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是一类很特殊的企业,主要特点是有着大量的、其他企业接触不到的对外合作业务。对外合作业务使得涉外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其他企业有所区别,如对进出口货物的核算、技术进出口的核算、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等。这些核算业务需要特殊的处理,需要单独编写书籍加以说明。《涉外企业会计(第二版)》对涉外企业的一般核算内容和特殊核算内容有着清晰的解释,可以帮助涉外企业做好相关的会计工作。
《涉外企业会计(第二版)》: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和处置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1.企业按成本法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为此应判断其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需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当类似情况发生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对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发现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减值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增加银行存款,转销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如有差额,则要调整投资收益。如果企业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的金额,同时调整投资收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然后,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为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有关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三)权益法核算转为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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