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深刻影响着纳税人的经济决策。“营改增”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围及消费税政策调整等,已使原有教材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编者结合多年税法课程的教学经验,在汲取最新税法制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写了本教材。与同类教材相比,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新颖,知识点全面。本教材吸收了最新的理论知识和税收法规内容(截至2017年1月),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教材内容新颖。
2.结构合理,简明扼要。本教材充分考虑到高职高专的特点,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对专业知识的阐述力求透彻、简明扼要;对理论、法规等的描述力求清晰、准确。
3.注重能力培养。本教材以职业岗位知识、能力来决定课程内容,重要知识点都设有案例,案例设置全面,满足了教学需要;基本技能训练部分按照最新财税政策设置经典例题,便于学习。
4.与资格考试内容接轨。税法是会计职称考试的必考内容,本教材依据职称考试大纲,在教材的内容、案例和课后练习题中结合了上述考试的重点内容,通过对本教材的使用,可以为学生通过上述资格考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教材由马殿平、吴向民任主编,王岩、师璇、张蓓、孙丽、尹春芳、刘静任副主编。具体编写分工如下:吴向民编写学习情境一;马殿平编写学习情境二、八;王岩编写学习情境三;师璇编写学习情境四;刘静编写学习情境五;尹春芳编写学习情境六;张蓓编写学习情境七;孙丽编写学习情境九。本教材由马殿平设计编写思路、编写大纲并统稿。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国内外专家和学者的大量研究成果,在此向其作者表示由衷的感谢。编者虽尽力减少谬误,但限于编写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所限,书中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同人批评指正。
《税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己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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