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论集》中这场人权运动最终,面对统治者的暴力专横,他们不得不妥协退让,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却是中国宪政史上意义深远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作为这场运动的原始材料记录,《人权论集》具有非常独特的历史意义,非常值得今天的国人重新了解阅读。
《人权论集》中1929年,胡适、梁实秋、罗隆基等人,发起了一场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人权运动,抨击国民党政府的专制统治体制,反对“训政”,维护自由,要求尽快落实“宪政”。这场运动震动了文化思想界,许多学者先后卷入其中。
胡适 梁实秋 罗隆基。胡适是中国现代大师级学者,在民国思想史上地位极高。梁实秋,著名文学大家。罗隆基,学者,中国著名政治活动家,爱国民主人士,中国民主同盟创始人之一。1929至1930年前后,三人均为《新月》杂志同仁。
出版说明
小序
人权与约法
“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
论人权
论思想统一
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研究党义的心得
附录: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
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
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
专家政治
名教
孙中山先生论自由
思想自由
附编
胡适之所著《人权与约法》之荒谬
知难行易的根本问题——驳胡适之“知难,行亦不易”论
有宪法才能训政吗?
鹦哥儿
王道诗话
当局法令文书
胡适相关书信
版权页:
第十七条凡一切国民的水旱疾病灾疫的赈济,是国家在人权上的责任,不是政府对国民的慈善事业。这种责任,应在其他责任之先,因为生命是人权的根本。灾疫遍地的现状,是国家失职的证据。灾疫遍地而不能赈济,是国家在人权上没有担负责任的证据。
第十八条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全民应受同样法律的统治。同时,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一国之内,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得处超越法律的地位。凡有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处超越法律的地位,即为侵犯人权。
第十九条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条件比较重要者有三:(一)行政长官绝对无解释法律及执行司法的职权:(二)司法官非有失职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换或受惩罚;(三)司法官不得兼任他项官吏。违此三者,即侵犯司法独立,即侵犯人权的保障。
第二十条司法官的人选,不得有宗教及政治信仰的歧视。不得有保荐及贿赂的弊端。凡采用陪审制的法庭,陪审员的人选资格,不得有政治信仰,宗教信仰,社会阶级,及男女界限的歧视。违背此项条件,即为侵犯人权。
第二十一条无论何人,不经司法上的法定手续,不受逮捕,检查,收押。不经国家正当法庭的判决,不受任何惩罚。
第二十二条国家无论在任何形势之下,不得以军事法庭代替普通法庭。关于海陆空军人违犯纪律之审判,当为例外。
第二十三条非经政府的许可,任何军人不得在任何地点宣布军法戒严。在军法戒严期内,凡军人一切损害人民生命财产的行动,应向国家普通法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