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学丛书:禁毒学导论》是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公安学(禁毒学)专业建设成果,也是一本禁毒导论性的著作,并拟将作为上海政法学院选修禁毒学课程本科生教材。在编写《禁毒学丛书:禁毒学导论》过程中,我们试图超越一般性的禁毒学概论教材编写思路,即在介绍禁毒学基础理论与知识的同时也希望能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这种专著型色彩的教材是否适合于现在的本科生,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不过,《禁毒学丛书:禁毒学导论》主要内容曾经作为我在任教华东政法大学时讲授的“国际毒品犯罪趋势与对策”、“毒品犯罪学”、“毒品与禁毒”课程的教学内容,从教学效果来看是良好的。
姚建龙,曾为重庆市劳教戒毒所管教民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副主编,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禁毒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协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等。
兼任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特邀研究员等。受聘为救助儿童会、瑞典隆德大学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中国项目顾问专家、中央综治委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指导专家、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课题领导小组专家,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河北等多省市政法部门、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咨询专家。
出版个人专著五部、法律童话一部,主编、副主编、合著著作二十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上海市哲社项目、上海市曙光项目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
曾获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五届)、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第十二届)、上海市禁毒先进个人、上海市曙光学者等荣誉。
前言
第一章 毒品在中国境内的起源与传播
第一节 考察中国毒品之源
第二节 毒品在中国的泛滥
第三节 中国境内流行毒品的种类演变与趋势
第二章 禁毒政策的历史演变与评析
第一节 清朝禁烟政策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禁烟政策
第三节 新中国的严禁政策
第三章 毒品合法化政策:理性还是无奈
第一节 现代毒品合法化观点的背景探究
第二节 严禁与弛禁之争
第三节 严禁政策的理性反思
第四节 毒品合法化政策内容及其评价
第五节 毒品合法化观点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禁毒法》的颁行与评析
第一节 立法背景与进程回顾
第二节 《禁毒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禁毒法》的进步与局限
第五章 禁毒组织体系建设
第一节 禁毒组织体系的发展现状
第二节 禁毒组织体系的完善建议
第六章 禁毒宣传教育述评与反思
第一节 从理论角度对禁毒宣传教育的评价
第二节 从实践角度对禁毒宣传教育作用的评价
第三节 域外禁毒宣传教育的借鉴
第四节 肩负禁毒宣传教育重任的传媒界
第五节 关于完善我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构想
第七章 吸毒原因的理论解释与实证分析
第一节 初始吸毒的原因分析
第二节 复吸的原因研究
第三节 特殊主体吸毒的特殊原因
第八章 现行戒毒体系的基本状况
第一节 自愿戒毒
第二节 社区戒毒
第三节 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节 社区康复
第五节 戒毒体系改革的建议
第九章 吸毒者的社会救助
第一节 病人、违法者与公民
第二节 戒毒与社会帮教
第三节 社会政策与吸毒者的社会救助
第十章 犯罪学视野下的毒品犯罪及其控制
第一节 毒品犯罪的特点分析
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犯罪学视野下禁毒的路径选择
第十一章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 刑事立案:毒品犯罪侦查中“难产的程序启动”
第二节 诱惑侦查:毒品犯罪侦查中“绕不过去的坎”
第三节 控制下交付:实践需要与理论基础的再契合
第四节 协作侦查:毒品犯罪侦查的“制度软肋”
第十二章 毒品犯罪的刑法适用
第一节 定义与分类
第二节 消费型毒品犯罪
第三节 经营型毒品犯罪
第四节 包庇型毒品犯罪
第十三章涉毒罪犯的心理矫治
第一节 罪犯心理矫治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况
第三节 我国涉毒罪犯心理实证分析
第四节 涉毒罪犯心理矫治及其思考
第十四章国际禁毒合作的改进
第一节 国际禁毒合作发展历史概况
第二节 我国参与国际禁毒合作现状
第三节 国际禁毒合作所面临的挑战
第四节 我国禁毒国际合作的改进与完善
参考资料
本书编者分工与简介
《禁毒学丛书:禁毒学导论》:
毒品合法化观点也有一大批支持者,有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法官、检察官,甚至某些国际组织的要员或政府首脑。由于在某些国家高层中具有一定的市场,这些难免影响到某些国家的禁毒立法。尽管作为国家立法的改变是多方面的原因,不宜笼统说成是毒品合法化的结果。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某些国家虽然放宽或取消了对某些毒品犯罪的处罚,口头上声称“毒品合法化”,其中很大一个原因是受到自身利益考虑的影响,以牟利为目的,并非以消除毒品的危害为终极目标。
目前为止,大部分合法化观点主要针对的还是“软毒品”,他们主张政府经过一定程序的批准,准许部分软性毒品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他们认为轻微毒品的危害并不是很大,实际上对人类造成危害的事物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的都应该规范到刑法的范围内。就拿海洛因贸易和烟草贸易相比较,海洛因和烟草所经营的都是第三世界国家农夫们所种植的成瘾性作物,事实上,尼古丁的受害者要比海洛因的要多数百万。①从这些理由来看,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在面对种种禁毒措施的不力指责和毒品犯罪泛滥的背景之下,毒品合法化观点在一些国家得到一些学者、政府官员的积极推崇,并开始运用于司法实践。例如,其中主张大麻的合法化,以美国和荷兰最为突出。②
荷兰率先尝试软性毒品合法化之后,在欧洲引起了极大反响,在德国柏林,现在也有人意图效仿荷兰,尝试打开严禁的阀门。2003年10月,据国际在线网的报道,德国柏林社民党、民社党、绿党和自由民主党的多数议员们对此持支持态度。德国现行毒品法规定,出于个人使用目的携带不超过5克的大麻,不受法律制裁。而议员们认为,这一规定的上限应该放宽到最多15克。此外,若有人最多携带大麻30克,警察和法院也可以考虑免于追究。议员们认为,这样做可以减轻警察和法院的负担。不仅如此,议员们还建议开设特殊商店出售大麻和相关制品,以促进所谓大麻制品的“理智”消费。德国政府从2000年初夏起在汉堡、汉诺威等7个城市分设约700个吸毒点,允许瘾君子们在那里公开吸毒。③
再让我们把视线转移到英国,2002年5月21日,英国下议院向政府内政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将摇头丸由“高度危险”的A类药品降级为B类药品。但该提议受到内政大臣戴维·布兰科特的坚决反对。④英国《泰晤士报》2003年3月8日报道说,英国政府7日公开承认,政府的毒品政策出现了一些松动,从今以后,政府将对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里个人使用“摇头丸”以及其他所谓的舞厅毒品不再过问。在英国内政部制定的一个名为《更安全地去夜总会》的有关禁毒最新规章制度中,英国政府承认,吸毒是青年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难以根除。①
美国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早在1975年就已裁决,只要在自己家中吸食大麻并且只涉及“个人使用”用量,阿拉斯加州宪法将会对其加以保护。据美国《福布斯》网站2014年2月7日报道称,今年8月份美国阿拉斯加州将对于是否限定大麻吸食地点进行全民投票,届时,阿拉斯加州有望成为继科罗拉多州、华盛顿之后大麻合法化的又一州。②
二、毒品合法化反对者的回击
前面我们看到了毒品合法化的主张和一些司法实践的例证。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毒品合法化观点仍持保留态度,对于毒品合法化之后的严重恶果十分担忧。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甚至在年度报告中专节驳斥合法化主张。随着毒品合法化的主张的抬头,美国社会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争论不断升温,社会各界,特别是处于禁毒工作前沿的人士对毒品合法化主张提出了尖锐的反驳意见。反对毒品合法化者指出:③
第一,毒品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吸毒看似是个人选择,被称为“无被害人”犯罪,但事实上毒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解除对于毒品的禁令违背人类的道德精神。由于毒品的品种不同,毒性各异,某些品种如快克非常容易使人上瘾,对人体危害极大。合法化必将使得短期内吸毒者成倍增加。毒品合法化后人们更容易得到毒品,使得人们吸食毒品的风险增加。而即便是长期来看,似乎没人能保证合法化会使吸毒人数明显减少,最终达到控制减少毒品吸食人数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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