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47 元
丛书名:21世纪高等学校经管类会计专业系列规划教材
- 作者:主编廖又泉, 王莲君
- 出版时间:2013/3/1
- ISBN:9787560986937
- 出 版 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
- 页码:371页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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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库位:
《21世纪高等学校经管类会计专业系列规划教材:新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依据财政部2009年10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部分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特点,为满足高校会计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课程设置的要求,根据我们多年会计专业教学经验编写的。
《21世纪高等学校经管类会计专业系列规划教材:新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了三个特点:第一,书中每部法规都从历史的角度系统地介绍了该法律制度在国内外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给读者每部法的整体概念,使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让学生了解不同的历史环境产生了不同的相应的法规;第二,从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生涯的角度介绍了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涉及法律的基本常识、企业伦理、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知识,打破了从业资格考试应试的单一目标,在知识面上加以扩展,提高了相关法规掌握的深度和广度;第三,保留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格局,保留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基本知识点,也配备了相应的复习思考题和练习题。
《21世纪高等学校经管类会计专业系列规划教材:新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国家最新的会计及相关法规改革的最新动态,体现了法规在会计中的最新运用,对原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做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使内容更加完整、准确。 《21世纪高等学校经管类会计专业系列规划教材:新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适用于会计学专业本、专科学生教学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同时也可供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尤其是会计从业人员培训和自学之用。《21世纪高等学校经管类会计专业系列规划教材:新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在学完会计专业相关主干课程,掌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之后,对财务会计以及审计理论和方法的进一步深化,具有总结和归纳的作用。
本书是依据财政部2009年10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部分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特点,为满足高校会计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课程设置的要求,根据我们多年会计专业教学经验编写的。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了三个特点:第一,书中每部法规都从历史的角度系统地介绍了该法律制度在国内外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给读者每部法的整体概念,使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让学生了解不同的历史环境产生了不同的相应的法规;第二,从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生涯的角度介绍了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涉及法律的基本常识、企业伦理、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知识,打破了从业资格考试应试的单一目标,在知识面上加以扩展,提高了相关法规掌握的深度和广度;第三,保留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格局,保留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基本知识点,也配备了相应的复习思考题和练习题。
本书是21世纪高等学校经管类会计专业系列规划教材之一,作为会计学专业选修课教材的一次新的尝试,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国家最新的会计及相关法规改革的最新动态,体现了法规在会计中的最新运用,对原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做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使内容更加完整、准确。
本书适用于会计学专业本、专科学生教学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同时也可供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尤其是会计从业人员培训和自学之用。本书是在学完会计专业相关主干课程,掌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之后,对财务会计以及审计理论和方法的进一步深化,具有总结和归纳的作用。
湖北大学商学院会计学专业廖又泉副教授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王莲君副教授担任本书主编,廖又泉副教授负责全书写作大纲的拟定和编写的组织工作,并对全书进行统稿。其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章由武汉警官职业学院蔡志敏副教授撰写;第二、三、四、六、八章由廖又泉副教授撰写;第五章由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仕继副总经理撰写;第七章由王莲君副教授撰写。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节 我国法律的种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新中国会计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第二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三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四节 会计核算
第五节 会计监督
第六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基础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节 支付结算管理体制
第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税收概述
第三节 主要税种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节 税收征管实务
第五章 经济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节 违约责任
第十节 具体合同
第六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七章 企业伦理、企业文化与职业道德
第一节 强调新的企业伦理、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的意义
第二节 企业伦理
第三节 企业文化
第四节 职业道德
第八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关键概念中英文对照
参考文献
第一节 新中国会计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一、会计法制建设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革”前会计法制建设的萌芽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专门的会计法律,会计工作的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核算制度,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会计行政法规主要有如下两种。
(1)《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1年8月,政务院(1949年10月2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发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预算管理法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总预算会计制度,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金库会计制度、税收会计制度以及会计管理体制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2)《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办法》和《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2年1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决算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办法》,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机构、中央与大行政区主管国营企业的部、会、行、署、局等决算报告的报送审核程序、决算内容、编制根据以及资产估价原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55年1月,国务院在《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发布了《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对企业决算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决算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名称、格式和项目的制定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后,会计的法制建设被提上了会计改革的日程。这一时期会计法制建设的突出成就,一是制定了专门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二是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了会计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
1980年8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并正式立案会计立法。1984年7月至1985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七次和第九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最后一致通过,于1985年1月21日以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方法、程序,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违反《会计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会计法》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专门法律,其颁布施行对维护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加强经济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2.会计行政法规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会计行政规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规体系。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以下几种。
(1)《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成本管理制度。改革开放后,为加强成本管理,杜绝损失浪费,国务院于1984年3月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了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成本控制和管理权限及责任、监督与仲裁措施等。
(2)《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折旧管理制度。改革开放后,为规范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国务院于1985年4月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该条例的内容主要有:明确提取折旧的范围;规定计算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规定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的计算方法;明确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明确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3)《注册会计师条例》。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以及必须加强会计查证、验证业务的需要,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198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对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业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独立性、职业道德、业务收费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总结该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6年7月颁发了《注册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师条例》共6章30条,对注册会计师的性质、业务范围、职业道德、法律责任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的会计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1.会计法律体系的建立
(1)《会计法》的两次修订。本着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财政部自1992年起开始着手对《会计法》进行修改。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17号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的修订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立法宗旨上强调会计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并在修改的内容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二是扩大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使《会计法》成为全社会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三是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对会计监督应负的责任;四是对会计人员任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主管单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任免的适度管理,以适应企业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会计法》的修订再次被提上会计法制建设的日程。1999年10月31日,新《会计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全体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17号令予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在以下一些方面作了修订:一是突出强调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四是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了特别规定;五是进一步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六是明确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七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八是加大了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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