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文化》是一本时代感强、学术性强,图文并茂,旨在为推动法治中国进程建言献策的读物。
《中国法治文化》是以法治文化这一将法治和文化两个领域紧密结合并科学架构的新兴学科为研究目标,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所遇到的法治问题为解剖对象的社会科学读物,是集法治文化理论与法治文化实践于一炉的法治宣传读物。本辑为2017年第1辑,主要探讨充分开发公民意识,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等问题。
《中国法治文化(2017年第1辑 总第25辑)》: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构建
我国刑事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结合国内外的学术思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实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化解矛盾冲突、修复社会关系,将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这一理念也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目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满足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恢复性司法具有以下功能:
(1)恢复性司法理念具有感召和激励功效。恢复性司法理念倡导通过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谈判,以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等形式化解矛盾、解决冲突,并通过激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羞耻心,促使他们在社会的感召下认罪服法,改邪归正。
(2)避免交叉感染,降低负面影响。恢复性司法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治和鼓励,尽可能地不让未成年犯罪人离开社会,使其在一定的社区环境中,逐步自然地恢复自己的守法生活,这也从源头上杜绝了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的可能。
(3)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性司法主张用非刑罚的手段来修复社会关系,社会公众从道德、经济、政治各个层面去解析犯罪,尽量给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悔恨和得到宽恕的机会,无形中降低了再犯罪率,同时也进一步维护了家庭与社会的稳定。
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符合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通过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分析,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宽处理,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中西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模式比较
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长和低龄化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又关系到其未来的前途和命运,采用何种模式构建未成年人办案体系,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路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为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相继推出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我国政府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制度,以体现人性关怀和宽大的法律政策,促进现代司法理念文明的树立。
1.西方国家的模式选择
(1)英美国家采用司法广泛管辖模式:英美国家基于三权分立的理念,形成了司法广泛管辖的处理体制。这一体制要求,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处罚全部由司法部门裁决,即使是行政性的未成年人案件也可以交由司法部门处理,以满足人们心理上的程序保障需要。美国设置专门的少年法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良行为、忽视抚养以及受虐待案件、交通违规案件、抚养亲权案件等,均需提交少年法院。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几乎全部由少年法院处理,充分体现“大司法,小行政”的特点;少年法院独立于刑事法院而存在,机构独立运行,相应的处理机构如州立训练学校等都是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置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机构自成体系;由于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都由少年法院统一受理,分别情况予以消化,因此,案件的处理过程比较协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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