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基本理论方面,围绕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基本观点来展开对整个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和探讨;并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学理论,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等作了新的反思;对其中的一些概念,如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以及统一实体规范等作了新的阐述;对其他一些概念,如准据法、识别等作了更加准确、规范和统一的界定。在体系上采用了与目前国内外已经出版的所有国际私法论著都不尽相同的逻辑结构,对国际私法学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全不同的结构设计;较为广泛和系统地研究和探讨了国际私法领域的各种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只研究和探讨了国际私法领域的各种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
上编 国际私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国际私法范围问题的传统理论
二、国际私法范围问题新论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二、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三、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二、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二、国家豁免问题
第四节 政府间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问题
第三章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
第一节 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产生
三、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种类
第二节 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各国直接规范冲突的解决
二、各国间接规范冲突的解决
三、各国间接规范适用中的冲突的解决
四、与国际私法相关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章 国际私法中的间接规范
第一节 国际私法中间接规范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中间接规范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中间接规范的结构
三、国际私法中间接规范的种类
第二节 国际私法中间接规范的制定
一、国际私法中国内间接规范的制定
二、国际私法中国际间接规范的制定
三、制定国际私法间接规范时常用的系属公式
第三节 国际私法中间接规范的适用
一、适用间接规范时的准据法制度
二、适用间接规范时的识别制度
三、适用间接规范时的反致制度
四、适用间接规范时的法律规避制度
五、适用间接规范时国内法律冲突的解决
六、适用间接规范时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七、适用间接规范时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八、适用间接规范时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第五章 国际私法中的直接规范
第一节 国际私法中直接规范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中直接规范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中直接规范的种类
第二节 国际私法中直接规范的制定
一、国内法中直接规范的制定
二、国际条约中直接规范的制定
……
下编 国际私法分论
《中国法学教科书原理与研究系列:国际私法学(第2版)》:
第二早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与国际公法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中一个最重要的主体。而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自然人,在国际私法制度中主要涉及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外国人的待遇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 of natural person),是指一个自然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①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国籍是确定自然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确定相关国际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的重要依据。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国籍问题主要涉及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这两个方面。
(一)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是指一个自然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一个国家国籍的情况。前者叫国籍的积极冲突,而后者叫国籍的消极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之所以产生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与国际公法领域一样,主要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大多数国家都没有限制一个自然人拥有国籍的数量。虽然有些国家,如中国法律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目前国际社会的大多数国家,都并没有限制一个自然人拥有国籍的数量。一个自然人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第二,各个国家都原则上并不禁止自然人申请加入或申请退出某个国家的国籍。各个国家的国籍法都原则上允许一个自然人申请加入一个国家的国籍,同时也允许一个自然人申请退出一个国家的国籍,并规定了加入和退出一个国家国籍的条件。
第三,各个国家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规定了各不相同的条件。(1)就国籍的取得而言,有生来取得和传来取得之分。生来取得是指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一些国家采用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规定自然人出生时取得父母国籍所属国家的国籍;一些国家采用出生地主义(jus soli),规定自然人出生时取得出生地国家的国籍;更多的国家则是采用“混合制”,即同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只是有些国家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而有些国家则是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兼采血统主义。传来取得是指自然人出生以后,基于婚姻、收养、归化、国家合并与分裂、领土割让等方面的原因而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2)就国籍的丧失而言,也包括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一个国家国籍这两种情况。自愿丧失一个国家国籍是指自然人主动申请退出一个国家国籍。①而非自愿丧失一个国家国籍则是指自然人在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时,因为有关国家法律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而被迫放弃一个国家的国籍;基于婚姻、收养等原因而依法自动丧失一个国家的国籍;被有关国家基于某种原因剥夺一个国家的国籍。
基于上述原因,既有可能造成国籍的积极冲突,也有可能造成国籍的消极冲突。如基于出生和结婚,既有可能使得一个自然人一出生或者一结婚就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也有可能使得一个自然人一出生或者一结婚就成为一个不具有任何一个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如一对具有采用血统主义国家国籍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的领域内生养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取得两个国家的国籍。相反,一对具有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国籍的夫妇在采用血统主义国家的领域内生养的子女一出生就会成为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与国际公法中的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不同。国际公法中的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目的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各个国家单方面的努力,即通过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从根本上消除双重或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的现象。而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则是在正视一个自然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一个国家国籍这样一种现实的情况下,怎样确定以哪一个国籍国或者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综观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针对不同种类的自然人国籍冲突和不同情况下的自然人国籍冲突,规定各不相同的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