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修订版)》从同一年代分别发生在美国和中国的两个典型案例入手,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从制度与文化双重角度剖析了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既有事实描述,又有价值判断,既有较深入的理论分析,又有强烈的可读性,适合不同层次的读者阅读。
正义需要代价,我们选择什么?在连续长达258天的法庭审理后,辛普森被陪审团一致裁决:“无罪”。经过16个昼夜的刑讯逼供,杜培武说:“真是求死不得”,“你们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
王达人,汉族,生于1946年。1968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学院(现中央民族大学)藏语文专业。1970年至1984年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工作14年。1980年“误入歧途”,开始担任兼职律师,1992年起任专职律师,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第一任主任。主要从事教师和律师工作。
教经济法时编写了两部教材;任专职律师以后,发表过几篇论文,并有两篇获奖;专著有《漫话法治》和《走进心中的香格里拉》。
汉·贾谊有《鹏鸟赋》云:“小智自私兮,贱彼贵我;达人大观兮,物无不可。”唐·王勃《滕王阁序》有云:“君子安贫,达人知命。”此乃吾名之真解,与今流行之“达人”大相径庭矣。看官切勿以为“秀”。
曾粤兴,广东兴宁市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云南省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荣获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引子
第一章 警察与罪犯
1警察和被告人的错位
2相煎何太急
3警察权力的制衡
第二章 检察官和律师
1“梦之队”的梦
2忍辱负重的辩护人
3天平的两端
第三章 事实和证据
1痛苦的证人
2无本之木
3事实的真实再现
第四章 陪审团和法官
1天地良心
2法官的悲哀
3独立审判权
第五章 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
1正义的代价
2生死一线
3追求公正和正义
第六章 劫后余生
冤:民警险成当代窦娥奇:执法部门如此办案
--云南昆明公安局干警杜培武冤案录
劫后余生说噩梦--杜培武访谈录
路漫漫其修远兮--杜培武出狱以后
坚决杜绝刑讯逼供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超时限办案
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省委政法委出台十项措施
公正驱散阳光下的阴影--杜培武错案纠正纪实
尾声
修订版后记
如果我们手上拿着一个地球仪,从北极的轴心向下看,一定会发现中美两国的位置与地球自转轴是对称的。在美国时,我们也发现,美国的很多事物与中国刚好相反。比如在硅谷,我们看到上班职员的自行车都是倒过来停放的,用坐垫和笼头手柄支撑着,两个轮子朝天。这种行为方式,是由思维方式所决定的。
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案和发生在中国的杜培武案两个案件,如果把它们的诉讼过程画成一条曲线的话,我们会发现,两条曲线几乎完全相反而对称。
前者非常重视诉讼程序,而诉讼实体结果居于次要地位;后者非常重视诉讼实体结果,而诉讼程序居于次要地位。前者的诉讼理念是,只要诉讼程序是正当的,诉讼实体结果也就是正当的,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实体审理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而后者的诉讼理念是,即使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也不妨碍诉讼实体结果的正当性,诉讼程序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它仅仅依附于诉讼实体的审理,为诉讼实体服务。甚至有相当多的人认为,程序是虚的,实体才是实在的。在诉讼证据上,前者认为,侦查人员取证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该证据才能用于定案,否则,违法取证将导致不公正的诉讼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把取证过程比作树干,把所取得的证据比作果实的话,“毒树之果必然有毒”;而后者认为--当然,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证据只要具有真实性,能够形成锁链,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违法取证也不必然导致实体结果不公,也就是说,“毒树之果未必一定有毒”,甚至认为“毒树之果有点甜”。
正因为如此,尽管1996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解释也反复强调“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重实体而轻程序,以口供为证据中心的传统法律文化造就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习惯,他们面对这些没有规定法律后果的规范性文件,有足够的胆量置法律规定的程序于不顾,为了破案,为了揭示案件的本来面目,为了伸张所谓的正义--被告人被绳之以法,无所不用其极。媒体所披露出来的冤假错案,无一不是采用了非法证据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再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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