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定 价:6 元
-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 出版时间:2016/11/1
- ISBN:9787516213353
- 出 版 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8
- 页码:3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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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其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施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国家鼓励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优秀电影的外语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电影的境外推广。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并依法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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