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政策和案例汇编》讲述的是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该书主要讲述了相关政策和案例。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皖政办[2013]35号)
江苏省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通知
(苏农经[201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沪府办发[2013]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120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
(渝农发[2013]248号)
天津市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津农委[2013]4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党农发[2013]4号)
山东省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22号)
青海省农牧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青农经[2013]303号)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
(湘农业发[2014]42号)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晋农经发[2014]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农场案例
《家庭农场政策和案例汇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鼓励发展、逐步规范的要求,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服务管理,典型示范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户主体,家庭经营。发展家庭农(林)场要坚持以农户为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围绕全省“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根据本地区优势产业或特色产品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并合理确定经营规模,但经营规模原则上比传统承包农户要大。
——培育典型,示范引导。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返乡务工人员兴办家庭农场。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引领家庭农场科学规范发展。
(三)发展目标。2014年,启动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到2018年,全省力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20000家左右(其中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000家),经营面积占全省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20%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服务管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县级农业(农经)、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档案、统计信息和相关管理制度,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建立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指导当地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鼓励家庭农场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具体注册登记办法由工商部门制定。若国家对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开展示范农场创建。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分类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建立和发布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强化跟踪监测,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由省级农牧、林业部门研究制定。
(三)强化农场经营者培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确立培训目标,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要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培训。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四)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人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出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引导其向家庭农场流转。
(五)探索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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