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为高等院校政法类教材,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对国际投资法教材体系进行了精心设计,充分关注制度与规则的新发展,突出了外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双边协定的重要条款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同时,在本教材内容安排上,突出了我国对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制,尤其是突出了我国对资本输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并且重点阐述了我国易产生投资争端的领域和诸多法律问题,以力求反映近年来国内的新实践发展。
董书萍,法学博士,山东工商学院副教授,烟台仲裁委员会核心仲裁员,律师。常年从事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课程的教学研究工作,并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著有《法律适用规则研究》、《合同法基本问题研究》、《合同法新论》等专著,发表论文《论法律规范冲突》、《论法律识别》、《法治、社会转型与法律发现的模式》等30多篇。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投资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三节 国际投资法律关系
第二章 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资企业
第二节 BOT投资方式
第三节 合作开发
第四节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第三章 跨国并购投资
第一节 跨国并购投资概述
第二节 中国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
第四章 国际间接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间接投资概述
第二节 国际信贷投资
第三节 国际证券投资
第五章 外国投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第二节 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外国投资的管理
第六章 海外投资法律规制
第一节 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第三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七章 双边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
第一节 双边投资协
第二节 区域性投资协定
第三节 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 东道国当地救济
第四节 外国法院诉讼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六节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第七节 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
参考文献
《国际投资法》: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的比较
首先,较之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内部关系上,合资各方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只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在外部关系上,合营企业以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从事经济活动,其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仅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为限。这些特点,有效克服了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缺乏独立性、合伙人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因素所致的投资规模不大而投资风险大的弊端,有利于更大量、更有效地吸引外资。
其次,较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更有利于达到举办合营企业的目的。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的性质,又具有人合的性质。由于合营各方是双向选择最终确定的结果,因此在合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合营各方的合作共事关系相对紧密。同时,合营者的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故合资经营的关系比较稳定。这种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数额有限,股权相对集中,管理机构比较简单,且股东的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相结合,合营者既是企业的投资者、受益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这样,既合资,又合营,有效地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任意转让、股东流动不定、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对公司缺乏足够控制力和责任感等因素所致的弊端,有利于达到既利用外国资金,又引进外国投资者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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