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以来,考试内容覆盖面逐步拓宽,不再局限于以往单纯对于教育学以及心理学的考查,更加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且题型越来越灵活,考生也就随之面临更大的挑战,多数考生困扰于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握重难点,补足“短板”。叶忠主编的《综合素质考试大纲解析(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指导用书)》致力于在短时间内帮助学生高效、便捷地掌握考试内容,熟悉考试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中学),具有知识点多、难度略大的特点,注重考查考生的素养与能力,对考生的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要求。《综合素质考试大纲解析(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紧扣《综合素质》(中学)考试大纲,结合国家中学教师专业标准,深入细致地分析了大纲中的内容与要求,根据大纲五大模块分为六章内容。其中,前四章分别对应大纲中教师职业信念、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文化素养等模块,在对其内容进行展开的基础上,注重提炼与归纳,直击考试重点难点;为方便考生备考,同时考虑历年考试分值比例,后两章对应大纲能力素养模块。
《综合素质考试大纲解析(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具有实用性强与实战性强两大亮点,即《综合素质考试大纲解析(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知识点清晰、语言精炼,相比其他框架烦琐、内容冗杂的参考书,《综合素质考试大纲解析(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更能满足考生的备考需求;《综合素质考试大纲解析(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紧密结合历年考试真题,每章结尾处的过关检测环节均选择历年真题,以便学生体验真题的难度与命题趋势,具有重点突出,指导性强的优点。
第一章 教师职业理念
第一节 教育观
第二节 学生观
第三节 教师观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解读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保护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 教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教师职业行为
第四章 教师文化素养
第一节 历史素养
第二节 科学素养
第三节 文学素养
第四节 艺术素养
第五章 教师基本能力(一)
第一节 信息处理能力
第二节 逻辑思维能力
第六章 教师基本能力(二)
第一节 阅读理解能力
第二节 写作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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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考试大纲解析(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学生权利保护的途径
中学生作为成长中的人,是中学教育活动的对象。由于他们身体尚在成长之中,心智也还在成熟的过程之中,还没有经济上的能力,抵御各种诱惑和防止受到伤害的能力还不足,所以中学生需要得到家庭、学校、社会及各方面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学生权利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
(一)法律法规保护
1.《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权利保护的规定
(1)教师是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者之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这一规定表明,承担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人们涉及全社会,这其中当然包括教师。
(2)学校保护中的学校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对学生实施保护就要开展素质教育;要求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要求学校“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指导和青春期教育”。要求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身体健康,不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义务;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求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保护中的教师义务
除履行上述学校义务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如果侮辱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体罚学生等,就是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方方面面“共同责任”的规定,也意味着学校教育者在实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有义务把学校中的保护同家庭、社会和司法保护结合起来。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生权利保护的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保护义务,并没有对教师单独规定,但涉及学校便关联到教师。
(1)预防犯罪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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