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经济法概论》的修订版,针对经济管理及理工类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知识使用。本次修订对教材的体系进行了大幅的调整,由三版的32章缩减为18章,删除掉宏观调控和部分监管制度,大大增加了支付结算和税收的操作性内容。形式方面,新版突出几大创新点:一是设计大量“讨论题”,要求学习者在课堂上分组讨论,之后交换观点,以推动“协商式”、“团队式”学习,也利于师生间的互动。二是精选近年部分专业资格考题作为练习题,突出简洁、实用,便于学生把握知识要点。个别选题考点超出教材范围,可作为师生拓展学生的领域。三是增加基本概念和专业术语的英文表达,以帮助学生积累基本的英文专业词汇,这是年轻读者走向国际化过程中需要补充的竞争性能量。四是全面更新课后的案例分析题,用大量鲜活生动的真实案例,展现社会生活的千姿百态,为我们理解“生活中的几经济法”提供素材。
《经济法概论(第7版)/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高等院校经济学管理学核心课教材》:
二、公司的创立人和设立方式
(一)公司的创立人
1.公司创立人的含义
公司的设立有赖于创立人的行为。创立人,是指通过自身的积极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创办公司的人。创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人就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人是指发起人。
一定数额的创立人是设立公司的先决条件,对此,各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关于创立人的国籍,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不作限制,有些国家则对外国人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国籍限制,但要求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创立人的责任
由于公司创立人的行为直接涉及债权人、其他股东和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对于创立人的责任都有严格规定。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比较简单,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约定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规定了两种设立方式,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中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承担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③公司章程;④验资证明;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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