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是贺卫方教授关于法治、社会、文化、生活等领域细致而独特的观察,文字优美、有趣味盎然,本书畅销近二十载,已成为学生心中不老的“贺式经典”。
“以书作比,高头讲章式的法学仿佛是版心文字,这些在版心四周空白处的涂抹,取“法边馀墨”这个名字算得上是名正言顺。既然已经用书的页面作比,索性在文章分类上也援用出版界的专业术语,法律方面的文字归到“天头”一编,编辑、出版以及其他几篇与书有关的文字放到“地脚”里去。第三版的“切口”整体更新,增补了近年来我的微博言论,名为“微言集”。
《法边馀墨》(第三版)序
《法边馀墨》1998年在法律出版社初版,2003年出了增订版,之后就没有再加印,市面上早已脱销。一些读者朋友跟我说希望能够催促出版社重印或再出一个新的增补本。断档也催生了某些市场行为,例如,在孔夫子旧书网上,初版本的价格已经卖到原价是十倍了。最奇特的是,2010年我在新疆石河子大学支教时,一位同学拿来他新近从北京一家公司邮购的一本让我签名纪念。我看到的居然是复印装订本,且索价不菲。有商人以这种简陋的侵权方式赚钱,让我惊愕不已。大约2013年开始,法律社的编辑高山先生也多次催促,就有了眼前这个第三版。
说是增订版,但这本小书更新出版的过程却如同一辆经过若干站的火车,到了一个站,旅客中有上车的,也有下车的。这次撤下了第二版中的25篇,其中原下编(即名为“切口”的第三编)整体移除了。增补了近年来的新作10篇。虽然篇数少了,不过篇幅却略有增加,因增补部分有几篇长一些的文章,加上下编里辑录了我的微博言论的“微言集”,尽管每则微博篇幅不到两百字,但是聚沙成塔,加起来却有近三万言了。
将微博这样的极短篇文字收入书中,于我是一个新尝试。自从2011年初开始,在博客之外,我又有了微博这样的自媒体,三年多的时间里共发表三千馀则。虽说是方寸之地,只言片语,不过那还是特别值得好好经营的所在。对于文化史和思想史有一定理解的读者都会知道,文章的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篇幅。我在本书中引用过的钱锺书先生的话有点像是为“微博体”言论的辩护词:“眼里只有长篇大论,瞧不起片言只语,甚至陶醉于数量,重视废话一吨,轻视微言一克,那是浅薄庸俗的看法——假使不是懒惰粗浮的借口。”(《七缀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版,页34)是否有新知识,有真情趣,有启人心智的思想,是检验文章价值的基本尺度,也是自己在写作中虽不能至却心向往之的目标。这次筛选其中一些收入本书,还有一个考虑,就是网络文字的不稳定性。朝露溘至,彩云易散,印成文字,或略胜于沙上作书。当然,更便于在某些场合作为白纸黑字的证据使用也未可知。
贺卫方2014年6月20日五道口
第二版前记
《法边馀墨》1998年1月初版,至今已过去近五年。最近法律出版社拟将已经出版和近来约来的随笔类文集归拢起来,纳入一套新丛书之中。承蒙不弃,这本小书也因此得到了再印一次的机会。我也趁机作些修订:撤下了几篇文字——或者是为避免不同文集之间收文上的交叉,或者是因为自己对其越来越不满意;增加了一些后来的文字——主要是一些近年来写的序文。同时,我又对原书的结构作了调整。原来分开的“中”、“下”两编实际上都可以归到法学与法律之外的宽泛的文化类,因此索性把它们合为一编。第三编是七篇序文。最后,又收入了我对网友批评的一篇回应文字作为代后记。七拼八凑,杂乱无序;“馀墨”之名,良非谦辞。
小书初版便是由张波先生担任责任编辑,他认真细致的工作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次修订本能够完成,也离不开他的督促。我愿意借这个机会向这位老友表达我的谢意。
贺卫方2002年9月6日夜蓝旗营
小引
随笔是文学体裁的一种,然而,它却不是那类职业化要求很高的品种。例如诗歌,在今天这样的社会里,“击壤而歌”之类虽然仍不乏其人,但是,他们被当作诗人的可能性却是极小。随笔或散文的情况就不一样了。似乎任何一个行业的知识人,只要有些文学或文字天分,便可以在随笔写作方面小试牛刀甚至一发而不可收拾。助长了随笔作家非职业化趋势的另外一个因素是,虽然许多学术论文往往让外行人望而却步,不过,高深的专业探讨并不必然与枯燥乏味相伴随;专业文字完全有可能以文章笔法出现,学术论文与文学情趣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并行不悖。按照钱锺书先生的看法,尽管非文学文字里出现有文章意味的妙句会给人一种意外的喜悦,但实际上那却是“分内的东西”(参看“释文盲”,收入《写在人生边上》)。
近年来,随笔类出版物相当走俏。不仅文学界,史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都涌现出不少随笔作家或业余爱好者。相形之下,法学界不免显得有些沉闷。我不大能想清楚其中的原因。我们现在接受的那一套法学的观念体系缺乏某种“柔韧度”或许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大凡一种知识体系,如果在价值判断方面过于确定,便不可避免地妨碍学者们以谦和的态度去探讨问题。不是真理,便是谬误,大是大非,泾渭分明,字里行间本来应该有的幽默感便会丧失。进退之间的从容感,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的基本假定,以及论证过程中必要的修辞学追求,都会变成多余的东西。
另一个原因可能与法学这门学科所具有的一整套概念体系的过于专门化有关。在我国,现行的这套法学概念是西方的舶来品,虽然我们已经使用汉语词汇来表达它们,但是,它们离我们的日常语言毕竟尚有很大的距离。法学界习以为常的概念,诸如“无罪推定”、“时效取得”、“无因管理”、“善意买受人”之类,到了法律界以外,都成了难以理解的东西。专业语言与大众语言之间存在距离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常和必要的,然而,当法学家希望与其他领域的学者沟通或向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传播本行知识的时候,如何让行外读者既能够准确地理解有关概念,同时又保持相当的可读性,那实在是学者尤其是法学家所面临的相当严峻的挑战。
此外,学者不同的研究对象和与对象相适应的研究方法也会对作品的风格产生某种潜在的影响。一位西方法学家曾将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从内部研究法律,即注重研究法律制度的内在原理和基本学说。另一类学者则喜欢在外部进行研究,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影响法律制度形成和维持的各种非法律因素,以及法律与社会其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我国法学界主流研究的状况似乎是以前一类学者的作品为多。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法学成果偏于“不苟言笑”的一个原因。因为前一类学者写作时的预期读者往往是同行学者,因而文风上也偏于艰深,不太顾及外行读者是否能理解或喜欢。后一类学者的作品由于需要调动各种知识对法律加以解释,因而更容易以可读性较强的风格出现。当然,有时情况也不那么绝对,甚至研究方法以及对象的划分与写作风格之间是否具有上述对位关系也是大可疑问的。我很钦佩那些能够打通两类风格的作者,也就是说,在为同行学者写作时,保持相当的可读性——这既有助于专业知识在更广泛范围中的传播,也可以缓解同行读者阅读时的紧张感;同时,写给行外读者的作品也能够具有相当的学术层次。这大约就是孔子所谓“文质彬彬”的境界罢。
自己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十数年来,研究对象以外国法和比较法为主,大抵上属于上面所说的那种从外部研究法律的学者类型。从1987年起,又做过八年之久的法学刊物编辑。在我看来,对于一个编辑而言,重要的是在所涉及的各个领域都具有高级常识,从而培养敏锐的鉴赏力。语言文字方面的能力当然也是自不待言的。由于涉猎范围以及编辑职业的缘故,我一直不曾成为某个领域钻研很深的专家,连自己也说不清楚这是好事还是坏事。此外,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又对随笔、杂文一类文字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先是以刊物编者的身份发表了一些编后记(收入本书的若干文章便是编后文字,其中有些还保留了编辑的语气),后来又在几家报章上发表所谓“专栏文章”。这些文章有些属于对某些法律问题的一得之见,有些则越出了法律或法学的边界,编辑、出版、某些文化和社会现象等等,都成为议论的对象。十年工夫,居然陆续发表了近百篇。这类文字积累多了,就不免有点出个集子的想法。恰好法律出版社有意推出一套法律界的随笔丛书,我就把这些文章加以筛选,编成这个集子。收入这本书里的大多是一两千字的篇什,不过,也有几篇更长一些的。书名是在出书还没影儿的几年前就想好了的。做编辑时写的文字总是放在刊物的边边角角上发表,在其他报章上的东西也大多发表在“周末版”一类的副刊中。总之,无论是内容,还是发表时的处境,它们都只能算作“边缘文字”。我的“正业”是法学研究,以书作比,高头讲章式的法学仿佛是版心文字,这些在版心四周空白处的涂抹,取“法边馀墨”这个名字算得上是名正言顺。既然已经用书的页面作比,索性在文章分类上也援用出版界的专业术语,法律方面的文字归到“天头”一编,编辑、出版以及其他几篇与书有关的文字放到“地脚”里去,“切口”内包括了剩下的其他篇什。我又找了几幅与主题有关的图片放在一些文章中,希望它们不只是起到活跃版面的作用。
这些文章发表时,得到原刊杂志和报纸编辑的热心帮助,这次汇编成集,除了在每篇文章末尾注明刊物或报纸名称以及日期外,我也向这些编辑朋友以及其他给予关注、鼓励的人士致以深深的谢意。
贺卫方1997年11月5日燕北园
贺卫方,1960年生,山东烟台牟平人,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和国内多所大学名誉或兼职教授。研究和教学领域包括法理学、法制史以及比较法学等。除本书外,主要著作和译作包括《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3)、《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法律与革命》(合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法律出版社2008)、《比较法律文化》(合译,三联书店1990/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四手联弹》(合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0)、In the Name of Justice:Striving fo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12)、《逍遥法外》(中信出版社2013)等。
入选:《中国青年》杂志评选的“可能影响21世纪中国的100个青年人物”(2000),《南方人物周刊》当今50位著名公共知识分子(2005),美国《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年度全球百名思想家(2011),德国《商报》(Handelsblatt)世界25位思想家(2014)。
“行业独立是基本的,也是初步的。你知道,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这样原则性的大条文需要许多具体的小制度去丰富。不受外力干涉是很重要的,但来自司法界内部的干涉同样能够对司法独立造成伤害。像我们曾经提到的,下级服从上级这样的原则,在行政机关那里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在司法机关强调同样的原则就不对劲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成为立法机关的议事原则,然而,将这个原则应用到司法决策过程却需要作些限定。合议庭成员之间可以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如果让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这个少数服从由法院中其他某些同事组成的多数,就不符合司法决策的内在特点了。用法官们批评这种做法的话说,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审者而偏要去判,不只是容易出错,更严重的是,对于司法独立原则是一种违反……你好像困了?”
“哦,不,不是困了,是有点走神儿,对不起。我在想,对于法官个人独立的强调是不是可以在法袍这一服饰样式上找到某些印证?你想呵,法袍的颜色以黑为主,黑色给人的感受第一是庄重,第二呢,似乎也有些神秘,黑色不是透明性最低的一种颜色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