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6辑 总第198辑)》的主要内容包括:司法解释及其解释与适用、部门规章、工作指导性文件、办案实务研究和典型疑难案例评析,等等。
【司法解释及其解释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5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 2016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6]3号)
《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大力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答记者问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6]1号)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0号发布施行)
【工作指导性文件】
【办案实务研究】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6辑 总第198辑)》:
湖北高院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是司法效率与秩序稳定的要求,任何诉讼程序都应有时效限制。因此,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异议权拖延执行,降低执行效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以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问题具有普遍性,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法律适用。几经调研论证及多方征求意见,最终作出《批复》,确立了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规则。《批复》与原有司法解释有效衔接,形成了一般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的确定时间内提出的法律适用规则,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期限体系。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具体理解:
(一)关于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执行异议期限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期限的性质应为不变期间,而非诉讼时效。首先,执行异议期限与诉讼时效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执行异议本质上是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救济措施,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因而寻求司法救济有明显区别。其次,从规范目的来说,执行异议期限主要是为了解决异议能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的问题,是对于案件受理标准的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则作为抗辩事由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因此,执行异议期限的性质应为不变期间,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且执行异议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
(二)关于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问题。基于执行异议期限不变期间的性质,超过该期限的法律后果为提出异议权利的消灭。因此,超过该期限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批复》中明确规定了“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于具体期限的确定。对人民法院其他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为执行程序终结前,而终结执行行为一旦生效,执行程序即告终结,因此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另行确定一个时间段,作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具体确定该期限时,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执行需要迅速推进,且执行程序终结的结果往往伴随着对财产的处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规定过长的异议期限,异议结果的不确定事实上会阻滞执行并导致社会关系长期不确定。然而,执行异议期限也不宜过短,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保障其有充分的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申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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