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侵权官司
定 价:29.8 元
丛书名: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
- 作者:王晓翠,李丽娜 著;张宏伟,吴晓明,丛书 编
- 出版时间:2015/7/1
- ISBN:9787547223819
- 出 版 社:吉林文史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3.704
- 页码:18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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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ZUI大化,挖空心思设置各种商业陷阱,而作为消费者将不可避免会受商业广告的诱惑和消费陷阱的欺诈,因此,编写一本作为消费者可随身携带的法律咨询手册,无疑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侵权官司》是结合案例来讲解法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结合,适合普通老百姓闲暇时学习法律使用。
前言
1.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2.业主家中失窃,小区物业对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房屋让与他人居住致邻居受损,屋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4.“知假买假”者能向商家索赔吗?
5.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他人伤害可否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6.无资质的修车人试车肇事逃逸,车主应否承担垫付责任?
7.雇员绕道受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8.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9.医院B超未检查出胎儿左手缺失是否对胎儿或胎儿父母构成侵权?
10.顾客在餐饮场所就餐后摔伤,经营者的责任如何认定?
11.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为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12.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生父”可否主张赔偿?
13.气死人到底有没有责任?
14.权威部门误检艾滋病致人名誉和财产受损,该如何担责?
15.未通知近亲属擅自火化死者构成侵权吗?
16.摊主遭不法侵害受伤,市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7.出售旧车之后发生交通肇事,卖主是否担责?
18.数人相继挖掘池塘致人损害构成何种侵权?
19.短信骚扰同事应担何责7
20,学徒工工作中受伤害,雇主是否应该赔偿?
21.受害人故意引起的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要担责?
22.双方内部安全协议能否免除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23.顾客之间相撞,为何商场要担主要责任?
24.提供车辆及代驾服务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25.试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26.装修工在工作时意外触电死亡谁来赔偿?
27.劳动者致用人单位受损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8.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如何解决?
29.乘客长途客车突发急病,承运人未尽救助义务该担何责?
30.公交车司机忘关车门,乘客被甩车外谁担责?
31.房顶落物致人伤害责任谁来担?
32.无盖井伤人,损失谁来赔?
33.挂靠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34.意外车祸“一尸两命”胎儿能否获赔?
35.出借身份证被人买摩托还几经转手是否需要为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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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侵权官司》:
其次,从医疗服务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张某到被告医院接受孕妇产前检查,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与被医疗者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张某和医院,胎儿、胎儿出生后的婴儿及婴儿的父亲均不在内。
再者,造成鲁某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的原因是先天性残疾,与被告的行为无关,这一点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均予确认。故原告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之事实与被告对原告母亲张某进行产前检查的医疗服务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鲁某本人身体不构成侵权。
(2)被告对胎儿的父母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案实质为优生优育选择权侵权赔偿纠纷。对于优生优育选择权,当时还是胎儿的鲁某无法决定自己是否出生,在他出生之后更是已经失去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基础。优生优育选择权只能由胎儿的父母行使,因此在第一次诉讼被裁定驳回后,胎儿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再次起诉至少在诉讼主体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优生优育权是公民的生育权衍生出来的一项权利,虽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做了相应规定。然而优生优育权虽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毕竟有别于其他人身权利。《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及诊断,如胎儿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况,医生应提出终止妊娠,此时夫妻双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可见优生优育选择权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故原告主张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不属于侵权行为法所指的权利。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其次,被告行为上没有过错。行为上有过错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过错即使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医学界的权威意见,在目前的常规B超检查中有时可以看出胎儿是否左手缺失,但胎儿生存的环境、宫内羊水多少、胎位情况以及胎儿在体内活动情况均会影响检出率,所以左手是否缺失并不是100%可以发现。因此胎儿左手是否缺失的检查项目不在被告产前孕妇B超检查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知胎儿左手缺失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因而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故本案的被告在对孕妇做检查时未检查出胎儿左手腕关节以下缺失,行为上并无过错。
上述二则案例原告起诉时均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但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也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为由请求赔偿。
专家支招: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由于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以现有的医疗水平,医院的B超是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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