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有关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问题的一部观点汇总。教育法制化是法学界和教育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本书就是研究如何将教育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育改革顺利进行的理论结合实践之作。本书同时也是燕京法学系列的第五辑,本辑主题是讲教育改革的法治化。
教育法制
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张翔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化/郑贤秀、田冉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研究/蔡乐渭、张硕
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教育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刘兰兰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与法律保留原则/陈国飞
中学教师教学活动的宪法保障/杜强强
模拟法庭与法学教育/丁飞
[有关学术自由的外国宪法判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杜强强译
日本最高法院判例——关于东京大学泡泡乐事件的判决/王涛译
域外法苑
菲律宾的环境教育与环境教育立法/果海英
隐宪权的隐含界限:对美国宪法学说史的一个梳理/杜强强
稚学园
对代表法32条之现行犯但书条款的研究与探讨/龚力
收养身份占有法律制度研究/潘超
学位论文选粹
论休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所嫒
《燕京法学·第五辑:法律与教育》:
(二)中国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
中国法律不仅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而且还建立了与教育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了中国的教育法制。
1.宪法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不仅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权组织形式、经济、文化、外交、民族等重大问题的政策,而且对教育的性质和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相较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明确地规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975年和1978年《宪法》尽管存在严重的缺陷,但仍然保留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1982年宪法进一步发展了受教育权,丰富了接受教育的广泛规定以及教育领域中的国家义务。一方面,1982年《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赋予“接受教育”(receiving education)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在1982年宪法中,享有同样属性的基本权利还有劳动权。把受教育视为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教育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国家期望通过普及教育降低文盲率以及发展人口素质的目标。另一方面,1982年《宪法》把教育确立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宪法》序言在国家根本任务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精神文明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展国家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各种职业教育;二是通过普及理性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2.教育法
1982年《宪法》之前,教育领域的立法还很不完善,除了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尚未制定一部专门规制教育权利及教育管理的基本法律。直到1985年中共中央决定开始教育改革,教育立法才积极发展起来。在此后的几十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多部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199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199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1998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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