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定 价:40 元
丛书名:国家智库报告
-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深圳市律师协会 联合评估组
- 出版时间:2016/1/1
- ISBN:9787516173336
-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6.2
- 页码:165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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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长期关注司法制度运行与司法改革,现已发布中国司法透明度、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中国检务透明度、西部司法透明度、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北京法院阳光司法等系列司法指数报告以及《司法透明国际比较》《人民论坛·浙江法院特辑》等系列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课题组编*的《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2016)》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依托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并与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成效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分析。评估结果显示,该实施标准科学界定了执行难范畴、建立了执行行业标准、完善了执行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了执行审查监督,在权利保障、执行强度、规范廉洁等取得了良好的施行效果,但还应在执行惩戒措施、精细化管理、终本结案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深圳经验对全国执行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就全国层面而言,解决执行难,加强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理顺体制、确立标准、推动立法、加强信息化、完善联动机制、发挥律师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的联合评估组项目主持人:田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高树,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项目成员:吕艳滨、张斌、冯江、王小梅、章成、兰才明、张晓东、栗燕杰、徐斌、刘雁鹏、王颖、赵千羚、赵凡、张誉、慕寿成。
田禾,女,1956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法治蓝皮书》主编、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首席专家。
一 评估背景 (一)最高法院的部署与举措 (二)广东高院的探索与努力 (三)深圳中院分权集约改革 (四)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出二 评估主体、对象与方法 (一)评估主体 (二)评估对象 (三)评估方法三 《实施标准》的外部优势 (一)政治保障:党委政府鼎力支持 (二)法律护航:地方立法勇于创新 (三)环境优化:争创一流法治城市四 《实施标准》的科学性 (一)科学界定执行难之范畴 (二)尝试构建执行行业标准 (三)完善执行管理制度体系 (四)强化执行程序审查监督 (五)实体指标客观且可量化五 《实施标准》的施行效果 (一)有效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二)强制执行力度大幅提升 (三)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程序畅通 (四)执行活动透明规范廉洁 (五)执行效益效果双重提升六 深圳执行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执行惩戒措施亟须常态化 (二)被执行人知情权保障待强化 (三)进一步完善终本结案机制 (四)数据的精细化管理须提高 (五)部分实体指标的设置待调整七 从深圳经验看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 (一)提升认识,拒执对抗法律应严惩 (二)改革体制,确保执行机构的强制力 (三)确立标准,实现执行权运行规范化 (四)推动立法,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五)互联网+,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六)畅通渠道,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结论附件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试行)附件二 法官问卷附件三 深圳律师问卷附件四 其他地区律师问卷附件五 案卷抽查问题清单
《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 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2016》:
4.终本标准化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为了结案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折中措施。2009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首次将终结本次执行作为一种结案方式适用(简称终本案件)。终本案件毕竟还未实现或者未完全实现执行目的,因此应慎重适用。
深圳中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有严格的标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法官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规定》,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案件,除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外,均要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限制出境、限制乘飞机、限制高消费、限制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经执行局监督处法官审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后,方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标准及审查,可以有效防止执行法官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防止案件反复立案反复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适用终本程序的要求,包括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过合议庭合议。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深圳中院终本结案的做法,但查询财产的范围比深圳中院稍窄,仅规定了“四查”(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
(1)“五查”为必经程序
按照《实施标准》的规定,“五查”是终本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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