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7辑 总第199辑)》主要收录了新颁布的与公检法机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工作指导性文件,同时对有关司法解释做了重点解读,并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及疑难案例做了分析,是公检法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指导书,对于提高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积极稳妥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工作指导性文件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指导案例57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8号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59号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指导案例60号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深化多元解纷机制改革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水平——对《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于英生申诉案
陈满申诉案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案实务研究
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患职业病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制动态
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 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7辑 总第199辑)》: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日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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