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以江苏建设现代监狱的经验和规划为基础,对现代监狱建设绘制了蓝图,厘定了目标,更新了理念,进行了论证。它不仅对于江苏现代监狱建设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其他地区现代监狱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序
陈兴良,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监狱是行刑机构,属于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行刑,也就是刑罚执行,是刑事法运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因此对于从事刑事法理论研究者来说,对于监狱的关注是十分自然的。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向前发展,现代监狱的建立这一课题也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非常可喜、值得庆贺的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姜金兵局长撰写的《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一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受姜金兵局长之邀,为该书作序。我十分高兴。
《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以江苏建设现代监狱的经验和规划为基础,对现代监狱建设绘制了蓝图,厘定了目标,更新了理念,进行了论证。它不仅对于江苏现代监狱建设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于其他地区现代监狱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一书提出了建设现代监狱的宏伟目标,这对于我国监狱发展起到了导向作用。自从刑法起源以来,就存在关押犯人的场所,这就是所谓的牢房。在古代社会,牢房是折磨犯人的场所,是一个令人畏惧的地方。直到近代监狱的诞生,它才从单纯地关押犯人的场所改变为在执行刑罚的同时对犯人进行教育与矫正的场所。但现代监狱的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它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是同步的。只有在一个现代社会,才能建成现代监狱。在一个前现代社会,是很难想象存在现代监狱的。而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现代监狱建设的使命义不容辞。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把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确立为监狱发展的方向。正如该书指出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与现代监狱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前者更注重结果,而后者更注重现代监狱的建设过程。可以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的现代监狱建设是在延续司法部多年前提出的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监狱建设目标的进一步提升,因而具有积极意义。该书提出了现代监狱的基本内容:(1)监狱形态规划与建设科学合理;(2)监狱运行安全有序;(3)监狱执法公平正义;(4)监狱教育改造科学有效;(5)监狱治理精细规范;(6)监狱行刑文明开放;(7)警察队伍素质精良。这些内容基本上囊括了现代监狱的各个方面,该书正是以此为框架展开论述的。可以说,该书在提出现代监狱建设蓝图的同时,对如何达至这一目标的具体步骤与途径都进行了深入论证。
《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一书对涉及监狱至关重要的相关问题都进行了具有深度的探究。监狱并不是单独的存在,而是与刑法紧密联系的。可以说,刑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对监狱产生影响。例如,我国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按照减少死刑、加重生刑这样一种思路对刑罚结构进行调整。从减少死刑方面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与此同时,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逐渐加重了生刑,主要有以下举措:(1)限制减刑制度的设立。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累犯以及部分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死缓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通过限制减刑制度,对部分判处死缓的罪犯,实际上延长了刑罚执行的期限。(2)对被判处死缓罪犯的措施。在死缓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延长有期徒刑的期限。其中刑法规定,死缓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通过这项修订,对一般被判处死缓罪犯,延长了刑罚执行期限。(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制度。终身监禁制度,主要是针对极个别的,被判处贪污受贿的罪犯,代替对于贪污受贿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制度。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在刑罚体系上来看就出现了名副其实的无期徒刑。这也是延长对极个别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关押期限的立法动向,值得我们注意。加重生刑以后,罪犯刑罚执行的时间得以延长,对监狱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不仅刑期延长,而且减刑和假释都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罪犯在监狱的实际执行时间也延长了。在加重生刑的同时,我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后,犯罪的门槛有所降低,刑法中增加了某些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形成了一个轻罪体系,以取代劳动教养的功能。可以预见,将来刑法中轻罪的数量还会不断地增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判处轻罪的刑事案件达到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因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在判处刑罚案件当中的比重就达到了1/10,有些基层法院甚至达到了1/3。这些轻刑犯涌入监狱,对于监狱是一个很大的考验。最近,我国正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试点,就是要解决这部分轻刑犯的问题。如果犯罪人认罪认罚,可以采取速裁程序获得从宽处罚。在推行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以后,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刑期在三年以下并且认罪认罚的犯罪人就可以不判实刑,而是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还有极少数可以不判处刑罚。可以预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推行,可以解决一部分轻刑犯的问题。但是,轻刑犯对监狱的压力仍然存在,因此,将来监狱在押罪犯可能会出现两极化的趋势,也就是一部分重刑犯的数量、比重会不断增加,另一部分轻刑犯的数量、比重同样会不断增加。对这两部分人如何采取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对于监狱来说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一书提出了监狱分类与布局的设想,将监狱分为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和低度戒备监狱。其中,高度戒备监狱主要应对长期刑的罪犯,而低度戒备监狱则主要应对短期刑的罪犯。这些构想,对于我国未来监狱布局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对于监狱行刑问题也做了具有探索性的论述。因为监狱主要还是一个行刑场所,并且要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与改造。在此,有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这就是罪犯危险性评估。监狱需要建立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指标体系,这是罪犯教育改造的基础,甚至也是整个刑事司法的基础。如限制减刑,只能对那些人身危险性很大的罪犯才能限制减刑,对其他人就不应该限制减刑。因此,是否适用限制减刑就与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有关。当然,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判决中确立的,由此可见,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结论不仅在监狱教育改造中需要使用,而且在法院进行刑罚裁量的时候也需要采用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有关结论。那么,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尤其是提出一套评价指标体系的任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应该说,在押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最适合监狱管理部门来做,因为监狱管理部门最有条件来做这项工作。这项工作如果做好了,不仅对我们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整个刑罚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了构筑罪犯评估体系,推进罪犯危险性评估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构想,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在《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一书中,对罪犯危险性评估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这些经验对于建设现代监狱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由此可见,江苏模式虽然是从江苏的监狱管理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但它又具有普遍适用性,值得在我国监狱管理系统推广。
江苏监狱系统有调查研究的良好传统,是我国监狱理论研究的重镇,以前曾经出版了大量监狱理论研究著作。姜金兵局长所著的《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一书展示了江苏监狱领导干部致力于理论研究的成果,是值得嘉许的。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我在进行劳动教养制度课题研究的时候,曾经到江苏进行调研考察。这是我唯一的一次对监狱,尤其是劳教场所的实地考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于我此后的刑事法理论研究也具有重大的影响。当时,担任劳教局局长的姜金兵同志热情地接待了我们。现在姜金兵同志在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的任上,大力推行现代监狱建设,并且亲自撰写了《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一书,我感到十分亲切。希望该书不仅对于监狱管理人员具有参考作用,而且对于从事刑事法理论研究人员也具有启迪意义。
是为序。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7年3月24日
《现代监狱创制:江苏模式详解》:
完善监区运行机制。确保监区规范高效运行,是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所在。深化扁平化管理。按照“职能科学、机构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内设机构的整合、精简,进一步压减机关民警数量,提升质量,努力形成“小机关、大监区”的格局。对现行二级管理平台进行调整、规范,减少管理层级,充实基层监区力量,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区管理效能。科学规范监区设置。按照有利于罪犯改造、有利于安全管理、有利于组织罪犯劳动的原则,科学设置监区,合理设定监区押犯规模、民警编制配备和人员配置。局警务人事和狱政管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对监区的编制、规模等标准进行统一核定。要合理划分监区各功能区,规范各功能区的内部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监管改造需要。大力推进监区分类建设。适应行刑个别化趋势,加快监区分类建设,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结合犯罪性质、服刑阶段、身体状况等要素,对罪犯实行分类关押,建立不同管理类别的监区,在关押对象、管理教育和分级处遇等方面实行宽严有别的等级标准。重点加强入监、出监、老病残、后勤、医院及高度戒备等功能监区建设,在组织体系、设施和警力等资源配置上区别对待,形成既统一规范义各具特色的监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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