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以情报工作实践为基础,在情报执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并形成一个符合国家情报工作现状的相对完备的情报法律制度体系。不难理解,一个国家的情报法制往往受到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环境以及面临的威胁等因素的影响。纵览国内关于情报法制研究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大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情报法治化过程的简单陈述和描述,如情报法律的产生、形成、发展等;另一类是各国情报法制的简单罗列,一般都是美国、俄国、法国、德国、日本、以色列的介绍性排列,至于其中“各自滋味”,全凭读者自己理解。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情报工作旨在通过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支持,以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对包括国家情报在内的国家安全立法工作进行了总体谋划和战略部署.并适时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国家情报法》的颁布实施,开辟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境界,开启了情报工作法治化的新时代。一、《国家情报法》的战略意义
《国家情报法》承载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维护和塑造中国特色大国安全的强大法律武器和情报工作指南.充分体现了我党奋力开拓国家情报工作新局面的战略智慧和使命担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一,《国家情报法》承载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历史使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国的根本利益和最高利益。当代中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历史机遇,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决不能同这样的历史机遇失之交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延长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不被滞缓或打断。在这一重要当口,我们要充分发挥情报工作的决策依据、行动支持和效果评估作用.时刻准备应对国家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国家情报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立足全球秩序大变局把握国家安全规律,着眼防范风险谋划情报工作大局,突出现实需要设计体制机制,反映了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特点,揭示了中国特色情报工作的本质特征,是维护中国特色大国安全的有力保障。
第二,《国家情报法》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要体现,彰显我们党更加注重法治在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国家情报具有隐蔽性,是“不能说的秘密”。自人类文明开始以来.世界各地均开展着这项工作。对它进行公开立法,却是法治成为世界主流之后晚近才发生的事情。为顺应时代变化新趋势,回应人民发展新期待.我们党提出并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全面依法治国既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抓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在新时期,将情报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昭示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决心与信心,体现我们党对情报工作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国家情报法》以具体的法律规范向各界表达传递我国情报工作的体系框架和制度内容,不留下一处死角,不放过一个漏洞,不忽略一处盲点.彰显我们党更加注重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纵深推进.是确保国家情报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可靠保证。
第三,《国家情报法》凝练我国国家情报工作的成功经验,是开展中国特色情报工作的行动指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的历史进程中,经过实践和理论的艰辛探索,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的情报工作经验,亟须凝练归纳、系统总结、发展完善,形成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情报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以适应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国家情报法》搭建了中国特色国家情报工作体系的“四梁八柱”,明确了国家情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体制机制、职责权限、制度保障和规范监督,绘制了路线图,按下了“快进键”,标志着我们国家情报工作从理论到实践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为我国情报工作提供了行为指南,是当前和今后开展情报工作的根本遵循。
导论
第一章 美国情报法律制度
第一节 美国情报法制建设研究
第二节 美国情报法制建设评价及启示
第二章 俄罗斯情报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俄罗斯情报法制建设研究
第二节 俄罗斯情报法制建设评价及启示
第三章 英国情报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国情报法制建设研究
第二节 英国情报法制建设评价及启示
第四章 加拿大情报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加拿大情报法制建设研究
第二节 加拿大情报法制建设评价及启示
第五章 日本情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日本情报法制建设研究
第二节 日本情报法制建设评价及启示
第六章 澳大利亚情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澳大利亚情报法制建设研究
第二节 澳大利亚情报法制建设评价及启示
结论:对我国情报法制的若干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域外情报法制比较研究》:
一、英国情报立法(一)英国情报立法溯源英国情报活动的历史悠久,从公元9世纪开始就可以找到英国情报活动的影子,历史上第一个有记载的情报活动是阿尔弗雷德大帝亲自对丹麦大军的情况开展的情报收集活动。此后,英国对情报活动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与其他国家的斗争中,英国人逐渐形成了情报思想,认识到情报收集活动在战争中的重要性。自都铎时期起,英国开始着手开展了一系列有组织的域外情报活动。亨利七世非常重视情报活动的作用,但由于其缺乏经验导致情报工作的开展效率十分低下。到了亨利八世统治的时期,由于其对情报活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这段时期英国的情报活动几乎没有进展。在此期间。英国国家内部的政治和军事形势并不复杂,对情报活动的需求不高。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英国的社会矛盾突出,由原先的国内政权稳定问题升级为整个欧洲大陆国家之间的冲突,每个国家都拥有多支军队,伴随着政治、经济等问题的矛盾日益加剧,英国重新对情报工作引起了重视.伊丽莎白一世开始重用弗朗西斯·沃尔辛厄姆及其情报机构,但在詹姆斯一世继位后.由于其对情报工作了解得不甚彻底,导致斯图亚特王朝期间英国的情报工作再次衰落。在早期阶段,英国的情报工作还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且最终以情报工作的失败而结束,因此在这段时期英国的情报立法活动还处于空白阶段,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情报法律。
到了17世纪中期,英国于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最终克伦威尔在1653年成为英国的统治者。在此期间,英国面临着内忧外患。然而此时由于英国的情报工作还处于萌芽阶段,克伦威尔在这种形势下对英国的情报工作进行了一次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克伦威尔对约翰·瑟罗委以重任,同时,克伦威尔针对情报活动的经费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效果论价,这是克伦威尔在英国情报活动中史无前例的举措,此项措施使得英国情报工作的效率加快.成为欧洲大陆的情报强国之一。在克伦威尔执政期间,英国没有针对情报活动进行立法,对于情报的获取手段可以称得上是无所不用其极,只要能够获得有效用的情报,克伦威尔认可瑟罗的一切活动。在当时的年代,大多通过人力的手段获取情报,瑟罗利用威逼利诱等手段对情报进行采集,并通过这种方式组建了严密的情报网络。除此以外,密码技术和邮递也是瑟罗获取情报的重要途径,瑟罗在伦敦设立了专门破译密码的机构,并发明了“猪圈式密码系统”。这种密码技术在美国内战时期也仍在使用。在这段时期内,英国于1657年通过了用于规范情报获取手段的《邮务章程》,该章程中明确指出并赋予了政府拥有拆阅公民私人信件的权力,这也是英国历史上可考的第一部有关于情报的法律。在克伦威尔于1658年去世后,查理二世复辟成功.但查理二世对情报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情报工作的经费投入大幅度缩水。因此,查理二世执政期间,英国的情报工作再次走向衰落,这段时期的情报工作只是国王用于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工具,却没有将情报工作的力量拓展至域外。不仅如此,在克伦威尔当政时期形成的密码技术和邮检技术也在王朝复辟时期没有任何发展。当威廉三世即位后,英国一直处于国内政治内乱。因此在这段期间,英国情报部门的主要任务都是与保王党的情报机构进行斗争,虽然在这段时期内英国的情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这些成绩都是针对国内的政治斗争,忽略了对其他国家的情报收集工作。此外.这段时期的英国情报工作相对比较混乱,各个情报机构之间沟通机制不顺畅.对情报工作的思路也是一头雾水,大部分情报都是靠金钱收买,效率极其低下。
英国是一个世界霸权国家,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期,英国与法国进行了多次斗争,在英国击败法国称霸世界的五次战争中,英国情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自此,英国的情报工作走向成熟。18世纪中期,英国首相皮特对情报工作尤其重视,亲自指导情报工作的开展,同时赋予外交部门截获外交信件的权力,以此来获取情报。而说到截获信件则不得不提到英国第一部有关信件截收的成文法律——《1985年信号截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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