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高等学校会计学与财务管理专业系列教材之一。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司法会计理论:主要有七章,一是基本理论:司法会计概念、职能、目标以及与会计审计的差异和国际比较;二是司法会计程序;三是司法会计证据;四是司法会计证明;五是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六是司法会计文书写作;七是司法会计质证认证。司法会计实务:主要有四章,一是合同案件财务会计事实鉴定;二是公司纠纷司法会计技术;三是涉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四是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会计鉴定。本书可作为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专业课教材使用。
司法会计学是研究司法会计事实这样一类特殊法律事实的学科,属于会计技术方法服务司法与支持诉讼的显学范畴。西南政法大学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开设了司法会计学课程,但由于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是通过行政而非司法手段处理产权利益关系,有限的司法需求限制了司法会计的发展,司法会计学主要徘徊在课堂教学和理论层面。
改革开放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产权界定和投资者保护的总量越来越高,司法成为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最后途经,司法需求持续上升彰显司法会计的重要性。1993年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首次获批成为司法部认定的鉴定机构,依托法学优势学科,有支撑会计、审计和经济犯罪侦查三个相关本科专业和审计、财务管理、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三个硕士点和司法会计研究中心,司法会计学由选修课提升为必修课的同时,司法会计教学也由单一课堂教学转向教学与会计鉴定实践并行并重。
经过长期的司法会计学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我们的司法会计鉴定实践已经积累了民商事、刑事等丰富经验,具备了出庭支持诉讼的能力,参与了很多大案、要案、专案的侦办与鉴定。我们发现法学与会计学关乎市场经济秩序,渗透和融合非常紧密,但是长期被人为地割裂出泾渭分明的鸿沟,会计法是民商经济法的特别法,会计承担维护法人财产独立性、永续计量法人财产结构与规模的技术保障,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承载着贯彻落实民商经济法的使命,需要上升到会计人的专业思维中来。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的会计学专业被重庆市教委列入“三特行动计划”——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司法会计学》是我们总结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践的成果,本书力图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和发展相统一,在系统阐述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当今司法会计的研究成果,力求解决法学与会计“两张皮”的问题,实现法学与会计的有机融合。
第一章 司法会计学概论
第一节 司法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司法会计与司法会计活动
第三节 司法会计学的学科特点与研究对象
第四节 司法会计主体
第五节 司法会计原则
第二章 司法会计程序
第一节 司法会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鉴定委托与受理
第三节 司法会计鉴定条件
第四节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实施
第三章 诉讼证据的种类与分析认证
第一节 诉讼证据的特征与种类
第二节 诉讼证据的分析原理
第四章 司法会计证据规则
第一节 司法会计证据的构成
第二节 司法会计证据的特殊性
第三节 司法会计取证规则
第四节 诉讼证据视野下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司法会计证明
第一节 司法会计证明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司法会计证明对象
第三节 司法会计证明责任
第四节 司法证明标准
第五节 会计的不精确与司法会计证明标准
第六章 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
第一节 司法会计基本观点概述
第二节 司法会计检查
第三节 司法会计鉴定
第七章 司法会计文书写作
第一节 司法文书、法律文书与鉴定文书
第二节 司法会计文书结构
第三节 司法会计程序文书
第四节 司法会计底稿文书
第五节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第六节 意见书的语言与表达方式
第八章 司法会计意见书质证与质询
第一节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第二节 专家辅助质证与质询方法
第三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与重复鉴定
第九章 典型司法会计鉴定案例解析
第一节 股东出资计量的鉴定方法
第二节 资产负债确认与计量的鉴定实务
第三节 可得利益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与方法
第四节 合伙纠纷的鉴定思路
第五节 刑事司法会计鉴定案例
第六节 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司法会计技术支持
《司法会计学/高等学校会计学与财务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第二节 鉴定委托与受理
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和受理是鉴定程序的起始环节,它对其后鉴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和完成并保证其质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从法律行为看,鉴定委托具有双方法律行为的合同属性。合同内容涉及司法职责与鉴定职责的分工,合同订立不仅仅涉及资质,还涉及鉴定专业能力与时间的可行性,同时,合同实施还涉及鉴定成本效率问题,需要尊重各方意愿和实际情况,需要诉讼参与人的充分沟通。因此鉴定委托与受理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的磋商,历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的过程,结果应当是鉴定协议书。现实中普遍存在以委托书替代协议书的情况是有制度与习惯原因的,急需转变理念和改进操作办法。
一、司法会计鉴定委托
这里首先应当注意区别鉴定委托书与鉴定协议书两个概念。委托书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范;协议书体现在2011年司法部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配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贯彻执行。其区别在于,第一,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具有当然合同效力;而协议书是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前者是后者的前奏和阶段之一的结果,后者是委托受理后的结果。第二,两者所涵盖内容不同。委托书需要委托人填写,并说明委托事项、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与退还等;而协议书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委托人及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事项和内容、鉴定材料目录及数量、鉴定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事项等。第三,两者主体或有不同。委托书是单方法律行为,主体是委托人,主要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协议书是双方法律行为,但主体不一定,可以是委托人和鉴定机构,也可以是被鉴定单位与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专门就委托受理形式、委托人和鉴定材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的审核要求、受理时间和协议内容等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它是鉴定机构对鉴定委托受理过程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当然,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类别之一,在委托受理环节不仅具有司法鉴定的一般性,也存在自身的特殊性。
(一)司法会计鉴定委托属性
从理论与实践上看,司法会计鉴定存在很多类别,不同类别的属性有差异。
(1)根据鉴定用途,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分为非诉委托和诉讼委托。非诉委托一般是指为了民事调解、仲裁或协商,由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双方共同提出的委托。诉讼委托根据诉讼程序分为诉前委托和诉讼中委托,诉前委托一般是指由患方或患方代理人在诉讼前提出的委托,目的是为诉讼提供对方存有过失的依据。诉讼中委托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委托。
(2)根据委托内容,司法会计鉴定委托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比如我们在实践中经常看到的涉案会计问题的鉴定委托要求应当是概括委托。
司法会计鉴定是针对诉讼中发生的专门性问题,即司法人员将不能确定的财务会计事实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属于特别委托,需要明确要解决的事实,当然,由于司法人员与鉴定人员在职业范围上的差异性,在最早有可能产生概念表述不清的情形时,双方要相互释明,直至具体清晰。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鉴非所需”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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