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雁,女,70年代出生,云南昆明人,法学博士,副教授。1992年-199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2005年就读于清华大学人文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2008年就读于云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主要为民族法学、宪法和公共行政法学。
导论
一 本课题的缘由、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本课题的缘由
(二)本课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 相关文献综述
(一)地方法治研究的基本情况
(二)近代法治问题的研究
(三)清末民初法律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
(四)清末民初少数民族法律状况研究及有关直、间接研究成果
(五)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治史料及直、间接研究成果
三 相关概念说明
(一)清末民初的时间限定
(二)云南地域的具体界定
(三)时空、身体的法律文化功能
四 本书的特点与创新点、研究方法和力求突破之处
(一)本书的特点与创新点
(二)研究方法
(三)力求突破之处
第一章 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法治运行的条件
第一节 社会现实条件——中央倡导的主要因素
一 改变领事裁判权对清王朝统治基础的直接威胁
二 加强对地方民变活动的控制——以教案的处理为例
(一)清末民初云南社会基本情况与民变的关系
(二)从教案分析西方传教士与地方治理的关系与变革
三 削弱地方新兴官僚资本势力的勃兴与分权
四 “置流存土”下,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边地民族上层的微妙格局
第二节 社会思想条件——社会文化领域的变迁
一 西方近代法治文化的传播:以西方传教士的活动为线索
二 清末中央变法修律的影响
三 云南地方新知识分子的倡导和呼吁
四 云南地方自治思潮的盛兴
第三节 社会现实条件与思想文化条件下的云南地方法治
一 作为现实目标的云南地方法治
(一)中央政权建设和权威渗透的途径
(二)地方新兴势力的体制纳入需求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三)预备立宪下,地方力量的自治要求
二 体现民间社会秩序需求的云南地方法治
三 云南地方法治运行的启示
第二章 行政法律制度中的法治运行
第一节 近代云南行政法律制度的创生及其与地方政治的关系
一 行政法制建设是维护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保障
二 清末民初云南地方政治格局的基本状况
三 宪政改革中凸显的地方行政法律制度构建
第二节 清末官制改革与云南的地方行政法律制度
一 清末官制改革在云南的动因、步骤和效果
二 云南地方官制改革的具体落实状况和原因——以新学为例
三 国家和地方政权结构下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云南地方的司法机构与行政法律制度
一 云南地方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及其组织法原则
二 云南地方各级检察厅设置及其运行
三 省咨议局的设置及其与地方审检监司法机构的关系
四 发审局、监狱、司法公署等司法附属机构的工作原则
(一)杜文秀京控案件与发审局
(二)清末民初监狱改良
(三)司法公署与县治的关系
第三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法治运行
第一节 地方民族资本结构变化导致的法治要求
一 “官督商办”政策下的地方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
二 “红顶商人”体制纳入要求下的法治贴近
三 工商业市场转型中的近代法治要求
第二节 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结构变化导致的法治要求
一 人口增长压力下以法治为渠道的地方政权建设
二 市镇网络结构中的法治和法律“地方性知识的变迁
三 权力一权利话语核心的文化衍生结构
第三节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现实运行——司法裁判为中心
一 是否存在一个民间处断与司法权力交融的“第三领域”?
二 民事司法裁判对习惯法的塑造及效果
三 女性民事人格权的变化与重塑
四 民商事领域的法治变迁:契约与身份并行不悖
第四章 刑事法律制度中的法治运行
第一节 清末民初云南地方刑事法治及其法哲学意义
一 国家主义原则和社会改良背景下的云南地方刑事法治
二 地方政权、地方精英与国家政权场域争夺和分权策略下的云南地方刑事法治
三 民众阶层改变和政治利益话语工具的云南地方刑事法治
第二节 各方力量对比中的云南地方刑事法治
一 国家政权力量的下渗:控制刑事司法机构及其官吏为途径
二 地方势力的分权和自治要求:以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争夺和对刑事法律的灵活解释为途径
三 弱者的武器:普通民众对刑事法律空间的运用和权利争取
(一)刑事司法和司法行政管理的制度缝隙
……
第五章 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法治运行
结论
参考文献
清末新士绅是调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能动阶层,并充分利用商会等市民组织,积极纳入近代地方机制构建。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推行具有近代化特征的新政改革,其实施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政府在很多方面不同程度地依赖于市民社会的运作,而市民社会雏形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着较好的良性互动关系,同时,社会对国家也不仅仅只有正面的积极回应,同时也一定程度地发挥了制衡国家的作用,如在对待清朝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加征税收的问题上,商会除了调停外也会领导商人予以抵制,甚至使清政府加征税收的计划不能付诸实行。清末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纵横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控制了相当一部分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民政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这个在野城市权力网络为民间社会,其背后的推动者,则正是新兴的近代资产阶级。清末市民社会雏形与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摩擦的复杂关系。地方新士绅充分利用了国家对发展公共领域的支持扩大自己的影响。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低度渗透为绅士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是基层乡里社会所需。这也为地方新兴阶层的地位上升和体制内过渡提供了相应的社会条件,而这些新兴阶层的扩大和发展,与市民社会的发育、地方自治的构建,与此相应的制度文化法治形态的拓展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