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研究》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研究》基础上,对选举和选举制度建设中的若干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研究的主要问题有:新中国选举制度建设的实践和经验,选举权利平等,选举的民主性,科学的选举程序及其价值,选举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关系,选举制度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干部队伍建设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选举的关系。最后,对我国选举制度建设的思路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些基本设想。
袁达毅,湖北省通山县人。1983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198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政治学系研究生班。1987年至今在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工作,现为北京市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和中国政治。先后主持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项。独著和合著的学术著作主要有:《北京市的乡镇政权》、《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研究》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
导论
一 选举制度研究的基本状况
二 研究定位和研究方法
三 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新中国选举制度建设的历史和基本经验
一 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诞生
二 第二部选举法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发展
三 五次修正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四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第二章 选举权利平等
一 选举权利平等及其逻辑和现实起点
二 选举权利平等的特点
三 选举权利平等的保障
第三章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与选举权平等
一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如何看待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历史
三 如何看待代表名额分配中的选举权平等问题
四 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的选举权平等问题
第四章 选举的民主性
一 选举权利分配正义
二 选举程序正义
三 选举自由
四 选举公开
五 公平竞争
六 秘密投票
七 多数决
八 选举人对当选人享有罢免权
第五章 科学的选举程序及其价值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科学的选举程序及其特点
三 科学的选举程序的价值
第六章 选举与干部队伍建设
一 选举与传统干部任用方式之比较
二 选举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第七章 党的领导与依法选举的关系
一 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原则
二 党的领导与依法选举的关系
三 转变和完善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方式
第八章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一 人大代表选举立法
二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三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设需要认识和处理的几个关系
四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九章 选举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
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 选举制度建设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第十章 选举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 选举制度建设是权力文明更替的重要保证
二 选举制度建设是培育和实现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的保证
三 选举制度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保证
四 选举制度建设是“治民民主”向“民治民主”转型的保证
第十一章 中国选举制度运作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一 选举方式民主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问题
二 代表结构比例问题
三 选民登记问题
四 选区划分
五 人大代表监督机制
第十二章 中国选举制度建设的基本设想
一 选举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 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我国选举制度建设的思路和措施
图表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选举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其次,对少数民族照顾的具体条件,也是根据认识作出的一种判断。根据选举法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30%是一个临界点,不足30%的,给予照顾,达到30%及以上的,则不能给予照顾。30%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程度,这个程度的合理性,是相对的。因为从实际情况看,29.99%与30%的差距已经很小,由于不足30%,从理论上讲,还属于照顾范围,可以得到照顾。30%就是能否给予照顾的具体条件,这个具体条件的确定,是以人们的认识为基础的。
再次,照顾到哪种程度,也是基于认识的一种判断。选举法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照顾程度。一是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二是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三是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是规定“在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这4个方面的规定,都是关于照顾程度的规定。这些关于照顾程度的规定,也是根据人们对实际情况的认识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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