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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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