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和9个刑法修正案。尤其是最近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根据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进一步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对于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为了帮助民警理解、掌握、运用刑法的新内容,我们组织长期从事刑事执法工作指导和刑事法律研究的同志编写了本书。
本书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对刑法条文进行了逐条讲解,并结合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实践,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和面临的问题与困惑进行了解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准确性、全面性和针对性。
本书既可以作为公安民警的业务指导书,也可以用作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刑事法律的参考读物。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以臻完善。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根据]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
第七条 [属人管辖]
第八条 [保护管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 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概念]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的行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即可认定为着手。例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时,就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又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形式。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为着手。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行为人没有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实际损害结果没有发生,或者没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犯罪只要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以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继续实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如行为人正在入室盗窃,突然听到警笛声音,便逃离了现场。即使该车不是警车或者虽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人的,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是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如行为人正在盗窃,却被人当场抓获。三是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既遂,如行为人把被害人打昏后扔到河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实际上被害人被过往行人救上岸。
第2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从轻或减轻,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对此,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按照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既遂的解释,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主张:一是结果说,即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二是目的说,即达到了犯罪目的;三是构成要件说,即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全部的要素情况。其中,构成要件说是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和未遂区分的通说。犯罪既遂的类型有以下几种:(1)结果犯。这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2)行为犯。这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如强奸罪、脱逃罪等。(3)危险犯。这是指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如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举动犯。这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完成犯罪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组织罪;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如传授犯罪方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