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所依 之“法”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不仅包括 形式的法,也包括实质的法。行政行为违反上述之法 ,构成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危害程度,违 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是多元的,既包括通过撤销 、确认无效等手段否定其效力的后果,也应包括通过 追认、补正、转换等手段,消除瑕疵,维持其法律效 力的后果。
我国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基本是否定 的,这主要反映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及相关单行立法中。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立法 态度,不仅影响纠纷解决机关的裁决方式及法律所欲 保护的利益,也反映一国在程序与实体、形式法治与 实质法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上的价值取向与路径 选择。我国法律没有区分不需要、不适宜否定的行政 行为与其他违法行政行为,对其法律后果均一概否定 ,这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也损 害行政经济与效率。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违 法行政行为通过治愈手段,消除其瑕疵,继续维持其 法律效力。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论》从违法行政 行为的法律后果人手,对行政法治愈制度的理论基础 、现实状况、治愈方式、适用范围以及治愈对现行法 律制度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
张峰振,1971年2月出生,江苏沛县人,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硕士生导师。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访问学者。兼职律师。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数载,2004年进入高校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项目1项、横向项目多项。2011年11月,前往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考察行政诉讼制度。 多次获得江苏师范大学“优秀共产党员”、“师德模范”、“教职工党员先锋岗”等称号,2012年12月,获江苏省司法厅、教育厅等评选的江苏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优秀指导老师)称号。2013年,获江苏省第十一届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徐州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导论
第一章 基础追问:违法行政行为治愈基本理论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的形态与法律后果
第二节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界说
第三节 治愈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现状考察: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域外治愈制度及类似实践的现状考察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治愈制度现状考察
第三章 消除权限瑕疵之治愈方式:追认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追认概述
第二节 行政追认
第三节 立法追认_
第四章 弥补非实质性要件欠缺之治愈方式:补正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补正概述
第二节 积极补正
第三节 消极补正
第五章 求同存异之治愈方式:转换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转换概述
第二节 违法行政行为转换适用范围
第三节 违法行政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
第六章 结论
第一节 基本结论
第二节 治愈适用范围的扩张
第三节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之司法审查
第四节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之立法建构
参考文献
后记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论》:
(3)地域管辖权逾越。地域管辖是行政主体间就同一性质行政任务所作的空间分配,这种分配以行政区划为依据,或称以属地主义为原则。地域管辖权的设立主要是基于就近、便捷、效率需要,并考虑相对人诉讼的便利。因此,违反地域管辖权限划分的行政行为,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4)级别或层级管辖权逾越。级别管辖权逾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下级行政主体行使了上级行政主体的权限。二是上级行政主体行使了本该由下级行政主体行使的权限。尽管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有领导权和监督权,但为保证行政事务的专业性,提高行政效率,并确保层级设置的立法初衷——层级监督得到实现,上级行政主体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代行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5)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了所属行政主体的权限,构成违法的。如公安机关的法制科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民政机关的救灾救济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给付行为。
(6)受委托主体超越委托权限所为的行政行为。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受委托主体以委托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委托的事务管辖权,但未超出委托主体的事务管辖权限;二是受委托主体以委托主体名义实施的行为超越了委托主体的事务管辖权。
(7)无委托权限的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这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受委托行政的主体在委托关系终止后,继续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二是雇佣关系消灭后,受雇人仍然以雇佣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三是根本不存在委托关系,但借用行政主体的公章、公文、制服等信物,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所谓的行政行为。四是无权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所谓的行政行为,该行政主体知道但未作否认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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