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丛书”之一,也是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本书详细介绍了商法的历史沿革、基本概念和理论,同时结合我国具体部门法,对商事具体法律制度做了较为重点和细致的阐述。本书吸取了我国民商法学界的新成果及普遍观点,深入浅出,适合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也可作为进行更高层次法学研究的参考。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的含义与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事名称
第三节 商事登记
第四节 商事账簿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第四节 商事合同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四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与特征
第三节 公司设立制度
第四节 公司章程
第五节 公司的人格制度
第六节 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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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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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三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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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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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债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第二节 公司债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债的发行与交易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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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
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
第三节 公司组织变更
第四节 公司的解散
第五节 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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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十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法律地位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调整范围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与企业事务管理
第六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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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沿革与发展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内涵及法律地位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分类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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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破产法
第十二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我国的破产法
第十三章 破产实体规范
第一节 破产财产
第二节 破产债权和抵销权
第三节 破产别除权、取回权和撤销权
第四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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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破产程序规范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二节 破产法上的机构
第三节 破产预防制度
第四节 破产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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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票据法
第十五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瑕疵和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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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
第五节 汇票的付款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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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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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证券法
第十八章 证券市场与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市场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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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一节 证券发行
第二节 证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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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二十一章 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编 保险法
第二十二章 保险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十三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二十四章 人身保险
第二十五章 财产保险
第二十六章 保险业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编 海商法
第二十七章 海商法概述
第二十八章 海事合同
第二十九章 海上事故
第三十章 海上保险合同
《商法(第二版)》:
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转让的一般性原则,但为防止股份转让出现的弊端,保护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的合法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所说的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包括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2.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与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限制期间都是一年,但起算日不同,分别为公司成立之日和上市交易之日。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受以上规定的限制。
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原则上,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上述前三种情形下的收购,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一种情形下收购的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二、四种情形下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种情形下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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