输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各种运输方式则多是作为海运方式的辅助手段而与之相衔接。在由多种运输方式共同接续完成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过程中,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对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整体作用和影响,显得突出和重要。
当然,学习国际海运公约的作用和意义可能并不仅限于上述几点,人们还可以作出其他的总结。
三、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关的知识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海商法,都是一个庞大而丰富的法律体系。包含的内容如此浩繁、复杂,以至于其中的每一项制度都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对象。
首先,影响国际海运公约的因素众多而复杂。作为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充满活力的法律制度。它历史悠久而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它源于实践,服务实践,指导实践;与世界经济、国际贸易、运输工具、运输业务、科学技术等的发展联系紧密,息息相关。
其次,通过各国对特定国际海运公约的态度选择,可以反映出相关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的程度及其利益诉求。各国参与制定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博弈过程,以及各国对某一部国际海运公约的态度选择,都体现和反映着本国的利益诉求和政策导向,并与特定国家或地区在特定历史时期内自身经济结构的特点相适应。
作为海商法中一门独立的学科,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涉及的面很广,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深入研究和理解国际海运公约,只了解公约的条文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了解和掌握公约调整的对象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因素,如船、港、货以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知识。因此,为了深入地研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其体系,比较全面地认识和深刻地理解公约及其规定的内涵与精神实质,除了学习和了解这些公约本身的条文规定外,还应当注意研究和跟进一些其他有关方面的知识。这些相关知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远洋运输业务。业务解决如何做,法律解决为何做。通过学习和掌握远洋运输业务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组织形式、运行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主要业务流程,单证文件的内容、制作、签发和流传,行业习惯、惯例等方面的知识。在业务实践中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业务实践中的依法行事,实际上体现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指导实践的关系。熟悉和掌握这些远洋运输业务的知识,了解法律规定的调整对象和在运输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加深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具体规定的理解。
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即包括海商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内的,本国关于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各项法律,特别是作为这一法律体系核心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并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不同程度地借鉴或参照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结合国内法研究国际公约,有助于加深对两者的认识和理解。另外,由于任何一部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规定都不可能将所有事项穷尽地规定在内,因此,在具体适用时,有时还需要国内法的补充和衔接。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一般而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大都属于实体法,是学习和研究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最主要的部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具体案件的争讼时,所涉国家的程序法同样非常重要,亦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此外,还应注意了解一些主要贸易和海运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这方面的知识对于从事特定航线和区域贸易、运输的从业人员非常重要,对于进行比较法研究也很重要。
注意跟进立法和学术的前沿动态。如果希望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做更进一步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则需要由狭义到广义,由法律制度到法之体系,由国际公约到代表性国家的相关法律、由法学著作到和论文等文献,由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到运输组织和运输经济以及相关市场……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层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把握,持续跟进该领域的发展及前沿动态。无论是为了学习研究还是为了实际应用,及时了解和跟进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立法和学术发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实践的发展变化和新的调整,都是非常必要的。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核心,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核心,特别值得关注。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发展、演进都是围绕着这一核心内容进行的。把握住这一点,也就把握住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精髓,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在具体学习和适用中或许可以收到提纲挈领的效果。
一方面,现代贸易的最终完成通常是综合几种不同运输方式相互接续才能实现的。另一方面,调整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在各自独立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例如,1929年《华沙公约》借鉴1924年《海牙规则》建立了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955年《海牙议定书》删除了驾驶和飞机操作的过失免责;1978年《汉堡规则》采用了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的概念,以及关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的规定;2008年《鹿特丹规则》借鉴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控制权的规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因此,学习和了解其他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是大有裨益的。
本书所针对的主要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与之相关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制度。但是,适应现代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作为系统的学习和研究,还应当针对那些可能会与海运相衔接的不同运输方式及其相关的货物运输公约和法律,做拓展性的研究,以便全面和深入地了解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和来龙去脉,以及它们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四、本书的内容安排
除了前言,本书共分为十二章,分别包含了以下的内容。
第一章在介绍几种基本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海上运输的特点和作用,以及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营新模式和发展趋势,通过海运方式运送国际货物所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这种运输关系既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调整对象和规制范围,也是影响海运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第二章与第三章分别论述了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体系、特点、调整范围、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海上货运公约的内容结构和主要条款,为认识和分析具体公约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脉络和路径。
第四章论述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统一世界各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影响。其中,对国际社会推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的努力进行了分析,并重点以《鹿特丹规则》为切入点,讨论了应当如何认识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统一化,以及本国对特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所应秉持的态度选择。
第五章以“国际海运法律制度统一化影响下的中国海商法”为题,对中国海商法及其实施情况作了概括性的评价;分析和梳理了中国《海商法》修法研究的总体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海商法》修法方案研究中应予考虑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提出建议。
第六章、第七章及第八章分别研究和考察了4个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汉堡规则》;重点从各公约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历史意义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论述,同时还分析了这些公约对中国海商法立法的影响。
第九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分别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鹿特丹规则》以及《联合国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的论述。在这3个公约中,前两个都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有关。虽然目前它们都还没有生效,但是都很重要。前者对当今世界的国际货物运输实践有许多实际的影响;后者则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和热议的重点。第三个公约也没有生效,而且它所调整的并非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关系。但是,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开展,港站经营人也成为整个运输链中的重要一环,而且后来制定的《鹿特丹规则》更将港站经营人作为被调整的当事人之一,因此在本书也对之做了介绍。
第十二章介绍了4个民间性质的海运规则,即《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海运单统一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这4个规则不是正式的国际公约,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它们或被广泛采用,或受到普遍重视,其作用和影响并不亚于国际公约,因此也应成为关注和研究的对象。
五、本书涉及的公约、规则和法律
本书分别涉及了以下国际公约、民间规则和相关法律: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修订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1968年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修订(经1968年议定书修订的)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1979年议定书》(《维斯比规则议定书》);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893年《哈特法》等。
六、说明
本书所研究和讨论的是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法律制度。因此,如无特别注明,在本书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均简称为海运公约;海上货物运输均简称为海运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均简称为海运合同或海上运输合同。
同样,如无特别注明,本书所述及的国际运输公约和国际海运公约,都是专指有关货物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其中尚未包括关于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张永坚,大连海事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曾任中国远洋董事会秘书。
目录
第一编
第一章国际货物运输以海运为主
引言
第一节国际货物的运输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作用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
三、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
四、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二、国际航运市场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营方式
四、班轮运输
五、租船运输
第三节国际货物集装箱化运输
一、货物运输领域的一场革命
二、国际货物集装箱化运输的特点
三、国际货物集装箱化运输的不足
第四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三、“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四、陆桥运输的发展
五、经营人的归责原则复杂化
六、综合运输和现代物流
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概述
引言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体系
一、国际货运公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运公约
三、尚未生效的国际海上货运公约
四、需经协议采纳的国际海上货运规则
五、海运公约是国际海上货运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六、中国调整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特点
一、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二、海运特点对海运法律制度的影响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特点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宗旨
二、调整不同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
三、调整提单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
四、调整租船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
五、海上货运公约的调整对象和影响
第四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发展趋势
一、不同法域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二、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三、海上运输法与其他运输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五、新技术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五节国际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一、中国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原则
二、中国对未加入公约的适用
三、公约对非涉外关系的适用问题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内容结构
引言
第一节海运公约规定国际海运合同的核心条款
一、受国际海运公约调整的合同
二、国际海运公约规定海上运输风险的分配
三、国际海运公约是海运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运公约调整的关系人
一、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二、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其他相关人
三、海上货运公约对其他相关人的规定
四、海上货运合同的双方相依共存
第三节关于承运人的规定
一、承运人最低的义务和责任
二、承运人最高的权利和豁免
三、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五、承运人对其受雇人和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第四节关于托运人的规定
一、提供货物
二、支付费用
三、接收货物
四、包装和标志货物
五、提供货物说明和信息
六、为货物办理手续
七、依据保函对承运人赔偿
第五节关于货物交付的规定
一、货损货差的通知
二、联合检验
三、迟延交付
四、承运人的通知
五、海上货运公约尚未规定的重要内容
第六节关于货物的规定
一、关于货物的规定
二、货物的分类
三、货物的包装
四、货物的标志
五、货物配载、积载
第七节关于船舶的规定
一、船舶需满足适航的要求
二、船舶适航的相对性
三、船舶的法律定义
第八节公约关于适用的规定
一、公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关于扩大公约适用的规定
三、允许协议背离公约的规定
第九节国际海上货运公约中的其他规定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三、关于仲裁的规定
四、公约中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章海运公约统一国际海运法律的作用
引言
第一节海运公约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
一、国际货运法律统一化的动因源自世界多元化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悖论
三、海运法律统一化是整合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
四、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成果的局限性
第二节对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化的反思
一、评价新公约的意见中蕴含着对国际统一化的反思
二、评价公约应注重效果分析而不应以其宗旨为依据
三、推进统一化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
四、国际统一化的进程不能决定国际运输的发展
五、应重视单一运输方式法律的统一化和国内法的作用
第三节客观对待国际统一化的成果
一、单一公约时代已在统一化进程中消失
二、理性看待关于新公约的不同观点和评价
三、摒弃何种“体系外心态”
四、对新公约的研究仍需深入
五、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化的道路崎岖漫长
六、统一化中更应注重完善中国法律制度
第五章国际海运法律制度统一化影响下的中国海商法
引言
第一节中国海商法概况
一、中国海商法立法简介
二、中国海商法中的时代印迹
三、客观评价中国海商法
四、不断累积的司法解释
第二节中国《海商法》修法研究状况
一、修法呼声由来已久
二、对应否修法认识不同
三、对修法范围见解不同
四、对体系归属主张不同
第三节修法方案研究应考虑的问题
一、明确海商法自成体系
二、完善制度和优化结构
三、注意借鉴和吸收新成果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梳理研究成果和统筹资源规划
六、立足本国国情走好自己的路
第二编
第六章《海牙规则》
引言
第一节《海牙规则》的立法背景和影响因素
一、立法背景
二、提单的使用及其重要性
三、颠覆承运人严格责任的合同自由
四、提单中免责条款泛滥的负面影响
五、《海牙规则》的诞生
第二节影响《海牙规则》的《哈特法》
一、《哈特法》的诞生
二、《哈特法》的规定
三、《哈特法》对《海牙规则》的影响
第三节《海牙规则》创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公约中的定义
二、尚需解读的规则用语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体系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三、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四、承运人免责事项的举证意义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六、减轻责任或增加权利的约定无效
七、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第五节《海牙规则》对适航和绕航的规定
一、关于使船舶适航的规定
二、关于绕航的规定
第六节《海牙规则》下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
二、托运人的义务
三、其他未尽事宜
第七节《海牙规则》的历史意义
一、第一个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二、奠定了现代海商法的基础
三、对海运相关业的影响
四、创设了一批海商法的用语
五、成为以后海运公约的比较标准
六、《海牙规则》是时代的进步
七、《海牙规则》的启示
第七章《维斯比规则》及其议定书
引言
第一节《维斯比规则》概述
一、《维斯比规则》的内容结构
二、《海牙—维斯比规则》
三、两个公约的同一体系
四、开启多元共存的历史
第二节《维斯比规则》的立法背景和影响因素
一、战后的世界政治格局
二、战后的世界经济形势
三、战后的国际交流
四、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特点小结
五、国际集装箱化运输带来的问题
第三节改良的《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的历史局限
二、《海牙规则》被认为存在的缺陷
三、解决《海牙规则》存在问题的两种主张
四、《维斯比规则》诞生
五、对《维斯比规则》的评价
第四节《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一、确立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二、对时效规定的两项补充修改
三、对单位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修改
四、增加了公约适用于侵权之诉的规定
五、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诉讼的规定
六、增加了关于核损害责任的规定
七、扩大适用范围和强制适用
八、明确与《海牙规则》关系的规定
九、其他条款
第五节《维斯比规则议定书》
一、议定书简介
二、议定书宗旨
三、议定书的修正对象
四、议定书修正的内容
五、关于特别提款权
六、本议定书与《维斯比规则》的关系
七、对议定书争议的解决
第六节《维斯比规则》及其议定书对中国《海商法》的影响
一、对中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影响
二、中国《海商法》借鉴和移植《维斯比规则》的条款
三、对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立法的具体影响
第八章《汉堡规则》
引言
第一节《汉堡规则》概述
一、《汉堡规则》的内容结构
二、《汉堡规则》的主要特点
三、《汉堡规则》的作用和影响
四、《汉堡规则》的意义
第二节《汉堡规则》的立法背景
一、两种思路的不同结果
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诉求
三、对《海牙规则》体系的检讨
四、推动制定新公约的努力
五、《汉堡规则》终获通过
六、生效条件和缔约国情况
七、多元共存催生新公约
第三节《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扩大了运输合同的概念
二、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扩大了对货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四、延伸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五、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规定
第四节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二、延迟交付
三、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四、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第五节提单
一、提单的性质
二、提单的签发和记载内容
三、提单的保留和证据效力
四、提单的种类
第六节托运人的责任义务
一、托运人的定义
二、托运人的两种责任
三、托运人的两种保证
四、关于保函的规定
第七节诉讼时效和管辖权及仲裁
一、诉讼时效
二、管辖权条款
三、仲裁条款
第八节《汉堡规则》与《维斯比规则》的差异和对中国的影响
一、独立的制度体系和完善的内容结构
二、与《维斯比规则》的差异
三、《汉堡规则》对中国海商法的影响
第九章《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引言
第一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制度
一、多式联运的概念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体系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
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体系
五、中国关于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概述
一、历史简介
二、影响多式联运公约的两个规则
三、制定多式联运公约的动因
四、《多式联运公约》的原则
五、《多式联运公约》的结构
第三节公约的定义、适用、补充规定和公法性条款
一、公约中的定义
二、公约的适用
三、公约的补充规定
四、公约中公法性质的条款
第四节公约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定
一、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
二、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
三、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
四、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五、多式联运单证中的保留
六、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
七、有意谎报或漏报的赔偿责任
八、发货人的保证
九、其他单证
第五节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他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四、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五、非合同赔偿责任
六、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第六节公约中的其他规定
一、发货人义务和责任
二、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通知
三、诉讼时效
四、管辖和仲裁
五、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节对公约的评价及其遗留的启示
一、创立经营人责任体系
二、公约的影响和积极意义
三、对该公约未能生效的反思
四、反思国际多式联运的立法
第十章《鹿特丹规则》
引言
第一节公约简介
一、制定公约的动因
二、公约的宗旨
三、公约的结构和内容
四、引发热议的公约
第二节公约的创新
一、创设多个新定义
二、扩大了适用范围
三、确立电子运输记录效力
四、承运人责任期间包括了货运全过程
五、适航不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
六、专章规定托运人义务
七、承运人凭单交货义务松动
八、加重承运人责任
九、赋予批量合同背离公约的自由
十、增加了承运人识别的规定
十一、创设关系人以满足货物交付多样化
十二、关于赔偿责任基础的规定
十三、其他创新的规定
第三节评价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一、共性特征不是评价依据
二、正视和重视不同的评价
三、不能忽视利益分析的方法
四、评估和研究应分层次和具体化
五、避免以公约冠名时代的提法
六、理性分析和慎重对待创新
七、目标评价不能替代效果评价
八、重视和鼓励不同观点
九、跳出“体系心态”的束缚
第四节可能影响公约适用的问题
一、公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二、承托双方都不满意
三、涉及的关系人广而复杂
四、对非海运区段实行双重制度标准
五、批量合同特别规则
六、国际多式联运并非取决于运输公约
七、影响公约生效的客观条件尚未改善
八、观望气氛浓厚、研究仍需深入
第五节中国参与制定新公约的情况
一、中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制定
二、中国在公约起草中的提案情况
三、中国代表团在公约制定中表达的立场和观点
四、中国意见对制定公约的影响
五、中国需要慎重对待新公约
第十一章《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引言
第一节公约的目的和结构
一、公约目的
二、公约结构
第二节公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公约中的定义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港站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一、责任期间
二、赔偿责任依据
三、赔偿责任限额
四、对非约定赔偿索赔的适用
五、赔偿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
第四节本公约的其他规定
一、出具单据
二、关于危险货物的特别规则
三、对货物的担保权
四、关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的通知
五、诉讼时效
六、本公约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七、本公约的解释和与国际运输公约的关系
八、公约的最后条款
第五节对公约的评价
一、关于公约的名称
二、关于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三、丧失责任限制条件仍需明确
四、经营人处置危险货的权利欠充分
五、统一化动力不足
六、公约的意义和影响
第十二章民间国际海运规则
引言
第一节《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一、规则简介
二、规则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
三、规则创设的概念和用语
四、规则的适用范围
五、该规则的联运经营人责任体系
六、规则中的其他规定
七、该规则的历史价值
第二节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一、规则简介
二、规则的适用
三、规则中的定义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五、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度体系
六、针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规定
七、对规则的评价
第三节海运单统一规则
一、规则简介
二、规则的产生背景
三、规则的产生过程
四、规则的内容
五、规则的作用和创新
六、关于海运单的研究
第四节电子提单规则
一、规则简介
二、规则的制定
三、规则遵循的原则和设计思路
四、规则的内容
五、规则仍需完善
六、重视和加强电子提单研究
附录
附录一《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附录二《修订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1968年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附录三《修订(经1968年议定书)修订的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1979年议定书》(《维斯比规则议定书》)
附录四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附录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附录六《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附录七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附录八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附录九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附录十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附录十一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附录十二Harter Act 1893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