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分为“源流”“生成”“平衡”“条件”“归责”五章,前两章是基本原理,后三章是制度规范。“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一‘二元结构’之间存在的一些被认为具有过渡性的规范,如社会保险法”,“有着兼具劳动法规范与社会保障法规范的特性于一身的共性,是二元结构交叉融合的中间地带”。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法这一部门法的重要分支,与我国《社会保险法》文本所选择的“理论总述+制度分述”的篇章结构不同,本书的研究秉持法学理论的立场,论述主线是“法律制度源流——法律规范生成”“基金预算平衡——待遇给付条件——缴付失当归责”的框架设计,注重挖掘和提炼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梳理和凝练社会保险法的制度体系,竭力保持社会保险法理论的解释力和包容度。
绪论
第一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之源流
一、现代福利国家与社会保险制度之变迁
(一)德国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滥觞
(二)英国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演进
(三)美国《社会保障法》的精细立法技术
(四)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税收高福利架构
(五)制度逐渐趋同又保持国别特色的共性
二、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调适
(一)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制度竞争
(二)国际公约确立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
(三)国家间签署双边社会保险协定的对策
三、体制改革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之渐进
(一)1949—1994:适用范围有限的劳动保险
(二)1994—2010:从劳动保险转向社会保险
(三)2011至今:适用于全民的社会保险
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之生成
一、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创制的基本原则
(一)强制性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石
(二)险种细分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底蕴
(三)收支平衡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约束
(四)适当性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理性
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系统中的核心规则
(一)社会保险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三)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险事权的划分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中的政府补贴
三、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结构
(一)参保阶段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权责
(二)参保阶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三)受益阶段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受领权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平衡
一、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一)复式预算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社会保险险种的缴费率或缴费标准
(三)社会保险缴费率和缴费基数之酌定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的制度依据
(一)现收现付制与完全/部分积累制之争
(二)做实个人账户抑或改成名义账户制
(三)鼓励单位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政策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营
(一)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的设立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
第四章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之条件侣
一、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成就的判断
(一)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届至+缴费年限届满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合规+协议医疗机构
(三)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求职意愿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复合规则
(一)列举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基本规则
(二)列举视同工伤发生情形的补强规则
(三)列举不认定为工伤情形的除外规则
(四)工伤认定的申请、核实和决定程序
(五)劳动能力鉴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
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实物给付+现金给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医疗费用+服务+津贴
(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工伤费用+津贴+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失业保险金+补贴
第五章 社会保险缴付失当之归责
一、社会保险缴付失当归责的双重机制
(一)社会保险的立法、行政和社会监督
(二)社会保险缴付失当的劳动争议解决
(三)社会保险缴付失当的行政争议解决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失当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受领失当的法律责任
(一)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三)单位妨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