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法展开的研究,最为显著的特色就是由消费模式变革的背景入手,跳出传统规范法学单纯依赖的解释路径。因此,本书绝非仅仅立足于规范法学或者是注释法学,简单地对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做出诠释和注解,置于笔者视野之内的,是当代中国消费模式变革的宏观考量以及通过法律思维对这一变革所做出的理论阐释。笔者不仅寻求对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整体性的法学理论构建和阐述,更想通过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理来观察、解读和阐释当代中国的消费与消费者问题现状,并分析如何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引导消费者做出理性选择。同时,笔者希望“立足于法学,却不限于法学”,通过多学科多视角的综合研究,克服传统法学研究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单一研究模式,从法学学科的整体性与内在结构出发,从中国现实的消费活动与消费模式变革中的微观事件和宏观形势出发,探讨消费模式变革中新型消费者问题的法律应对。因此,本文以法学研究为主体,同时也涉猎经济学(尤其是消费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变革理论)、社会学(主要是消费社会学)甚至是哲学及伦理学(消费哲学与消费伦理学)等领域的研究。
为何要开展消费者问题研究?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消费者,一名热衷于消费活动尤其是各种新型消费的个体,笔者不断从理论层面反思消费中的现实问题。消费究竟为我们带来了什么?民众生活与社会发展又需要从消费中获得什么?为何会出现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又呈现哪些具体样态与发展趋势?解决消费者问题需要怎样的制度设计?
现代社会中,学界对于消费在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价值、作用、运行机理等诸多问题都存在不同看法,既有“禁欲”之言论——控制消费欲望、限制消费活动,也有“鼓吹”之主张——引导消费欲望、提倡积极消费,更有“消费异化论”“消费符号化”等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较为理性的观点认为,消费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不可小觑,应给予积极肯定,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度理性引导和控制消费活动的形态、规模及观念,避免因不当消费引发外部性问题。同时,由于消费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已经成为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对于长期以“生产出口型”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而言,积极发展、适当引导国内消费必为大势所趋,可以说,中国的消费社会也在逐步形成之中。综上所述,我们在理论上初步明确消费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带来的利弊得失,而在权衡利弊得失、平衡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消费观念、消费政策以及消费模式的变化引发了消费活动诸要素的变化,消费者问题也将随之变化并且呈现出新的样态。
自20世纪以来,消费者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性问题和关注的焦点,只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步骤不一,消费者问题的爆发过程、严重程度以及具体样态也存在些许差别。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的消费者问题尤为突出,既有其他国家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也有我国自身的特点,因此,消费者问题值得我们从多视角、多学科、多方法来关注。同时,由于消费者问题本身的复杂形态,涉及社会、经济、民生、传统习惯等诸多方面,笼统地以“消费者问题”或“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为题展开研究,将会使得研究的目标缺乏针对性,得出的结论也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选取相应的研究视角,对本书的研究对象——消费者保护法——做出基本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展开研究是必要的、可行的。
首先,笔者希望能够在历史维度上做出一种限定,即作为一名中国消费者,笔者关注和研究消费者保护问题是将其置于当代中国的特殊环境之下,置于中国现实的消费实践活动之中的,需要以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作为研究的大背景,关注此背景之下中国消费模式的变革以及由此产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因此,在当代中国“消费模式变革”这一题域下展开的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更加凸显问题意识,也更具现实意义。其次,消费者问题的解决、消费者保护的践行是一个内容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消费观念的建构、消费者自身的消费教育、经营者的自我约束、不同行业的引导与监管、消费者组织的协调,当然更离不开消费者保护法律机制的设计和具体施行。由此说来,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肩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依托于自身所长的法律理论,在“消费者问题”与“法律保护机制”之间展开互动性研究,从而增强消费者问题研究的理论深度,在分析消费模式变革引发的消费者问题的基础上,深入探讨现有法律机制的不足,进而寻求新的法律应对机制并促进消费者保护法制之完善。
王博(198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辽宁省经济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习与探索》《商业研究》等CSSCI来源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青年调研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东北财经大学青年科研人才培育项目各一项。
第一章 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
第一节 消费者的基本界定
第二节 消费者问题之考察
第三节 消费者运动及其诉求
第二章 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界定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外部关系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体系
第四节 域外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演变及其现状
第五节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进程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法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之构造
第一节 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构造
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消费者保护中的公权力配置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与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消费者保护中的特别救济机制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机制
第二节 产品召回机制
第三节 消费后悔权机制
第四节 公益诉讼机制
第五章 消费模式变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重构
第一节 社会转型与消费模式变革
第二节 消费模式变革之初步展开
第三节 消费模式变革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冲击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完善进路的初步展开
第六章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第一节 网络消费行为及其引发的消费者问题
第二节 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权利义务结构之调整
第三节 网络消费者保护的公权力介入
第七章 非物质产品消费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第一节 产品非物质化现象及其引发的消费者问题
第二节 完善非物质产品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路径分析
第三节 非物质产品消费中消费者保护的权利义务结构完善
第四节 非物质产品消费者保护中的公权力介入
第八章 信用消费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第一节 信用消费的基本界定及其引发的消费者问题
第二节 信用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利之建构与深化
第三节 公权力介入信用消费规制之理性分析
第四节 发展信用消费的制度框架与法律保障——信用消费专门立法之提倡
第九章 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第一节 预付式消费模式及其引发的消费者问题
第二节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保护的权利义务结构之完善
第三节 预付式消费中的市场监管与公权力介入
结论
参考文献
《消费模式变革下的消费者保护法研究》:
三、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主义
19世纪50年代,英美两国均因契约自由主义的盛行,导致对商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控制制度完全崩溃,给商品的买受一方及使用者(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问题。按照传统民法理念,即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表现出强弱分明的地位差异,但不能因此而置契约自由于不顾,对当事人的交易任意干涉。唯有契约当事人才能享受契约权利,负担契约义务。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交易上的“权力”,以自己的意愿来定制契约,并依据契约关系的理论主张其与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从而无须对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遭受的损害负责。20世纪初期,已经有学者开始反思契约自由主义;到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司法界掀起重大变革,契约自由主义的范围随着公共政策的改变而逐渐缩小,附合契约、不平等条款等理论动摇了契约自由主义,“出门不换”主义也被默示担保及弃权免责条款无效等原则所取代。契约关系原则上在美国亦渐消失,开始仅限于危险物品,而后及于人身损害,对于各种缺陷产品则均不再适用。自此,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如火如荼地展开,世界各国亦纷纷仿效,形成“消费者主义”浪潮高涨的时代。
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生产者为了更好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提出了“消费者是上帝”的口号,并进一步突出了消费者及其消费行为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与此相对应,企业更加重视对广告等商品促销活动的人力、财力的投入,这在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提供了一定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辨别、认定正确的信息带来了困难,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冲动购买的风险。①因此,这一时期的消费者运动以反对假冒伪劣商品和反对夸大的虚假广告为主,从而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其中新课题是防止消费者利益因为上述行为遭受不当侵害。然而,即使是把消费者作为上帝的销售理念,其终极目标也是为了生产者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对消费者的真正需求的满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消费者需求也向多样化发展,其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当时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生产消费矛盾,在这种情形下,有着更丰富内涵及理念的消费者主义的概念诞生了。
事实上,消费者主义(Consumerism)并非一个法学术语,在政治经济学、哲学以及社会学的研究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学者们通常将消费者主义作为消费者优先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其代表了一种理念、符号,核心内容在于强调商品经济活动中消费者所应具备的主权地位。首先,消费者主义是消费者为了寻求对在消费过程中所累积的不满的恢复、补偿、救济措施而进行的有组织的活动。消费者主义是当个别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政府或者企业的侵害时,为了对这种侵害进行救济而进行的,通过政府、企业或者消费者组织的系列行为所展开的组织活动——即认为某一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所采取的针对此问题的对抗行为。当然,消费者主义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及受尊重权的哲学,为解决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不满而进行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活动是彰显消费者主义的有效手段。可以肯定的是,消费者主义是为强化购买者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于销售者的权利或者“权力”而由市民或者政府所共同塑造的意识形态构造。①因此,有学者认为,消费者主义是一种旨在提高与产品和劳务销售有关的消费者权益或权利的思维革命,它是一种消费者及其倡议者代表反对他们视为不公平、歧视性和任意性待遇行为的保护性思潮。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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