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是“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是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宝规划教材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新编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内容包括民法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效和期间等民法基本理论以及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责任等法律制度,共14章。 《新编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采用案例引导式编写体例,理论阐述深入浅出,简明易懂;理论与实务并重,突出实务技能训练,利于学生摆脱枯燥理论学习和机械记忆的困扰,掌握民法的主要内容,培养和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新编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法律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培养高等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和培训用书。
第一章 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二章 民事主体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其他组织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四章 时效和期间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日与期间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五章 人身权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身份权
第四节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六章 物权概述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五节 占有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七章 所有权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所有权的形式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八章 用益物权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九章 担保物权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十章 债权概述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债及债发生的原因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的担保和保全
第四节 债的转移和终止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六节 几种常见合同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十二章 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节 不当得利之债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十三章 继承权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法
第二节 继承权概述
第三节 法定继承
第四节 遗嘱继承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第十四章 侵权责任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三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本章重点内容图解
同步练习
参考文献
《新编民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生命的表征为心跳、呼吸的存在和大脑反射活动的存在。生命权的权能主要是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剥夺。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害。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
(1)生命安全维护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向司法机关求助等。
(2)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在刑事领域,保留有死刑的国家,对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其生命权则属于国家,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享有生命利益支配权。在民事领域,生命利益支配权的实质,是民事主体可否处分自己的生命。传统民法对民事主体享有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是不能较好地解释见义勇为、自杀、安乐死等情况,因为这些情况都是以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支配权为前提的。因此,在民法上,只能认为,民事主体不能完全拥有生命利益支配权,也不是完全没有生命利益支配权,而是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对肢体器官的支配权为客体。
(2)身体权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3)身体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是自然人自身对肢体的支配权利。
身体权在内容上表现为:
(1)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2)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注入了新的内容。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式。(3)损害赔偿请求权。任何权利在受到损害时都能依法寻求赔偿,身体权也不例外。
(三)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健康不限于器质健康、功能健康,也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外部组织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内容,一般说来,应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护、利用和发展权,在特殊场所,也承认健康利益的支配权。
健康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
(2)健康权与身体权相伴而存在,对于健康权的侵害,往往是侵害身体权的伴生结果。
(3)健康权同样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司法实践中,侵害生命、身体和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侵害生命权,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是侵害身体权,即因直接伤害行为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伤害公民身体完整;三是侵害健康权,即违反环境保护法或违反相邻关系法律准则,以污染物、噪声等损害他人健康。对侵害公民生命、身体和健康的行为,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程度等,可分别追究加害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四)姓名权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的命名权
姓名的命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自己的姓名、别名、笔名、艺名等,任何人无权干涉。
2.姓名的使用权
姓名的使用权,即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权是一种绝对权,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无权加以阻止。同时,公民也有权请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使用姓名的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凡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契据、文件及向司法机关作证等场合,要求公民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3.姓名的变更权
姓名的变更权,即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公民的姓名在其出生后即记入户籍登记簿成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和身份证上作变更登记。至于笔名、艺名等的变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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