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经济类专业的本科学生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的需要,从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出发,以相关*新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两个细分领域电子商务和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全书共分为十章,第1章阐述了电子商务法和金融法的产生和发展、基本概念、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法规的基础;第2章主要介绍了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相关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属于电子商务法,是本书内容的重点之一;第3章至第7章以及第9章主要介绍了借贷合同法、金融担保、融资租赁、支付结算业务、保险业以及金融犯罪相关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属于金融法律制度;第8章主要阐述的是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银行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范,这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第10章介绍的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这是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研究的*新进展。
本书内容丰富、新颖,论述问题深入易懂,是专门为高等学校经济院系、法律院系本科生撰写的教材,同时也可供研究生、大专生使用,并可作为国家经济、金融立法的参考资料。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开启了金融创新的时代,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格局。但在发展过程中,安全性和高收益相互制约,使互联网金融面临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风险。其中,法律法规是抵御风险的不二之选。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法规教学体系,培养互联网金融法律意识,能够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相较于其他金融法教材,本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 内容新颖。本书新增了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第3章)、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第8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10章)等前沿性法律问题,在其他金融法教材中基本还未涉及这一块。本书以我国最新金融法律法规为基础,参阅国内外金融法学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结合最新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动态,系统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所有重要领域,如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银行等,对相关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法律制度等作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2) 体例新颖。本书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编写体例上彰显了可读性和互动性。每章前有“本章目标”和“本章简介”,每章末有“本章小结”和“本章作业”。书中除了理论教学,还配有相关案例和解析,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打破了传统“罗列法条”的经济法教材编写模式,通俗易懂,开阔了学生的视野,更好地满足培养既懂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还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复合型”金融人才需求。
本书由新迈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研发,大纲由何平平拟定,湖南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组织编写。本书由何平平、邓旭霞、车云月任主编,周春亚、王杨毅彬任副主编,各章的编写分工如下,第1章至第5章由车云月、邓旭霞(湖南工程学院)和王杨毅彬负责编写,第6章至第10章由何平平和周春亚负责编写。本书终稿由何平平审定。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金融法文献著作,在此感谢相关作者。本书的出版希望给读者一些新意。囿于时间和个人能力,书中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有些经济法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这些都有待于作者今后倍加努力。
编 者
车云月,五洲树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创始人,知名职教专家,创新型校企合作国内领军人物,“5411”教育理念创始人。担任新迈尔教育集团总裁,中关村加一战略新兴产业人才发展中心主任等职位。在IT类创新和综合性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做出了突破性的创新。凭借其多年的教育行业从业经验与实干精神,打开了国内职业教育的新局面。近年来更涉足国际教育领域,力争使我国的职业教育更加国际化,培养更加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何平平,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省科技项目5项,企业委托研究项目2项,出版专著1部,教材1部,发表论文20余篇,现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工作,任湖南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所长。
第3章 借 贷 合 同
* 掌握借贷合同的特征、成立要件和效力,以及借贷合同履行、转让和终止的情形。
* 掌握借贷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形式和免责事由。
* 掌握民间借贷合同的界定、表现形式、成立要件和生效条件,以及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效力待定和无效的三种具体情形。
* 了解网络借贷合同的性质和类型,以及网络借贷民事纠纷的解决程序。
借贷法律关系是金融领域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关系,也是现代金融领域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其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其本身的随意性和风险性也极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网络借贷在现代金融领域中兴起。一方面,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在网络借贷中极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网络借贷中存在着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可能。因此,民间借贷和网络借贷需要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本章将重点讲解借贷合同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及表现形态,以及网络借贷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3.1 借贷合同的特征与成立
借贷合同,又称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展开来说,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
3.1.1 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借贷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借贷合同,以金钱为标的物,非货币的财物不能成为借贷合同的客体。
(2) 借贷合同是转让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借贷合同所转移的是标的物的处分权,而不是所有权。借贷合同的借用人按约定负有“返还”的义务,约定有利息的,还须支付利息。借贷合同的标的既不是被卖出,也不是被租出,而是被贷出,到期还要收回。借用人借贷的目的,主要不在拥有所有权,而在于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处分。
(3) 借贷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借贷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借款人和贷款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推定借贷合同关系不成立。但针对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对其合同的形式则要求较为宽松,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借贷合同依然有效。
(4) 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货币给付为前提。不论货币是否已经给付,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时成立。
(5) 借贷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贷款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期限及时拨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期限归还相同数额款项,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是合同的对价。
3.1.2 借贷合同的成立
借贷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① 借贷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借贷合同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当事人;
② 缔约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内容形成合意。即借贷合同的当事人要对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
③ 借贷合同通常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确定缔约当事人形成合意。
1. 借贷合同的要约
借贷合同的要约,是指借贷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向相对当事人做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约的成立
要约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如下五个条件。
① 该要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特定人并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② 要约人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③ 该要约表明了要约人想要订立借贷合同的意图;
④ 该要约应以明确方式发出,其内容是具体且确定的;
⑤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要约人不得任意对要约进行限制、修改和撤销。
3)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之后,未到达(或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并未生效时,要约人有权撤回其发出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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