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对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知识、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与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及建设工程其他法规等九章内容进行了较系统的阐述,并配置了大量针对性训练题。通过本书的学习,读者能够综合掌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的案例。
本书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yi,新颖性,本书以zui新颁布及实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第二,实用性,本书体系和内容与建造师考试内容相衔接,并有针对性地引入大量案例。在本书zui后配置大量训练题目,帮助学生进行各个知识点的巩固。
为了方便教学,本书还配有电子课件等教学资源包,任课教师和学生可以登录“我们爱读书”网(www.ibook4us.com)免费在线浏览,任课教师还可以发邮件至husttujian@163.com免费索取教学资源包。
本书适合于全国高职院校建设类专业学生使用,也可作为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学习教材。
本书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教育土建类“十二五”规划教材、工学结合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项目化创新系列教材《建筑工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zui新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修订完成。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已颁行的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重要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规章制度,结合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内容进行编制,内容覆盖面广,体例新颖,案例丰富,通俗易懂。
本书在内容上共分为九个章节和拓展训练习题。章节内容分别是:(1)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知识;(2)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与施工许可制度;(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5)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7)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8)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9)建设工程其他法规。本书内容全面而充实,系统地阐述了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聘请建设行业企业专家共同研究,在确定编写思路和提纲时,结合了建设行业企业技术领域的实际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标准,并尽量将其与本书各章节内容紧密结合。
本书主要针对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土木建筑类专业学生教学设计,可以作为建设行业培训参考教材;从学生对接工作岗位上来说,本书力求结合学生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来选择内容,结合行业培训需求,突出行业特点,选择与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相衔接的内容,突出本书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努力关注建设法规的前沿动态,渗透zui新的法律思想,吸收zui新的法律内容.尽量使学生接受新观点,阅读新内容,突出新颖性;在结构体系上,以“法理、法条、法案”为主体,以规范建设活动的建设法规为基础,以法律为主线,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进行系统阐释。
本书特色:第一,新颖性,本书以zui新颁布及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为蓝本编写,为满足建设工程技术专业群就业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书增加了大量建造师考试要求的内容,以能力为本位,以制度模块化方式重组教材内容。第二,实用性,本书体系和内容与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相衔接,并有针对性地引入大量案例,突出应用的目的,深入浅出,便于自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强调思维分析能力的培养。在本书zui后配置大量训练题目,帮助学生进行各个知识点的巩固。
本书由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傅为华、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韩晓冬、贵州工商职业学院刘世刚任主编,由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唐朝光、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李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十一师职业技术学校董江华、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熊晨超任副主编,由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何俊教授担任主审。同时,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陈万鹏、建东职业技术学院石凌栋、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温欣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工作,zui后由傅为华审核并统稿。其中,傅为华编写了第1章至第4章,韩晓冬编写了第5章,刘世刚编写了第6章,唐朝光编写了第7章,李君编写了第8章,董江华编写了第9章,熊晨超编写了拓展训练习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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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书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
1.1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 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3.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4.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5.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 法的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制定法、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
1) 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zui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zui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2) 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有关建设的法律既包括专门的法律,也包括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zui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的,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6)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7) 国际条约与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在建设活动中,zui常见的国际惯例是FIDIC条款,我国很多合同范本参照了该条款。
2. 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从而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1) 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zui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zui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zui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而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 新法优于旧法。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6) 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三、建设法规及其法律地位
1. 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以及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规的作用体现在:
(1) 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人们的各种具体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进行。从事各种具体的建设活动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即建设法律规范。
(2) 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 惩罚违法建设行为。
2.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到底属于哪个部门法及所处的层次。由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可以看出,建设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所以,很难将建设法规具体划分到哪一个部门法。
3. 建设法规体系及其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住建部门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除国家法规、部门规章外,还包括地方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住建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zui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视为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