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在国内同名或类似教材的基础上,充分结合2012年修改后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已经颁布修正草案的《行政诉讼法》,面向法学本、专科生,系统阐述“律师学”的基本概念、历史背景、相关制度以及实践经验技巧等不同层面相关知识。我们尝试以律师职业为学科理论支点,以律师执业为制度平台和实践依托,构建学科体系。不仅关注有关律师职业和执业的法律法规,还着力讨论约束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纪律;在阐述律师的业务知识的同时,还极力介绍律师执业经验技巧,兼顾系统性、全面性、准确性与新颖性。
第一章 律师学概述
第一节 律师学的兴起与研究对象
第二节 律师及其职业属性
第三节 律师职业化
第二章 律师制度概览
第一节 中国大陆律师制度
第二节 外国律师制度
第三节 港澳台律师制度
第三章 律师职业角色
第一节 律师职业角色概述
第二节 律师职业与公平正义
第三节 律师职业与法治社会
第四节 律师职业与市场经济
第五节 律师职业与和谐社会
第四章 律师职业约束体系
第一节 律师职业约束体系概述
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执业投诉与惩戒
第五章 律师职业准入机制
第一节 律师职业准入机制概述
第二节 律师职业资格与执业条件
第三节 律师执业一般许可
第四节 律师执业特殊许可
第六章 律师职业组织机构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协会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构
第四节 域外律师职业组织机构
第七章 律师执业模式
第一节 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
第二节 公职律师与私人律师
第三节 公司律师
第四节 法律援助
第八章 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节 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概述
第二节 刑事辩护律师权利
第三节 刑事辩护律师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辩护律师的经验与技巧
第九章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
第一节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
第十章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
第一节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权利
第三节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义务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职责
第五节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经验与技巧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代理律师
第一节 行政诉讼代理律师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代理律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三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经验与技巧
第五节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二章 仲裁案件律师
第一节 仲裁案件律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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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调解案件律师
第十四章 和解案件律师
第十五章 涉外案件律师
第十六章 法律顾问律师
第十七章 专业领域律师服务
第十八章 特定事项律师服务
《律师学》:
二、纪律责任
2004年修订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准则(试行)》规定了律师承担纪律责任的前提和方式,对律师执业惩戒问题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
(一)惩戒的种类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准则(试行)》,律师承担纪律责任的方式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前三种纪律处分可以称为申诫处分,后一种纪律处分可以称为资格处分。各种申诫处分的方式彼此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清晰的规定,从其严厉程度而言可以认为自“训诫”、“通报批评”至“公开谴责”存在处分强度上的递进关系。资格处分则是最为严厉的纪律处分,对律师的事业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
(二)惩戒的条件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准则(试行)》对申诫处分和资格处分的前提进行了区分。申诫处分的前提包括30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各种律师的道德和纪律义务;作为团体会员的律师事务所也在23种情形下面临申诫处分。
对律师进行申诫处分的条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六个类型:
1.违反代理纪律。违反代理纪律的情形最为丰富,包括:(1)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代理、辩护;(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的冲突当事人代理、辩护;(4)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5)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6)接受委托后,无不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7)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等。
2.违反竞争纪律。违反竞争纪律,包括:(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2)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3)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手段作不符合实际宣传;(4)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或以诋毁其他律师、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5)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6)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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