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学研究历经了从初级到高级以及从零散到体系化的发展过程,尽管与其他相对成熟的学科相比还有距离,侦查理论对侦查实践的指导还不够理想,系统化的侦查学理论体系还尚未完成,但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已经被认同与确认。①苏联学者拉·别尔金也认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科学……”②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面对现代社会尤其是高科技下的流动社会,如何建立具有现代性、时代性和创新性的侦查学也就成为侦查学理论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然而,侦查学的研究尤其是侦查基础理论的研究不仅需要接受现代社会供给的尖端性科技成果,还需要吸收侦查实践中的经验智慧,更需要探索支持其作为独立学科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王传道教授在年近八旬之际推出了《侦查学理论探索:王传道论文选编》则为上述三者的推进与发展补充了侦查理论营养与侦查实践智慧。因为王教授曾经作为公安战线上亲历一线的侦查破案实践者,在侦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破案经验,同时在大学从事侦查学教学、研究工作,不仅将这些丰富的经验融入教学之中,还在自己的研究中将这些经验提升为理论,实现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沟通与结合,并在探索与研究中推动了侦查理论不断向前发展。该著作不仅是王传道教授贡献给侦查学界的侦查理论研究成果集锦,也属于不可多得的侦查理论宝典。
王传道,1936年4月出生于河南省杞县,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61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在刑事侦查学教研室任教。北京政法学院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后,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教研室主任,刑侦、司法鉴定硕士研究生导师,教授。曾兼任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物证技术学会副会长,北京物证技术鉴定所兼职鉴定专家。
长期从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教学和侦查实践活动,积累了一定的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
《侦查学理论探索:王传道论文选编》:
三、侦查认识对象的模糊性
客体是不依认识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它具有客观性、物质性与对象性的特点。客体的客观性、物质性和对象性只有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才能被揭示出来。
侦查认识是一个动态过程。就整个认识过程,先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由片面到全面,由表及里,不断丰富、不断深化的过程。讲侦查认识往往是从某些线索或迹象开始的,案件的客观事实进入侦查主体的认识范围是逐步的,案件的某些客观事实在未纳入侦查主体认识范围之前,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并不具备侦查主体认识对象的规定性。这些尚未进入侦查认识范围的客观事实,对于侦查认识主体来说,均属于未被感知的,当然是模糊不清的,对于刚纳入侦查认识范围,在未把握其本质及其内在联系之前也是肤浅的、表面的,带有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侦查认识客体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事件性质和情节的模糊性。认定事件性质是侦查认识的首要环节,认定事件是犯罪事件(通常称刑事案件)还是非犯罪事件,是确定立案侦查的前提。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首先要判明所报称的事件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刑事案件。例如,对着火事件,必须判明是故意纵火,还是不慎失火、电火或者自然起火;对举报贪污线索,应当分析是贪污犯罪,是误告或者诬告,以便按照事件的不同性质予以处置。侦查认识的开始阶段,对事件性质的认识绝大多数是模糊不清的,随着对事件的观察与调查,侦查认识范围不断扩大,获取了足以确定事件性质的信息,认识的不确定性逐步消除,使事件性质不断由模糊变为清晰。确定事件性质之后,对犯罪案件情节的认识,也是由不知到知,由知之甚少到逐步增多的过程。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的情况等。所有这些,在侦查认识的开始阶段都处于模糊状态,尤其是有伪装的犯罪,其情节的模糊性更大,真相与假象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难以辨别。这就给侦查认识蒙上一层迷雾,一时处于朦胧状态。
2.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模糊性。在侦查认识过程中,即使对案件的性质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对犯罪情节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犯罪事件究竟是什么人所为,到哪里去寻觅犯罪嫌疑对象,或者先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需要从何处收集揭露、证实其犯罪的赃款、赃物及其他罪证等,这又为侦查认识提出来新的课题。在侦查实践活动中,对侦查方向的判定,并不是开始就明确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常常随着侦查认识的不断深化、不断调整,完全改变的情况也是常有的。这说明判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时候都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随着侦查的发展,认识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深入,逐渐变得清晰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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