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环境法为中心,介绍了环境法的相关概念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法律基本制度,环境行政法和环境法的具体内容,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介绍及发展现状,为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提供借鉴。
环境污染、粮食危机以及自然灾害的不断发生引起全球的关注,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很多国家发展的战略,可持续发展需要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律的保护与约束。环境与资源法律的构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正在从不同的角度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规范人们的行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更需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唤醒人们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唤起读者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为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本书主要介绍了环境方面的法律内容及发展状况。本书共11章:第1章绪论,概要介绍环境法学的发展及相关内容;第2~4章主要介绍环境法律基本制度、环境行政法与环境法的相关内容;第5-11章主要介绍环境污染防治法,区域环境法,生态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法、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环境税法与环境监测法,环境诉讼与环境教育法和国际环境法等相关内容及发展状况。
本书由黑龙江省城镇建设研究所、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及中核集团的专家和老师编写,由黄志、李永峰、丁睿担任主编,张坤担任副主编,应杉担任主审。参加编写人员及分工如下:第1章至第6章由黄志编写,第7章由丁睿编写,第8章及第9章由张坤编写,第10章及第11章由张楠、李永峰编写。张宝艺、张杼义、潘宁源、郭莹、黄昱参与了本书的文字整理与图表制作工作。
由于时间紧迫,编者的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真诚地希望专家学者、广大师生和读者批评指正。
谨以此书献给李兆孟先生(1929.7.11-1982.5.2)。
编者
2015年8月
《环境法学》:
2.2.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2.2.2“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必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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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排污收费制度
2.3.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收费制度是在国外先实行的。20世纪70年代,一些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枵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实行了这一制度。例如,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我国在1978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1982年,国务院在总结22个省、市征收排污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范围、标准、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标或不超标都要收费。此后,在《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中,对排污费摊入成本问题、排污费的有偿使用和管理问题做了补充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需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进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要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征收的排污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等。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条例》共六章26条,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等做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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