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十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开始面临着愈加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如重金属污染严重、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土地荒漠化等,已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这些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与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的相关性,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下的科技进步提高了人们改造自然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人类破坏自然、污染环境的能力。因此,本书对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趋势进行研究,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正能量”的发挥。
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要研究生态环境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阶段。在不同的文明发展阶段中,由于人类生产方式的不同,所处的生态环境也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之前的关系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
一、原始文明时期,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没有交集
原始社会中,人类改造自然的方式比较简单,生产工具和方式比较落后,人们主要靠集体采集和狩猎,人们对其随处的生态环境存在着天然的恐惧和依赖。虽然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人们有了一定的科学技术的发明,如火的取得和使用、简单生产工具的制造技术、动物的驯化技术、文字的发明和创造等。据考证,在公元前的5-6世纪的西亚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青铜器,人类也逐渐掌握了铜的冶炼方法。但是,原始文明只是人类文明的启蒙,是人类不断走向成熟的初级阶段,在此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知识不是人们内在的必然需要,就更谈不上产生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始文明时期,人们虽然有了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影响生态环境的能力,但这种生产方式和能力远不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任何威胁,反而是生态环境的恶劣随时对人类的生存产生现实的威胁之中。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以团体的力量和简单的生产工具与自然界做妥协,另一方面,又受到自然界的繁重压迫,对自然界的千变万化不得理解,对自然界产生了盲目的崇拜,人们的思想和体质逐步得到提高,甚至出现了某些忌讳和规范,但是,作为相对高等的文明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尚没有萌芽,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之间没有任何的交集而言。
二、农业文明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与生态环境问题同时出现
人类随着灌溉技术和农耕技术的发展,逐步进入了农业文明时代。人们逐步从崇拜自然转化到改造自然,此时,人们改造自然的科学技术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如采取火烤水浇的方式开山通路,冶炼铁质农具提高农耕技术,发明了造纸术和活字印刷术,加快了知识的创新和传播。在许多农耕国家中,也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科技创作的群体和个人,如中国古代的鲁班、郭守敬等。在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封建君主赐予一些商业者的特权,允许他们进行垄断经营。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就授予某一波尔多市民色布制作技术15年的垄断权,1331年爱德华三世对佛兰德斯人约翰肯普的纺织、染色和漂洗等技术予以保护等;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首次出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即来自于一切知识领域的权利;后来比利时法学界皮卡第将“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定义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萌芽的出现,它一方面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造纸术、印刷术的发明和推广、建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砍伐了更多的森林,人类的生态环境开始遭到了破坏。但由于当时人类并没有向生态环境中丢弃不可降解的物质,生态环境具有的自我修复能力,仍维持着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
在此阶段,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c)是整个环境论题的伦理基础,该主义认为人类是生物圈的中心,具有内在的价值,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和道德代理人,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的伦理观。该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分离和对立,极力倡导人类征服自然、主宰自然,无视自然界和其他生命体的存在价值,把人类的发展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利用基础上,一切均以人为中心。因此,该伦理观被西方的一些思想家认为是现代生态危机的价值根源,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就认为,近代科学的发展以及人们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传统价值观念的丧失,是导致现代生态危机的根源。他认为,从生态伦理的意义上看,近代的机械论世界观以及以这种世界观为基础的近代科技革命,共同促成了近现代人类对自然的掠夺。①
三、工业文明阶段: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在工业文明阶段,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得以彰显,价值理性遭遇冷落。在马克斯?韦伯的理论中,工具理性是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和演变的结果,然而随着工具理性的极大膨胀,科学技术在实施控制和追求效率的过程中,科技逐步由解放人类的工具退化为统治自然和人类的工具。②贝克则认为,传统现代性的重要知识原则就是“科学理性”,这种工具理性表面上看“全知全能”,实则“片面垄断”,造成了当今很多的社会问题。③工业文明阶段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一定程度上来源于科学技术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和价值理性的缺位,人们醉心于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科学技术来改造自然世界,满足人们的物质贪欲,而忽略了知识产权制度及科学技术解决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社会问题的价值理性。
在此阶段,人们由刚开始的推崇知识产权制度,逐步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但是后来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许多的消极影响,人们开始不断地反思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的正负影响,开始提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想法。如蕾切尔?卡逊所著的《寂静的春天》,反思了DDT农药的使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以至于美国“总统科学顾问委员会”对DDT的应用进行了验证,出具的报告中就指出了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美国法律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漏洞;唐奈拉?米都斯和丹尼斯?米都斯合著的《增长的极限》,则反思了人类按照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发展速度持续发展的结果,将会造成发展的“困境”与“极限”,将会造成污染加重、生态环境崩溃等恶果,该报告动摇了知识产权正义性的根据——洛克的建立在劳动学说之上的个人主义财产权理论、亚当?斯密的财富论等。与此同时,法学界的相关学者开始对科技(包括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始探索与研究。
四、生态文明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趋势不断加强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完善,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条件不断得到了提升,但同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地球人口激增、许多自然资源面临短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不断得到破坏,人类开始寻找一条经济、生态环境相协调发展的道路。早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与会专家在分析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时,就提到技术、发展、工业化、人口等因素,而这些环节是当代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予以统筹考虑的问题;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提出了防治污染的科技管理措施,并指出这些综合性的措施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并最终形成了《人类环境宣言》。
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恶化现状的反思,可持续发展观念和生态文明的理念开始出现,即我们所追求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些理念和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具体包括了经济的可持续性、生态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不但包括经济、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与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其中的制度层面就包括知识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我国也适时提出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目标,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提出了运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鉴于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涉及到不同法律部门的协调,甚至要对原有的部门法进行改造,使原有的部门法律不论从法律规范本身,还是法律观念都发生适应这种新情况的变化。
当前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也是未来趋势之一,2001年,WTO多哈部长会议期间,TRIPS理事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就曾经考察了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CBD)之间的关系。在第41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年会上,环境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修理与回收中的知识产权用尽、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广告(与著作权相关)就分别列入了大会议题中。2009年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的活动主题即“倡导绿色创新”,强调研发绿色产品和环保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综上所述,生态危机的出现、生态文明的提出,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原本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发生了紧密的结合,知识产权生态化是未来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趋势之一。
总之,知识产权法律生态化就是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律之中,使知识产权法朝着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是建立在保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要遏制或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为适应这种变化,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就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从观念到规范进行彻底转变,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奖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根植于知识产权法律之中,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
当然,在生态文明阶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我们也应该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这一矫枉过正的倾向。该理论源自于法学界的“主客体一体化”,即在法律关系上,在人与自然界之间,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即人可以成为主体,在一定情况下,自然也可以成为主体;自然是客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人也可以成为客体。“生态中心主义”拔高了自然界的地位,是对生态文明的片面理解,系统科学对于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问题,只需应用主客体的关系即可得到妥善解决,并不需要采用把自然作为“主体”这种违背哲学关于主客体的基本规定性的方式。⑤在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研究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入另一个极端,避免落入“生态中心主义”的窠臼。
五、用法经济学的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理论创新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其基本内容包括了经济增长、社会结构、生态环境、等的协调发展,而要实现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是一种知识产权理念上的创新和构想,它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紧密结合在一起,要求将所有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贯穿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之中。当前西方国家已经放弃了依靠耗费资源,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转而注重知识产权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最终实现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共同实现的目标。但我们国家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乏善可陈,存在着很多问题,知识产权制度与环境保护的结合不强,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步伐蹒跚。可见,剖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生态化方面的缺点,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研究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就是人们在创造智力成果的过程中要有生态化的思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要考虑调整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化要求,具备使不同代际、区际群体得到充分发展的前瞻性,该问题的研究涉及到法律、社会、生态、经济学等学科知识,自然应该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对该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以加深我们对知识产权生态化问题的理解。从另一个方面看,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路径表明,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仅仅专注于鼓励创新,而罔顾全球气候变化、资源耗竭与能源安全、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等符合人类需求的公共政策问题而独行,如此将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将变成一个封闭的“独立王国”,无法汲取其他学科的营养,将会偏离社会科学的本身发展轨道。
法经济学(Economicsoflaw),或称为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ofEconomicsAnalysis),是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而形成的法学流派,它是法学与经济学结合、交叉的边缘学科。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有科斯(RonaldH。Coase)、波斯纳(RichardA。Posner)、马老伊(RobinPaulMalloy,我国另有学者译为麦乐怡)等。该学派的基本概念有经济人、效益或效率(efficiency)、边际效益、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科斯定理、博弈论(GameTheory)等。该学派研究的基本问题包括了法律的经济效益价值和法律的成本问题等,研究的基本方法总的来说是经济分析方法,属于微观经济学的制度经济学方法,它分析各种涉法活动的成本,包括立法、司法、守法行为和各种违法行为的成本,其目的在于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
从法经济学的观点看,法律所保护的权利都是具有效益的。就同一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学者考虑怎样维护“公正”,经济学者考虑如何维护“效益”,当两项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单纯从公正性的角度考虑往往不利于知识产品的效益最大化;反之,简单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又会误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沼。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既促进了经济学的发展,也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它给法学的发展以新的视角和方法,也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内在关系。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问题,既是法学界关注的问题,也是经济学界所研究的问题,如何在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在保障创新人的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又能兼顾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诸多公共利益,法经济学以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必定能对该问题的研究带来很多启示。
贾引狮,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78年出生,山西闻喜人。1997年至2001年在山西财经大学学习,获管理学、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在西北政法大学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2004年至今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已出版专著二部:《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若干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5月出版),在《法学杂志》、《知识产权》、《广西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10余篇学术论文,参与国家及省部级课题5项。2013年获得广西首批“十百千知识产权(专利)人才”中的“知识产权中青年专家”称号,2014年被推荐为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师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