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迫切需要加强量刑证据理论研究,同时也需要完善我国的量刑证据制度。《量刑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考察了司法实践中量刑事实的证明与认定,提出了量刑证据的可采性规则、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探讨了死刑案件中的量刑证明标准,分析了社会调查报告、被害人影响陈述和社区影响陈述三类量刑证据。
张吉喜,1979年生,安徽省庐江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站博士后(2013年),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法学院俄亥俄州洗冤项目访问学者(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量刑研究中心和证据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各l项,著有《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审判权——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和《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4项。
前言
第一章 量刑事实的证明与认定:以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
一、量刑材料的证据能力
二、量刑事实的证明方式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
四、量刑事实的认定说理
五、辩护人在量刑事实证明中的作用
六、对量刑证据理论研究和其他相关问题的启示
第二章 量刑证据的可采性
一、在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原因
二、量刑程序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三、量刑程序中品格证据的可采性
四、量刑程序中其他证据的可采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一、量刑事实的范围
二、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第四章 死刑案件中的量刑证明标准
一、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相关的规定
二、关于死刑案件量刑证明标准的相关观点
三、对提高死刑案件量刑证明标准的质疑
四、讨论死刑案件量刑证明标准表象后的实质问题
第五章 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二、拟适用社区矫正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三、国外的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
四、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问题分析
五、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被害人影响陈述
一、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比较法考察
二、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程序背景和价值
三、在我国确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四、我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构建
五、在我国确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七章 社区影响陈述
一、多元化的被害人
二、社区影响陈述制度比较法考察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请愿书及其与社区影响陈述之问的关系
四、在我国构建社区影响陈述制度的必要性及价值
五、我国社区影响陈述制度的构建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量刑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如果适用错误,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随着近年来一些死刑错案的发现和公开,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明标准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因此,我们单独用一章探讨死刑案件中的量刑证明标准问题。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明标准包括定罪的证明标准和量刑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对死刑案件量刑证明标准的关注焦点是量刑的证明标准。通行的观点认为,死刑案件定罪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沿用一般案件的证明标准,原因是对死刑案件的定罪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意味着定罪难度的加大,有可能会放纵犯罪;在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情况下,不管被告人被判处何种刑罚,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对死刑案件中的量刑证明标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不尽一致,理论界的态度也有一定分歧。但是,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判决书,发现这些裁判文书对定罪和量刑适用的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在死刑案件中对量刑是否应当适用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呢?本章将在考察我国规范性文件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和理论界关于死刑案件量刑证明标准的相关观点的基础上探讨上述问题。
一、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相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意见第6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一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条明确了在死刑案件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条没有涉及死刑案件中量刑的证明标准。该意见第35条接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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