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1993年《电影、视频和出版物分级法》
2001年《电信法案》
2003年《电信信息隐私法》
2004年《电信(截获能力)法》
2007年《电信(民事侵权通知)法规》
《外国网络法选编(第二辑)》:
30U剩余条款决定的目的
(1)剩余条款决定的目的是允许委员会基于标准条款决定一方的申请,调整标准条款决定中规定的指定访问服务或规定服务的供应。
(2)为此目的,剩余条款决定可以
(a)提出标准条款决定中未提出的问题;并且
(b)更改委员会根据第300(3)节规定决定的标准条款决定中可以更改的条款。
第30U节:自2006年12月22日由2006年电信修正法案(No2》(2006No.83)第13节插入。
30V申请剩余条款决定
(1)指定访问服务或规定服务的访问搜索人,作为标准条款决定一方,可以向委员会申请就应提供服务的条款的剩余条款进行决定。
(2)如果访问搜索人根据第(1)条规定申请剩余条款决定,服务的访问供应商也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该访问供应商认为提供服务必须的条款的剩余条款决定。
(3)为免存疑,本节中规定的申请——
(a)如果委员会已经就该服务做出标准条款决定,仅提交;和
(b)可以探索以下内容中的一项或两项:
(i)决定标准条款决定中未提出的事项;
(ii)更改委员会根据第300(3)条规定指出的标准条款决定中允许更改的条款。
第30V节:自2006年12月22日由2006年电信修正法案(No2)(2006No.83)第13节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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