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指导和规范电影产业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电影产业,甚至整个文化产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参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这本释义,对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柳斌杰、聂辰席、袁曙宏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按照法律条文逐条解析,准确阐述电影产业促进法法条含义,为政府工作人员、电影业界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了权威的学习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宣传好、贯彻好和实施好电影产业促进法,帮助社会公众、电影业界和政府工作人员等主体准确理解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原意,学习掌握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具体含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
本书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国家版权局局长聂辰席,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童刚、张宏森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余爱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王振江对条文进行了审核。诸政红、张耀明、周建东、王健负责全书统筹;朱兵、孙雷、温泉、张阳负责第一章;黄治、陆亮、钟明岚、高山、宋雁、刘艳徽、卫南、王丽、孙剑、靳文华、周波、刘豫霞、董力、蒋晓玲、阎鹏、丁立、张阳负责第二章;王艳梅、张阳负责第三章;侯晓光、袁先鹏、刘林、刘汉思、张阳负责第四章;王新艳、侯星周负责第五章和第六章。本书多数作者直接参与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对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有较深的理解和认识,在写作过程中从立法宗旨、具体含义、立法背景、比较研究、实务要点等角度,尽量以详尽准确的语言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进行逐条解释,并附录了部分立法过程文件和电影促进文件,整理了与电影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力求对各界人士学习理解电影产业促进法有所裨益。因水平和时间所限,本书内容难免有疏漏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适用原则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法律的效力范围,即关于法律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发挥效力的范围的统称。该款仅涉及空间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般而言,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航空器、船舶、领事馆等拟制领土,但基于特定的基本法制度安排和特殊的历史问题,我国的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各自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相应地,本法所称的“境内”不是“国境以内”,而是“海关关境以内”,也就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三个单独关境地区,后者在本法的适用上等同于其他境外国家和地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该款从客体角度出发,对法律的调整对象予以界定,即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明确提及的活动类型外,本法还对参与、举办电影节(展),电影档案管理,电影衍生产品开发,电影评价,电影人才培养,电影语言译制等电影活动进行了规范。
第二款是关于“电影”概念的定义。目前,对于“电影”概念,并无权威定义,日常生活中提及的电影,除了影院电影外,也被其他类似的制作或创作形式借用,从而形成了所谓电视电影、微电影、网络大电影等概念。“电影”是本法的核心概念,对“电影”概念内涵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电影活动的类型,电影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扶持和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关系重大,影响深远。一般而言,法律概念的定义可分为列举式、概括式以及概括列举混合等方式,1996年制定《电影管理条例》时,因有关各方在“电影”概念的认识上并不统一,不仅存在着“影像论”和“胶片论”两种观点的争论,而且两种观点都无法完整、准确地反映电影的内涵,因此该条例最终以列举五类电影片(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的方式规定了电影的概念。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准确界定“电影”概念,防止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模糊地带和不必要的争议,立法者最终未沿用《电影管理条例》所确定的列举式定义方式,而是采取了概括式的定义方式,即将“电影”从摄制、记录、构成、技术标准和公开放映五个方面进行了限定,既尊重了行业、学界对电影的专业认识,也纳入电影主管部门对电影管理的特殊考虑。
一是要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这里包括了技术和艺术两个方面,从历史角度而言,视听技术先于电影艺术出现;从现实地位而言,视听技术服务于电影艺术。关于视听技术,众所周知,电影本身即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影本身的产生、发展是以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在电影领域的运用为前提。例如,关于电影诞生的先决条件,有学者总结为以下几点:(1)对连续的略有差异的图像使人眼产生运动幻象的认识;(2)能将一系列快速闪动的图像投射到某个平面;(3)能够使用摄影术在一个清晰的表面制造连续图像;(4)能够将照片印制在一个足够灵活、快速地穿过摄影机的底板上;(5)能够为摄影机和放映机找到一种合适的间歇运动机构。电影的发明也标志着对上述技术难关的成功攻克。在某种程度上,电影的发展史就是电影科技的发展史。
电影是科技的产物,更是科技与艺术的结晶。在电影发明之后,随着长期的技术演进和观念更新,视听技术经历了从无声到有声、黑白到彩色、平面到三维的发展历程,从而不断丰富电影艺术的表现形式,拓展电影艺术的表现范围。在艺术家的努力下,电影很快从最初的单纯机械式设计成长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形成了卢米埃尔兄弟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和乔治·梅里埃为代表的形式主义等不同风格。1911年,意大利乔托·卡努多发表了《第七艺术宣言》,首次提出“电影是一门艺术”的理论主张,指出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态,是静态艺术和动态艺术,时间艺术和空间艺术,造型艺术和节奏艺术的综合。从此,“第七艺术”成为电影的代名词,电影正式步入了艺术的殿堂,并逐渐发展、丰富了电影独有的艺术手段。在图像方面,运用推、拉、摇、跟等机位镜头变化,通过鸟瞰、俯拍、平视、仰拍、倾斜等角度,使用标准、长焦、短焦等焦距,形成远景、全景、中景、特写等不同景别,用于交代场景、人物思想行动,表达人与人、人与场景的不同关系;通过长镜头、蒙太奇等手段,塑造独特的电影时空;采取高调照明、高反差照明、低调照明等不同风格和主光、补助光、后光“三点照明”等不同技巧的人工照明或者自然光等感光方式,塑造不同氛围,渲染不同情绪。在声音方面,则包括拾取现场对白、环境音的录音,将录制的声音进行高质量还原的还音和后期配音等各环节的处理。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电影行业的运用,数字三维与特效技术在电影制作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更是大大降低了电影制作的技术难度,无限拓展了电影艺术表达的可能性。与此同时,电影艺术也存在着对其他既有艺术手段的借用,如戏剧、文学手法在电影内容叙事、戏剧冲突等方面的运用,绘画、雕塑对电影镜头结构和布景道具设计的影响,以及音乐舞蹈对电影主题的升华和表现形式的作用等。
二是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这是对载体形式的限定。其中,胶片是采用银盐感光技术,以化学原理记录画面和声音信号的介质,数字载体是采用光电成像技术,以物理原理记录画面和声音信号的光盘、硬盘等数字介质。从电影诞生到20世纪90年代,胶片一直是电影摄制、放映和存储的主要载体。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采用数字介质摄制、后期制作、发行放映电影的技术逐渐成熟,并且基于成本、传输等方面的优势而逐步取代了胶片的主导地位。另外,录像带作为胶片之后、数字载体之前出现的一种视听载体,是采用磁记录技术记录图像、声音等信号的磁带介质,某些胶片电影在中间过程中也以磁带形式记录声音,并最终转制到胶片介质上。但基于胶片在影片图像质量、保存可靠性、制作成熟度等方面的优势,录像带未能成为电影院放映电影使用的主流介质形式,而往往被电影版权方作为家庭使用介质发行。数字载体的迅速发展更是进一步挤压了录像带的生存空间。我国通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在实质上禁止了包括录像带、激光视盘等在内的音像制品公开放映的可能性。因此,本法在对电影介质进行限定时,未规定“磁带”形式。
三是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该项是从电影内容和表现形式角度的界定。“表达一定内容”是指,电影是对现实世界有选择性的呈现以及对未知世界有目的的建构,无论是故事片、动画片、科教片还是纪录片、新闻片,都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思想性,制作主体通过电影这一艺术形式叙述故事、抒发感情、阐明哲理,而观众则通过观看电影产生思想、情感的交流,获得一定的知识、信息。“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是指,电影由一个或一系列具有内在逻辑的镜头构成,每个镜头由按照线性时间序列的连续画面组成并在放映时能够形成动态画面。画面可以有伴音,也可以没有伴音;可以特定镜头没有伴音,也可以整部影片都是“默片”。电影是对人体视觉暂留原理运用的艺术形式,以画面为基本表现形式,声音可以增强电影作品的艺术表现力和理解力,也是绝大多数影片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电影画面的“连续性”是指同一镜头内画面的连续性,不同镜头之间往往不能形成连续的画面。实际上,除个别电影采用一个长镜头一气呵成之外,一般电影都会采用蒙太奇手法,将诸多镜头按照不同的时空顺序组合成为一部电影。
四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前文提及,电影作为一种科技与艺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作品类型,电影片的拍摄、后期制作加工和母版制作需要保证一定的水平,从而有效保障电影完成片的质量和作品表达。同时,从经济属性而言,电影又是电影产业运作产生的产品,而在一个规模庞大、分工复杂的电影工业体系中,人的因素、设备的因素甚至环境因素都会对电影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唯有通过制定并遵循科学、合理、统一的技术标准,才能够保障整个工业体系的稳定水准,从而使电影具有良好的观影体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便利国际交流。为了确保影片技术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并且在电影片公映许可中设置了技术审查环节。电影技术标准分为胶片电影和数字电影两种类型。胶片电影技术标准涵盖拍摄、录音、制作、洗印、放映等环节,目前发展已经十分成熟和完善。随着电影数字化的高速推进,数字电影技术标准的重要性愈来愈突出,它涵盖数字节目源获取、数字后期制作、数字母版制作(压缩、加密、打包)、数字声音、数字发行传输、数字存储、数字播映、安全管理、数字立体电影等关键环节和部分。依据国情,国内数字电影按照专业数字电影(2K/4K)、中档数字电影(13K)和流动数字电影(08K)三个层次发展,并遵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中,专业数字电影与国际保持接轨,遵守国际相关技术标准,中档数字电影和流动数字电影依据我国国情,遵守自主技术标准。电影片技术质量审查则需要遵循《电影送审标准拷贝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方法》行业标准。
五是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这是从制作目的角度进行的界定。摄制电影的主要目的是要以公开放映的方式向大众传播。“公开”要求放映活动应以收费或者免费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开放观看。放映具体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固定放映场所,包括电影院这一专业放映场所,也包括剧院、礼堂、文化宫、活动中心等室内封闭场所,还包括汽车电影院等露天场所。其中电影院,是指通过新建或者改造形成的,配备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设施、设备,以收费入场为主要经营方式,以放映电影为主要用途的封闭型固定放映场所。一种是流动放映设备,是指用于农村、社区、厂矿、学校等流动的、非固定放映场所的电影放映设备。固定场所放映和流动放映具有不同的技术质量和技术要求,因而必须遵守相应的技术标准,以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比较法依据有,意大利电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中,电影(影片)指各种类型(包括数码)、以叙述及纪录片为内容、符合作者权益、经版权所有者允许、以在影院向公众放映为主要目的的节目制作。西班牙电影法第四条规定,电影是指通过创作、制作、剪辑、后期制作等手段,以任何媒介或者载体呈现的,以商业利润为目的,在电影院放映的音像制品,但重大事件的再现或者各种性质的演出活动除外。匈牙利电影法第二条规定,电影是指通过任何技术过程产生的作品,包括一系列根据确定顺序排列的有声或无声的电影,且依据1999年著作权法被认为是属于一位创作者的作品。
第三款是对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除了应当遵守本法有关摄制、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其他国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