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学·法学系列:环境法原理(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以国内外环境法理论与立法实践为对象,以环境法的法理解释为核心,以环境法的应用性为基点,以法学的权利义务分析方法为主线,将丰富的环境法律现象进行高度抽象与概括。论述了公民环境权、生态文明的法治路径、环境风险与风险预防、沟通与协调四个基本原理,分析了环境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五大规范系统,归纳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法律制度、污染控制法律制度等主要制度体系。同时,从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评价角度,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理论与立法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环境法理论应用的方法与路径。力求使研习者获得对于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全面理解与认识,能够应用环境法的原理解释一般的环境法现象,并较为准确地适用环境法制度。
吕忠梅,女,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湖北水事研究中心主任;第三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之一。主要从事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民法等方面的研究,发表科研成果近600万字。其主要著作:《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环境法的新视野》、《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等20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环境科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和高校文科学报以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任《环境资源法论丛》主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第三批重点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首席专家。
《博学·法学系列:环境法原理(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中国一直对避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保持着清醒,在制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同时,高度重视环境立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环境立法的速度快于市场经济立法。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我们就已经十分自豪地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体系……
就在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中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退化成为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最直接制约因素。现实残酷的告诉我们: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实施的效果与立法目标差距甚大,环境法执行过程中的选择执法、扭曲执法、懈怠执法、越权执法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出现了地方政府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污染受害者长期得不到救济的怪象。究其原因,形式上的表现是立法仍不完善,环境立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性仍不够,导致法律实施的困难;但根源在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理性并未达成社会共识,也没有纳入法治过程。主导整个社会的是“GDP”崇拜,高资金投入、高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和低经济效益的增长方式,物质消费欲望的极度膨胀,对自然或傲慢或敌视的无知态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十八大报告提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强调全社会树立生态理念,要求把生态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纳入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全过程。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相继出台,不仅将法治理念贯穿到了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而且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解决目前严重存在的环境法困境,建设生态法治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
现代文明应该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上的“绿色文明”,市场经济应该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绿色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未来发展的“绿色道路”,其关键是抛弃“高投入、高消耗、高消费、高污染”的非持续发展模式,创建“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适度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与这样的发展模式相适应的法律才是符合“生态文明”的行为准则。但是,我国过去的法律对利用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污等各种与环境利用有关的行为并未完全从是否符合“生态文明”的角度加以规范,资源环境的生态性功能没有纳入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人们的行为以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方式出现时,法律对其无能为力。为化解这一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因此,法治的首要任务是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标准,将主体的行为方式以具体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主体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让人们的行为有所遵循。
1.以生态文明理念评估和修订传统法律
客观而言,近年来各个领域的立法都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所关注和回应。一些基础性法律中都有相关的制度安排,如《物权法》规定了环境用益权和空间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刑法》规定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等,这些都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整体上看,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的理念还没有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现行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开发利用制度、自然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都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而这些制度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多个领域,并非在一两部法律中增加一两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问题。因此,有必要按照“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进行整体考量,以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整体布局为标准,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充筹考虑法律的立、改、废、释,
2.以整体性思维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虽然数量不少,但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重大影响,“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同样是环境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这种思路下的生态环境立法,既缺乏对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也缺乏对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更缺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理论基础。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立法变动性大,容易就一时一事作出规定,缺乏对某一社会现象全面完整的考量;二是立法的合理性不足,各部门分别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推出于已有利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法律运作规律和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三是将环境立法看作是为政府监管立法,缺乏对市场机制的认识,重行政规制轻民事调整。由此带来了环境法实施过程中的诸多弊端,这些问题不解决,必将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市场机制的生态环境立法,因此,我们必须在反思生态环境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环境保护法》修订为契机,统筹考虑制定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形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契合市场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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