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总论(第三版)》主要内容包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无罪过事件等。
一国的社会文明与进步不仅取决于该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该国社会法制化的发展,而一国法制化的发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世界各国在其法制化的进程中,对本国的法学高等教育都不能不给予高度的重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和时代性都很强的科学,就法学高等教育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专家和学者对有关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更需要具有普适性的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推动,而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就所谓“传道、授业、解惑”的角度看,法学教材的编辑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诸多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换言之,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依托的法学教材建设,以及法学教材的质量与法学教育水准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其成为了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项不容忽视且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我国东部地区人杰地灵、物产丰富,改革开放以来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也是文化教育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伴随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前进的步伐,其高等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然而,就法学教材建设而言,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具体表现就是,至今没有出版一套较为全面地反映和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征的高等法学教材。而无论是从历史的发展还是现实需要的角度看.东部不仅在中国近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上曾经有过自己的辉煌,而且,就现实东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言,编辑一套针对东部法学教育的特点,能够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色,以及充分适应东部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的法学教材,也具有十分显著的现实意义。换言之,针对东部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编辑一套能够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色,以及充分适应东部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的法学教材,不仅是东部地区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也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
21世纪是我国社会高度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就高等法学教育而言,不仅面临法学教育观念的变革、教育方式的改革,也涉及教育内容的更新与发展,而这一系列问题最终都无一不体现在法学教材的编写与更新上。从这一个角度上讲,一套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教材的构思、编写作为一项创造性的劳动,还需要我们认真地去思考、研究和探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虽然算不上是老牌的法学院,但是近年来发展迅速,学科建设得到了超常规发展,科研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已经成为浙江省内很有实力的法学科研、教学机构。学院设有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理论法学等诸多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所和司法与人权研究中心。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已达200多人。其诉讼法硕士点也是颇具实力的重点学科。
同时,学院拥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科研成果丰硕的师资队伍,教授、副教授近20人,80%以上的教师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学院的教学、科研设施齐全,自成一体的法学院楼建筑面积达12000平方米,并配有装备现代化多媒体设施的模拟法庭3个。学院图书资料室藏书量达数万册,中外文学术期刊数百种。
在我们现有法学研究和教学力量的基础上,基于东部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我们经过精心策划,以及充分的准备,以我校教师为主,浙江省内部分高校教师的参与下,编写了《21世纪东部法学系列教材》。这套教材首期出版的是由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14门教材,并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基本要求》编写而成。
在这14本核心课程教材的编写中,我们不仅有意识地吸收了近十几年以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较为定型的法学研究成果,关注了相应学科的国际发展的动向,使本教材在内容上能够充分反映出21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以及相应学科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我们还特别注意到了东部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本科教学的特点,有的放矢地针对法学高等教育中本科学生的特点,将教学内容、教学提问,以及案例教学结合起来,使教材不仅具有新颖性、学术性,也具有较大的可读性。
法学教材的编写虽然不同于法学专著的撰写,但是资料的收集、学术思想的整理和教材内容的编写,以及逻辑体系上的斟酌、考量、编排,也决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为此,特向参与本套教材编写的各位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套教材的出版得到了厦门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绪言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和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规范与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述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要素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第五节 无罪过事件
第十章 排除犯罪行为
第一节 排除犯罪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行为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正犯
第三节 共犯
第四节 共同犯罪定罪中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刑罚概说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
第十七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后记
《中国刑法学总论(第三版)》: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在历史上,罪刑法定原则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资产阶级思想家为反对封建时期的罪刑擅断而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该种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事先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事先没有明文规定的,对任何行为都不能进行定罪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首次明确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并赋予其确切含义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他在1801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首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法律术语,并将其基本含义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m 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从此表述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主张罪刑法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国民不被法外定罪和免受法外之刑。
在立法上,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首次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其第4条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之后,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1889年的《意大利刑法典》、1882年的《日本刑法》也纷纷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现今,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刑法的共同原则,是否规定和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刑法是否文明与民主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改后,也在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和前述西方国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同,我国刑法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进行了规定。从积极方面看,强调了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要求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从消极方面看,强调了非罪行为的自由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从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有着深刻的社会与历史政治背景,而且有着坚实的思想基础作支撑。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代意义上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一)沿革意义上的思想基础: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说
三权分立理论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来的,主张由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机关分享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以使三权相互制约并保持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的专制,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司法机关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约束,只能适用立法机关事先制定的法律,不得对未经法律规定的行为定罪处罚,以此来避免法官的擅断和专横,保障个人自由。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
心理强制说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费尔巴哈认为,人类具有求乐避苦的本性,犯罪也是犯罪人在趋利避害的本能支配下实施的。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来告诉国民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的后果是什么,能够使国民比较犯罪所得到的好处与犯罪所可能受到的惩罚之间的差额,当国民发现犯罪明显不合算时,就会自动放弃犯罪,从而遵守法律规范以趋利避害。因此,在费尔巴哈看来,奉行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向国民发出遵守法律的信号,对其进行心理强制,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够预测并保持自我克制。
(二)现代意义上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自己制定,应当由人民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但问题是,不可能每个人都是直接的立法者,人民不可能直接决定犯罪与刑罚,可行的办法是由人民选举其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后,刑法便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按照刑法的规定来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不得随意出入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