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注意吸收当前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研究成果,结合当前司法实务与实践,根据法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系统地阐述了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同时,为突出实用性、应用性的理念,本书每章章尾附上思考题、司法考试真题等内容,使读者进一步了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实务实践操作的基本技能。
张华,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湖北黄冈人,法学硕士,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法学会法经济学研究会理事,黄冈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主持省厅级项目5项,主编教材1部,参编教材3部,先后在《湖北社会科学》、《理论导刊》、《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了系列的科研论文30余篇,获黄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4项。蒙柳,女,法学硕士,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生导师,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湖北省农业法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经济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经济法、法理学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先后主持和参加国家、省级课题1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获湖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武汉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项。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社会本质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沿革
第二章 婚姻家庭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中的原则
第二节 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效力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的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七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子女
第五节 亲权
第九章 收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继承的开始
第四节 继承法律关系
第五节 继承权
第六节 遗产
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三节 法定继承的份额与酌分遗产
第四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十二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和遗嘱继承
第二节 遗嘱的成立
第三节 遗嘱的效力
第四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第十三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
第三节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无人承受遗产和“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参考文献
《婚姻家庭继承法》:
2.符合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原则界限,是我国离婚制度发展的结果。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立离婚的自由原则以后,抗日战争时期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暂行婚姻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致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示离婚。”第一次将感情恶劣作为离婚的根据。1943年2月4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14条规定:“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同居者,任何一方得向司法机关请示离婚。”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对离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对此作了进一步解答:“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协调虽然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继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这一解答将“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作为离婚的标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对于那些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积极坚持做好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原则”。1980年《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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