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紧跟我国刑事立法、司法步伐,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应用性、时代性、稳定性和高等职业院校法律事务等法律类专业教学的实务性和职业性。《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在刑法总则编,对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基本原理及其具体应用问题做了系统而有重点的阐释;在刑法分则编,着重对实践中的常见、多发、重点、疑难犯罪的罪刑规范从理论、实务上做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探讨,对其他犯罪则只做一般性介绍,做到有详有略、重点分明,理论上够用,重在实务操作。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独立学院等法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培养高素质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及培训用书。
刑法总则编
第一章 刑法概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三章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三节 犯罪主体
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四章 正当舫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五章 犯罪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共同犯罪
第三节 罪数形态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六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法律特征、功能及目的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七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三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四节 刑罚消灭制度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刑法分则编
第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十章 磺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第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本章小结
同步练习
主要参考文献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三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只能是暴力,否则不构成本罪。
依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致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指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直接引起被干涉者自杀死亡,或者在实施暴力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如果故意以杀害或伤害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十六、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形:(1)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2)事实重婚,即在程序上没有登记结婚,但却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通奸或临时姘居,并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婚姻法上属无效婚姻,但在刑法上仍应以重婚罪论处。目的在于保护有配偶一方的合法婚姻关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坐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①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种人:(1)重婚者,即有配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并且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包括经合法登记结婚形成的夫妻关系和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2)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实践中,对因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
依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七、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已经结婚的妻子或者丈夫,不包括订婚尚未结婚者。“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在较长时间内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同居通常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和经济关系。“结婚”,此处只指登记结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非军人与军人。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强奸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八、虐待罪
(一)虐待罪的概念和构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虐待者的人身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迫害。虐待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打骂、捆绑、火烫、体罚等肉体虐待和侮辱人格、讽刺等精神上的虐待。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方式。这种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连续性的特点。本罪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之中,相互之间存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如丈夫虐待妻子,子女虐待老人,父母虐待子女,媳妇虐待公婆等。
4.本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各种摧残、折磨手段及其危害结果是持希望的态度。
(二)虐待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把虐待行为与非虐待行为区别开来。由于虐待罪主观上表现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因此,实践中的诸如因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或家庭矛盾而致的动辄打骂的行为,并非故意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不能视同于虐待行为而以犯罪论处。
2.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构成本罪。认定情节恶劣与否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结果、社会影响、行为人的动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表现为:虐待持续时间长、手段残酷、动机卑鄙的;虐待老人、儿童、患重病者或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因虐待家庭成员而受到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的,等等。
(三)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进行虐待过程中,由于打骂、冻饿等行为过失地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除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外,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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